重庆土方工程预算招标采购领域中存在着多种违法违规现象,不过投标的过程中,怎样界定属于哪种违规现象?下面整理多个招投标违规现象的具体情况,通过案例详细分享各种现象。
▲暗中陪标
〔案例情况〕
A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B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把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为了减少竞争,A暗示招标代理公司按B公司资格编制招标文件,由B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在开标前将这5家公司报价排名、得分要求分别做了统一部署,要求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可以制作得马虎一些,不过必须要保证是有效标。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B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不过因为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得分太低。评标结果,B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串通行为,实践中很常见。这种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共同恶意串通,采取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十分恶劣的,也是招标采购最难控制的,这已经成为招标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云南弱电工程预算
▲违规招标
〔案例情况〕
2022年12月,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经过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某型轿车,并于12月18日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12月31日,该单位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由A代理商中标。随后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全部采购资金于当天一次拨清。
〔案例分析〕
采购人由于项目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该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但这确实是一个违法采购行为。
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在未经过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某型轿车作为公务用车,理由不够充分,属于定牌采购,排斥了其他品牌车的竞争,且是同一品牌3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3家供应商的竞争,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只能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因此不满足开标要求。清徐装饰工程预算优势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普通公务用车,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擅自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自行办理。这种部门定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比较普遍,对遏制腐败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评审委员会在不符合法定条件“3家不同品牌供应商”的情况下仍然评审选出A供应商中标。
这一连串的违规操作都是对招标采购法等规章制度不熟悉导致,因此作为单位分管招标采购的领导除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外,还得委托具有专业能力、靠普的代理公司,这样能够减少违法违规与审计麻烦。
▲低价竞标
〔案例情况〕
某市级医院招标采购一批进口设备。鉴于该医院过去与A医疗设备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因而此次招标仍然希望A医疗设备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默契,等开标时,该医院要求A公司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等在签订合同时再把货款提高。
果然在开标时,A公司的报价为最低价,经过评标委员会审议推荐A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在签订合同前,该医院允许把已中标投标报价提高10%,作为追加售后服务内容,并与A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结果是提高10%后的合同价远远高于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预算与责任预算的区别
〔案例分析〕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低价中标后又高价签订合同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导致了招标采购资金的巨额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量身定制
〔案例情况〕
某省级单位建设一个局域网,采购预算450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注明的合格投标人资质必须满足: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有过3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国内供应商,同时载明:有过本系统一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优先。
招标结果,一个报价只有398万元且技术服务条款最优的外省供应商落标,而中标的是报价为448万元的本地供应商(该供应商确实做过3个省级成功案例,这其中有一个是本系统省级成功案例),只比预算价低2万元。
〔案例分析〕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工程预算所需建材发票
本案例明显违反上述两法的相关条款,在招标公告或资质审查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这就等于限制了竞争的最大化,有时可能会加大采购成本。量身定做衣服,合情合理;“量身定抽”招标采购,违法违规。
▲虚假应标
某省级公务用车维修点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对“合格投标人”作了如下规定:在本市区(不含郊区)有12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有省交管部门批准的汽车维修资质、上年维修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招标结果,某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以高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中心专门组织了采购人和有关专家代表赴实地进行考察。考察小组的考察报告是这样写的:经实地丈量,该企业拥有固定修理厂房800平方米,与投标文件所称拥有的修理厂房1752平方米相差952平方米,与招标文件规定的1200平方米标准相比少了400平方米;经过对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核,该企业的年度维修营业额为78万元,与投标文件所称的350万元相差272万元,与招标文件规定的200万元标准相比少了122万元以上。鉴于以上事实,建议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取消其中标资格。
〔案例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供应商参与投标、谋取中标,实属天经地义,但有个前提就是,必须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理的动机、恰当的行为去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供应商若然以不诚信行为虚假应标,一则会给自身形象抹黑,烙上“不良记录”、还可能会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二则会给他人造成伤害,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工程预算服务费用
案例来源于:海北审计、审计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