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算量实务疑难解析与对策研究(下)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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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践中,工程量计算环节常常面临诸多复杂情况和技术难题。继上篇探讨的基础性算量问题后,本文将继续深入分析工程结算阶段更具代表性的疑难案例,通过结合现行规范标准与合同法律原则,为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和实践指导。

  【12】材料变更情况下的单价调整机制

  某清单结算项目,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建设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将电气配管中的镀锌钢管变更为KBG电线管。原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投标时已按镀锌钢管报价并确定。在此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价格调整?

  解答:KBG管的采购价格必须经过建设方审核确认,结合运输费用和采购保管费用构成完整的预算价格。由于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不仅涉及材料变更,更导致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发生实质性变化,且两种材料的施工工艺存在显著差异,因此需要与建设方共同参照原组价费率重新确定该部分的综合单价。在最终结算时,应扣除镀锌钢管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同时增列KBG管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这一处理方式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的调整原则,确保工程计价的公平合理。

  【13】甲供材料结算的精细化处理

  某工程合同约定所有材料均由建设方供应,在结算阶段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甲供材料的原始领用凭证数量进行退料处理?

  解答:此类情况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执行。理论上按领用量退料是合理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材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存在差异而产生争议,即所谓的"材料超欠供"问题。例如,钢筋预算用量100吨,实际领用200吨,若甲供价低于市场价,按领用量退料将导致建设方经济损失;反之则施工单位受损。再如木材预算50立方米,通过优化施工方案实际仅领用10立方米,按领用量退料显然对施工单位不公平。

  建议采用以下处理方法:建设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预算价扣除材料款。超出预算用量的部分,按市场价格扣回;不足预算用量的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量扣款,结余部分归施工单位所有。这种方法既体现了风险共担原则,又能激励施工单位节约材料,符合工程管理的先进理念。

  【14】设计变更引发的零星工程计价

  因图纸变更,需将原预留管洞封堵并做好防水处理,此类工作应如何套用定额?

  解答:洞口封堵可套用现浇零星混凝土定额子目。然而,由于预留管洞体积通常较小,按定额计算规则得出的费用往往不足以覆盖施工成本,甚至可能低于材料费。在实际工程中,遇到此类情况时,建议与建设方协商确定综合单价,按"每处"或"每个"计价,既简化计算过程,又能保障施工单位的合理收益。这种处理方式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中关于特殊情况计价的原则要求。

  【15】总价合同的工程量审核要点

  总价合同结算时,清单工程量是否需要重新计算?隐蔽工程是否需要办理签证?招标范围内未按图施工的隐蔽工程是否需要调整?

  解答:(1)总价合同通常指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小、结构简单、工期短的项目,要求双方对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分预见。在签订合同前,清单工程量已经过确认,结算时无需重新计算。

  (2)总价合同中的隐蔽工程必须办理验收记录,是否需办理签证则视变更情况而定。

  (3)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属于变更范畴,原则上应当调整,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不予调整。这些处理原则体现了合同管理的严谨性和灵活性。

  【16】施工条件变化的单价调整

  某施工单位投标时按10公里运距计算综合单价,实际施工时运距增至20公里,是否应调整综合单价?

  解答:关键在于招标文件的约定。如果招标清单明确标示运距为10公里,则应予调整;如果招标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里计算,则不予调整。这体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风险分担的基本原则:招标人承担工程量偏差风险,投标人承担单价风险。

  【17】图纸深化引起的工程量争议

  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规定中标后核对工程量,造价影响超1%方可调整。结算时发现图纸不明确处在图纸会审中明确,此类情况是否计算工程量?

  解答:图纸会审或设计联系单中明确的内容应当计入工程量。重新核对工程量差异时,应以中标后核实的工程量加上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工程量之和,与招标文件工程量进行对比。若增加工程量对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应予调整。对于梁构件的变化,需区分是否属于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属前者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如属工程量核对不准确则原则上不予调整。

  【18】签证重复计价的正确处理

  某工程地基排水签证包含污水泵台班150个和人工150工日,而污水泵台班单价已包含人工费,结算时应如何处理?

  解答:需详细分析污水泵台班单价构成。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工种相同,则150工日费用不应重复计取;如果工种不同,可计取差异部分。通常情况下,水泵台班人工包括机上操作人员的工作日,而签证工日可能涉及排水工作的配合人工,如开槽、维护等。建议根据实际用工情况,仅计取不同工种产生的费用差异,这体现了工程计价的精确性和公平性。

  【19】报价错误引发的结算纠纷

  清单招标项目,投标时误将平铺砖垫层按铺碎砖垫层报价,施工中实际采用碎砖进行地基处理,结算时产生争议。

  解答:垫层部分应按中标报价结算,因为中标即表示建设单位认可报价。地基处理作为新增项目,其结算需另行商定。如果合同约定变更项目可参照类似单价,则应执行原报价;如无约定,双方应协商确定。这种处理方式既尊重合同效力,又考虑实际情况,体现工程管理的灵活性。

  【20】结算会议记录的法律效力

  某工程合同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材料价需甲方确认。审计发现结算单价高于定额,但会计师事务所出示了确认此做法的工程结算会议记录。

  解答:经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会议记录具有合同补充效力。如主材价格经双方确认,且结算方式经会议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合理。国家审计应重点核实会议记录和原始签证的真实性。这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在工程结算中的适用性。

  【21】包干项目的取费问题

  某工程铝合金项目按包干价处理,结算时施工单位将其纳入直接费参与取费,是否合理?

  解答:不合理。包干项目应为完成合格产品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各项成本和利润,不得再参与取费。这种做法违背了包干价的基本原理,可能造成费用重复计算。

  【22】未发生费用的结算处理

  清单计价固定单价合同,投标时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和零星工作费,实际未发生,结算如何处理?

  解答:零星工作费按实际发生结算,未发生不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如为包干费用,不论是否发生均应计取;如约定按实结算,则未发生不计取。这体现了不同类型费用在结算时的区别对待原则。

  【23】商品混凝土结算方式

  施工单位与商品混凝土厂家的结算应依据什么标准?

  解答:按合同约定执行。通常基础部分因损耗难控制,按小票(罐车容量)结算;主体结构按施工图实体工程量结算。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计量方式、损耗率责任划分及质量验收标准,避免结算争议。

  通过对上述工程算量疑难问题的系统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程结算不仅需要专业技术知识,更需要准确把握合同约定和规范标准。在实际工作中,造价人员应当注重过程资料的完整性,加强合同管理意识,提升法律素养,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结算争议,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随着工程造价的不断改革和创新,从业人员需要持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适应行业发展的新要求,为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成本管理提供更优质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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