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的效力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石。然而,实践中因发包人责任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不鲜见,例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招标,或者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于已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施工的部分,其工程价款应如何确定,便成为纠纷解决的核心问题。
工程价款的司法鉴定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并非简单地计算工程量,而是需要在法律关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的框架下,运用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对已完工程的价值作出公平、合理的认定。本文将围绕因发包方责任导致合同无效的几种典型情形,系统阐述相应的工程价款鉴定原则、方法与损失认定范围。
▲情形一: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施工的价款鉴定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方责任被认定为无效,但承包人已实际进场施工,工程尚未完工时,对于已完工部分的价款处理,需遵循“折价补偿”的法律原则。鉴定机构的核心任务是确定已完合格工程部分的客观价值。
鉴定基本原则:此时,已完合格工程的实际造价,可以参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进行计算。这是因为,尽管合同整体无效,但其中关于工程单价、计价方式、取费标准的约定,是双方在缔约时基于当时市场行情共同确认的平衡点,参照其进行鉴定最能反映双方签约时的真实预期,也最接近工程的实际价值,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处理精神。
具体操作方法: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应首先详细审查无效合同中的计价条款。如果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明确、完整(如采用固定单价、定额下浮等),则直接参照该标准对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组价计算。
如果无效合同中的计价方式约定不明或部分缺失(例如只约定了单价却未明确取费范围),则对于约定不明的部分,可以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期间发布适用的工程计价定额、造价信息等规范性标准进行计算,以弥补合同约定的漏洞,确保鉴定结果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情形二: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索赔鉴定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仅涉及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还包括过错方对无过错方因此所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因发包人责任导致合同无效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损失范围的界定:此类损失通常是指因合同无效导致的、直接且必要的经济损失,具有信赖利益损失的性质。在司法鉴定中,可能涉及的费用项目主要包括:
1.停工、窝工损失:因合同无效致使工程无法继续或中断,造成的人工、机械设备停滞费用。
2.履约准备损失:承包人为履行无效合同所做的准备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如机械设备调遣、进场、倒运费用,为工程专项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积压及保管费用。
3.设备租赁与闲置成本:为履行合同而租赁的机械设备产生的闲置费或租赁费。
4.临时设施费用:为工程施工搭建的临时设施,因合同无效未能被后续工程充分利用而造成的损失。
5.其他独立发生的直接损失:与履行该无效合同直接相关的、独立发生的其他费用。
损失鉴定的关键:对上述损失的鉴定,承包人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如签证单、租赁合同、付款凭证、采购清单等)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且与合同无效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人需对各项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慎审查与核算。
特殊情形处理:实践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未招标即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并施工,后为补救又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并由原承包人中标签订了备案合同。
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精神,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的严肃性,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前期因“应招未招”签订的无效合同,其内容原则上不再作为结算依据,除非双方在后续履行中达成了新的合意。鉴定时应以合法有效的备案合同为准。
▲情形三: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价款鉴定
在因发包人责任导致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基础更为牢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鉴定依据:在此情况下,司法鉴定的首要和直接依据依然是双方在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无论合同因何种原因无效,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其就具备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是处理无效合同工程款纠纷效率最高、争议最少的方案,也符合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鉴定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价格、取费标准等,对全部已完工程(即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造价计算。
例外情形:存在一种特殊的无效情形,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工程成本价。如果因价款低于成本价导致合同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继续参照该不合理低价进行鉴定显失公平。此时,鉴定人不能再参照无效的合同价,而应参考项目所在地施工同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如预算定额、概算定额等)所确定的社会平均成本,来计算该工程的合理价款,以保障承包人能获得不低于其成本投入的补偿,维护建筑市场的基本秩序。
综上所述,因发包方责任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鉴定,是一个将法律原则与专业技术紧密结合的过程。鉴定工作需根据工程实际完成状态(未完工、已竣工)、结合无效合同的具体约定、并考虑是否存在可参照的当地计价标准,分情形审慎处理。同时,对于合同无效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也应依法纳入鉴定评估范围,以期在个案中公平合理地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实质性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