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措施费包干与工程量调整条款的法律效力深度解析工程概算和报价 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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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堤工程概算表在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措施费的计算方式时常成为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其中,约定措施费包干同时又约定根据工程量调整费用的条款效力问题,尤其值得深入探讨。本文将通过法律规范解读和实务分析,系统阐述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适用条件及风险防范要点。

  ▲问题背景与争议焦点

  在建设工程合同谈判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约定:措施费采用包干价,但同时约定当工程量减少时相应调减措施费,而工程量增加时措施费不予调整。这种约定表面上看似乎体现了风险共担原则,但实际上存在明显的不对等性。例如,在一个70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承包方在结算时可能主张该条款显失公平,而发包方则需要准备充分的理由予以回应。

  这种条款的有效性判断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考量。首先,从合同自由原则出发,只要条款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认定有效。其次,从公平角度审视,条款是否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最后,还需要考虑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的影响。光电工程概算

  ▲法律规范体系下的条款效力分析

  根据《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措施项目费的结算有着明确的规范要求。该规范第8.2.1条指出,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第11.2.2条进一步明确,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当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该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从这些规定可以解读出两层含义:首先,单价项目需要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其次,措施项目费中的总价项目应当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金额计算,但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调整。这种规范设计既保证了工程计价的准确性,又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约定空间。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条款的效力认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如果条款约定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的结果,且承包方在投标时已经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并作出相应报价,那么条款的有效性通常能够得到支持。反之,如果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比如风险分配极度不均衡,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干预。

  ▲民法典视角下的合同效力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此类条款的效力判断提供了更深层次的法律依据。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以及接收该建设工程。这一条款强调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工程概算编制概念

  同时,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规定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和约定必须遵守的基本法理。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断条款效力:约定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风险分配是否明显失衡、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条款内容虽然看似不公平,但属于行业惯例且风险可控,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甲方回应的策略与依据

  当承包方质疑条款合理性时,发包方可以基于以下多个层面进行回应:

  首先,从合同约定角度,强调条款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合同签订过程中已经给予承包方充分的审阅和协商机会,且承包方未能提出异议,那么应当认定其接受了相关风险分配。发包方可以出示合同谈判记录、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条款形成的合理性。

  其次,援引行业惯例和计价规范。建设工程领域长期存在"量变价不变"的计价惯例,这种风险分配模式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发包方可以引用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合同文本等,证明约定的行业合理性。

  第三,强调风险对等原则。虽然表面上看条款似乎对承包方不利,但需要结合合同整体进行判断。可能在其他条款中,发包方也承担了相应的风险,整体上仍保持平衡。发包方应当全面梳理合同中的风险分配机制,展示约定的整体公平性。工程概算数据

  第四,举证证明承包方的风险预见能力。如果承包方是专业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评估能力。发包方可以提交承包方的资质证明、类似项目业绩等材料,证明其应当预见到相关风险。

  ▲条款可能无效的特殊情形

  尽管此类条款原则上有效,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条款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约定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规避法定招标程序或违反工程质量标准,条款将归于无效。

  二是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风险分配严重失衡,超出合理范围,法院可能介入调整。

  三是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条款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德,比如通过不正当手段转嫁本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政策性风险,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四是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如果承包方能够证明在签约时对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发包方存在欺诈行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条款。工程经济概算调整

  ▲风险防范与条款设计建议

  为了降低条款效力争议风险,建议当事人在合同设计中注意以下要点:

  一是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在合同谈判阶段,应当对关键条款进行充分说明和讨论,保留协商记录。对于可能产生争议的条款,建议采用醒目方式提示,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出具风险知悉确认书。

  二是保持风险分配相对均衡。虽然完全的公平难以实现,但应当避免明显的利益倾斜。可以考虑设置风险调整机制,比如当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允许双方重新协商措施费。

  三是明确约定具体操作细则。条款应当明确工程量变化的认定标准、调整幅度的计算方法、调整程序等具体内容。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减少执行过程中的争议空间。

  四是建立争议解决机制。约定清晰、高效的争议解决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专家评审等多层次解决方式。这有助于在争议发生时快速定分止争,降低解决成本。

  ▲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纠纷的增加,司法机关对此类条款的审查日趋严格。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越来越注重实质公平的维护,而非单纯拘泥于合同形式。危废工程概算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承包方的专业能力、风险发生的可预见性、风险分配的商业合理性等。如果条款内容明显偏离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法院更倾向于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同时,司法机关也更加重视行业惯例和专业意见。在审理专业性强的建设工程案件时,法院可能会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或聘请行业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

  ▲结语

  综合来看,约定措施费包干又约定根据工程量调整费用的条款,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的实现需要满足多项条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风险分配相对均衡等。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合同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分配工程风险。发包方不应利用优势地位强加不合理条款,承包方也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审慎评估合同内容。通过规范的合同管理和风险防控,才能实现合作共赢的最终目标。

  随着建筑行业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必将更加规范。当事人应当及时更新知识储备,提高合同管理能力,适应行业发展新要求。在发生争议时,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工程概算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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