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职称作为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合理性边界、合规性考量与实务解析蚌埠工程概算服务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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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工程概算费用在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实践中,评审因素的设置是确保公平竞争、择优选取供应商的核心环节。其中,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等级作为评分项,时常引发供应商的质疑与争议:这究竟是保障项目质量的合理要求,还是构成排斥竞争的歧视性条款?本文通过一个典型行政裁决案例,结合法律法规与政策导向,深入剖析这一问题的判断标准与合规边界。

  ▲案例回放:一场关于职称评分的投诉风波

  某地一项乡镇环卫、河道保洁及绿化管护一体化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810万元。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除价格因素外,对技术、商务部分设定了详细评审标准。

  其中,在“项目团队实力”评审子项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

  1.项目负责人资格: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机电类或机械设备类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得2分。装修工程概算表格

  2.项目团队成员配置: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组成员(不含负责人)中,每拥有一名具备环境类、机电类或机械设备类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得1分,此小项最高得1分;每拥有一名具备园林绿化类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得1分,此小项最高亦得1分。团队配置项总计最高2分。

  供应商A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认为,上述将特定专业职称设置为加分项的要求,构成了对不具备此类职称人员或团队的供应商的歧视,变相抬高了投标门槛,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作出的答复不满,A供应商依据法定程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投诉核心主张:招标文件将特定专业领域的职称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禁止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A供应商请求财政部门责令终止本次招标活动,修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后重新组织采购。

  行政裁决结果:受理投诉后,当地财政部门依法进行了调查。经审慎研究,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作出了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工程投资概算意义

  ▲核心问题:职称作为评审因素的合规性边界何在?

  本案例清晰地引出了一个在采购实务中极具代表性的问题:在非强制准入的采购项目中,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置为评审因素(非资格条件),其合理性应如何判断?是否必然构成歧视?

  回答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需从项目本质需求、职称制度内涵、评分设置合理性以及法律禁止性条款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深度评析:职称的制度价值与项目需求的关联性论证

  1.职称制度的内涵与公信力基础

  专业技术职称是国家对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科学评价与认定的制度化体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其评审通常基于严格的学历资历、专业成果、实践能力和行业贡献等标准,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因此,拥有相关职称的技术人员,通常意味着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了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积累。工程超概算多少

  2.项目特性与职称要求的关联性分析

  判断职称要求是否合理,首要在于审查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以及合同履行是否存在内在的、紧密的关联。

  回归本案,采购项目为“乡镇环卫、河道保洁及绿化管护服务”。其服务内容远非简单的清扫劳作,而是涵盖了:

  环境工程方面:垃圾收集、分类、转运、处理,可能涉及小型环保设施的操作与管理。

  园林绿化方面:绿植养护、病虫害防治、树木修剪整形、景观维护,需要植物学、园艺学知识。

  机电与机械设备方面:各类环卫车辆、保洁船只、中转站设备、园林机械的日常操作、维护保养及简单故障排查。

  此类综合性、技术性较强的服务项目,其管理水平和质量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项目管理团队的专业技术能力与经验。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具备环境、园林、机电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实质上是采购人期望投标人能够派出具备相应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能力的技术团队,以提升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复杂设备的有效运行,应对可能出现的专业技术问题,最终确保长达数年的服务合同能够高质量、高效率地履行。工程概算服务品牌

  3.“评分项”与“资格项”的本质区别

  本案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细节是,相关职称要求被设定为评审因素中的加分项(总计4分),而非参与投标的强制性资格条件。这一设置具有显著不同的法律意义:

  资格条件:是参与竞争的“入场券”,不满足则投标无效。将其设置为资格条件需格外审慎,通常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

  评分项(加分项):是在所有合格投标人之间进行优劣比较的“度量尺”。它允许不同水平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只是通过分值差异来体现其团队专业实力的高低。这给予了那些虽无职称人员但可能凭借其他优势(如先进管理方案、突出业绩、合理价格)的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

  本案中采购人采用“加分”而非“设卡”的方式,且分值权重设置相对合理(总分4分在百分制评审中占比有限),体现了对市场多样性的尊重,旨在择优而非排他。工程概算文件实例

  4.符合采购需求管理与评审设置原则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将反映团队专业技术能力的职称作为评审因素,正是基于本项目对专业技术管理的实质需求,旨在实现“保质保量完成服务”的项目目标,符合上述法规精神。

  综上所述,在本案例的具体情境下,将相关专业职称设置为评审加分项,具有充分的项目关联性与合理性,目的在于保障公共服务质量,而非恶意限制竞争。因此,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禁止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规链接与合规指引

  核心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浦口工程概算单位

  实务操作指引:

  为避免类似争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设置涉及职称、业绩、奖项等评审因素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1.紧密关联原则:任何评审因素都必须与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特点、管理复杂性、履约风险控制等实际需求有直接、合理的联系,能够清晰阐述其设置目的。

  2.适度合理原则:作为评分项时,分值权重应设置得当,避免因个别非核心因素分值过高而主导评审结果,扭曲竞争本质。

  3.公平开放原则:避免指向特定院校、特定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或设定只有极少数供应商才能满足的特定组合要求,确保竞争渠道的开放性。

  4.文件明确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清晰说明各项评审因素的评价标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具体的打分细则,保证评审过程的客观、透明。

  专业职称作为衡量技术人员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并非“禁区”。其合规性的关键,在于要求是否源于项目的真实需求、设置是否公平适度。本案财政部门的裁决,厘清了“合理择优”与“歧视排斥”之间的界限,提示采购各方:科学的评审标准应服务于项目质量的提升,而非成为人为设置的竞争壁垒。在追求“优质优价”的采购目标时,依法依规、合理设置反映供应商综合实力的评审因素,才是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的正途。蚌埠工程概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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