泵房工程概算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承办律师处理施工合同中对计价依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以建议发、承包双方协议补充计价依据,若是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主张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明确计价依据。若是仍然无法根据相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计价依据的,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2款规定,主张按照签订合同时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发布的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工程定额、造价指数、市场价格信息等。
(1)基准日
承办律师针对基准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发、承包双方又无法通过补充协议协商一致时,可以参照《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2.1条的规定,主张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2)基准价格
承办律师针对基准价格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可以主张“基准日”的定额信息价格作为基准价格。贯通工程概算
(3)主材和主要设备
承办律师针对在主材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并且发、承包双方又无法通过补充协议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引导当事人主张参照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合同约定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或者主要设备可以调价的,不过没有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调整范围或幅度,发、承包双方又无法通过补充协议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8.2条的规定,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可参照该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实务中当事人可主张一般调价参照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即该规范附录A.2)。
(4)人工费
承办律师针对人工费调差争议,可以按照不同合同约定进行区分处理。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人工费不调整,则人工费一般可调整,而人工费调整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发、承包双方又无法通过补充协议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2.2规定,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第2项的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进行调整,不过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人工成本文件的除外。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把人工费调整纳入政策性调整的范畴。
合同约定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者施工机械使用费可调整,不过调整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发、承包双方又无法通过补充协议进行协商的,可以参照《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2.1规定,机械使用费根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土地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