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概算和造价固定总价合同,在实践中常被称为“总价包干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基于审定的施工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技术文件,事先约定一个固定的合同总价,并在约定风险范围内不再因工程量或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该类合同以其总价明确、结算简便的特点,在建设工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固定总价并非绝对意义上“一刀切”的刚性价格,在出现特定法定或约定情形时,合同当事人仍有权依法或依约对价款提出合理调整。
▲承包人中途退场:合同基础丧失时的价款折算
固定总价合同的计价基础,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若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或协商解除而中途退场,导致工程无法按原约定全面履行,则原合同计价前提已不复存在。在此情况下,实践中通常采用“按比例折算”原则对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进行计价,即根据已完成工程所占原合同约定工程量的比例,结合投标报价水平或市场合理价格,核算应付工程款。此种调整已超出原固定总价的范围,属于合同解除后的清算范畴。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条件变化:合同范围外的补偿机制
当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变化时,固定总价亦存在调整空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典型情况:
(1)工程量清单存在错误: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或数量偏差,且该错误超出承包商在投标时应有的合理预见范围,承包人有权就差额部分提出价款调整。工程概算的意义
(2)设计发生变更: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补充或优化,此类变更将导致实际施工内容与原合同范围发生差异,承包人可就变更部分另行申报费用。
(3)地质条件与地勘资料严重不符:如施工现场实际地质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报告存在实质性差异,导致施工方案调整、施工难度增加或措施费用上升,承包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或合同约定主张费用补偿。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市场价格上涨的风险分配
若因发包人违约、政府行为、异常气候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且在延误期间出现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大幅上涨,该部分上涨成本属于承包人不可预见的额外损失。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工程成本,此时固定总价可根据实际延误期和价格涨幅进行相应调整。
▲法律法规或政策强制性调整:遵守法律的必然要求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或地方性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变更,导致税费费率、最低工资标准、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安全规范等强制性成本要素发生变化,此类风险通常被视为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外部政策性风险。承包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就此类强制性变化导致的成本增加提出价款调整。工程估算概算预算
▲不可抗力事件:风险共担的法定原则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地震、洪水、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已完工程损毁、工期延误或需要采取特别赶工措施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相关损失。对于修复工程、赶工费用等新增投入,固定总价可相应调整。
▲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机制:意思自治的体现
部分固定总价合同会专门设置价格调整条款,例如约定当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一定比例(如±5%或±10%)时,超出部分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在此类情况下,一旦满足合同约定的调价条件,双方当事人即可启动价款调整程序,这属于在固定总价框架内预留的风险分配机制。
综上所述,固定总价合同虽以“总价固定”为主要特征,但其价款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一成不变。在出现上述承包人中途退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条件变化、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合同特别约定等情形时,合同总价仍存在依法或依约调整的合理空间。建议合同双方在签约阶段即对各类风险分配及调价机制作出明确、可操作的约定,以有效减少未来履约争议,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福州工程概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