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的法律解析与裁判规则研究工程概算编制进度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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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公告工程概算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实践中,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规则、合同解释与专业技术知识。本文基于第84期法律造价思享会的研讨成果,结合《民法典》《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工程造价纠纷中的典型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与法律分析。

  一、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请求权基础与举证责任划分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工程价款争议中,这一规则具体表现为:

  承包人主张通风工程款项时,必须完成双重举证义务:首先证明通风工程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这需要提供合同文本、技术规范、施工图纸等证据;其次证明已按约定完成该部分工程,需要提供施工记录、验收文件、过程确认等履行证据。

  发包人提出工程已另行发包的抗辩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分包合同的实际履行。仅提供发票作为单一证据往往证明力不足,需要结合分包合同、支付凭证、施工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发票证据必须符合"三性"要求:来源真实、与案件关联、取得方式合法。

  鉴定机构在证据充分时应作出确定性意见,在证据不足但根据经验法则可以合理推断时,可作出推断性意见。但推断必须建立在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基础上,不能超越证据可证明的范围。工程总概算投资

  二、定额标准的法律属性与适用边界

  ※定额的性质与推定规则限制

  建设工程定额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编制的计价标准,属于指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需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则:

  定额标准不能作为推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合同价款确定应当以当事人约定为首要原则,定额仅在约定不明时作为补充计算标准。免证事实中的推定仅限于三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推定、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依经验法则推定。其中经验法则指的是社会一般经验而非专业技术知识。

  鉴定机构直接按照定额标准推定价格的行为,超越了司法鉴定的权限范围。正确的做法是,在合同约定不明时,通过合同解释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价格,而非简单套用定额标准。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法律性质认定

  ※通谋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认定

  发包人为消耗预算资金而提前支付进度款,可能构成通谋虚伪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该表面支付行为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隐藏的预付款支付行为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实质法律关系判断。工程概算是指在

  重点需要考察:提前支付是否改变价款的实质性约定;是否附加不合理条件;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提前支付仅是为满足资金计划要求,不改变双方实质权利义务关系,材料调差仍应按实际采购价格计算,不能将市场价格风险不合理转嫁。

  四、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与价款调整

  ※定作人变更要求与损失赔偿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开工延迟,属于定作人单方变更工作要求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延迟期间的价差损失应当纳入赔偿范围。

  如果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原因延迟开工84天以上,承包人有权要求价格调整。这一约定具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延迟责任的举证至关重要,承包人需证明延迟系发包人原因所致。

  五、定标程序的法律效力分析

  ※定标会议的合法性要件

  定标会议及形成的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需要符合法定要件:定标程序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定标结果可能被认定无效。会议纪要作为书面合同,需要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单方制作的会议记录未经确认,不产生合同效力。工程概算收费计算

  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正式合同文件与过程性文件。定标会议纪要如果包含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当遵循合同变更规则,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确认。

  六、人工费调整的合法性基础

  ※价格调整的公平性原则

  人工费调整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在人工消耗量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政府发布的人工成本调整系数调整人工单价,符合市场价格变化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基础。这种调整方法既尊重合同约定,又反映履约成本变化,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精神。

  调整时需要注重:调整基准应当明确、调整方法应当统一、调整结果应当合理。避免出现"一刀切"或显失公平的调整方案。

  七、工程质量责任的分配规则

  ※解除合同后的质量责任认定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及时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如果发包人未履行鉴定义务而继续施工,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者至少应当对质量问题的扩大承担相应责任。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是,发包人丧失就使用部分主张质量责任的权利,但承包人仍应在合理期限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

  质量责任分配需要平衡双方利益:既不能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而免除承包人全部责任,也不能允许发包人通过消极不作为将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承包人。中国工程概算网

  八、施工组织设计的合同地位

  ※施工组织设计的证据效力

  施工组织设计属于技术管理文件,通常不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其内容不能直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更不能据此认定当事人放弃某项合同权利。除非施工组织设计经双方确认并纳入合同文件,否则其仅具有参考价值。

  在价格争议中,不能仅凭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某个表述就认定当事人放弃价格调整权利。权利放弃需要明示意思表示,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九、合同文件冲突的解决规则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招标文件约定清单计价而合同约定定额下浮计价,这种"白皮黑心"合同可能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而无效。结算依据应当以中标合同为准,即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清单计价方式执行。

  解决合同冲突的基本原则是:时间顺序上后约优于先约;效力层级上特别约定优于一般约定;合法性上有效约定优于无效约定。需要通过对合同体系的整体解释,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工程概算组成表格

  十、工程纠纷预防的合同管理建议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当对价格调整、风险分担、质量标准等关键条款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对专业术语应当进行定义。明确的合同约定是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过程管理的规范性

  履约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程序。包括变更确认、价款支付、质量验收等环节,都需要留下完整的书面记录。规范的过程管理为纠纷解决提供证据支持。

  ※争议解决的及时性

  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确需诉讼的,应当做好证据准备,明确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专业的法律意见有助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则与工程实践的结合点。通过规范的合同管理、完善的履约记录、专业的争议解决,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工程造价纠纷,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工程概算编制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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