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的抉择当质疑成立是"顺位递补"还是"从头再来"?滁州工程概算公司 2026-02-12
返回列表

  工程概算由谁批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是贯穿始终的生命线。招标投标流程的严谨性,确保了竞争的有序与结果的公信力。然而,当程序进入中标结果公示阶段,若收到有效质疑并经查证属实,尤其是涉及中标候选人资格的重大问题时,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便面临一个关键的程序性抉择:是依据现有合格候选人名单顺位递补,还是必须宣布本次招标无效,重新启动采购程序?这一抉择不仅关乎项目效率与成本,更深层次地影响着所有参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与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信任。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官网的政民互动栏目中,一则来自网友的专业咨询,恰好触及了这一核心问题,而财政厅的明确答复,为我们清晰勾勒出了法律法规框架下的解决路径。按工程概算结算

  ▲案例聚焦:一个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困境

  该网友描述了一个颇具代表性的场景:某一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审,确定了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然而,在法定公示期内,风云骤起:

  首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其他投标人质疑,指出其提供的货物并非中小企业制造,而是由大型企业生产。经采购人/代理机构核查,该质疑成立。依据规定,该候选人因不符合采购项目关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特定资格要求,丧失了中标资格。采购人随后发布了《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问题并未就此结束。随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被提出了相同的质疑,并且经核实,该质疑同样成立——其提供的货物也属于大型企业制造。至此,排名前两位的候选人均因资格不符被排除。住宅工程概算表

  此时,项目中还剩余3家投标单位。那么,新的核心问题产生了:采购人应当继续发布更正公告,由排名第三的合格候选人顺延递补中标,还是应当认定本次采购活动出现问题,必须重新组织招标?

  ▲官方定音:财政厅援引法规明确处理原则

  针对这一具体而微妙的咨询,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答复直截了当,且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答复援引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该条款的核心精神在于:对于针对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如果查证属实,处理时应遵循一个关键判断标准——“合格供应商是否符合法定数量”。具体而言:

  如果合格供应商仍然符合法定数量(即满足竞争性要求),并且可以从剩余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那么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另行确定。工程安装概算重点

  反之,如果合格供应商数量已不足法定要求,或者无法从剩余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例如所有候选人均不合格),那么整个采购活动就应当重新开展。

  将此原则应用于上述案例:在第一名、第二名候选人因质疑被取消资格后,仍有3家合格的投标单位。这3家单位本身就是原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产生的候选人(尽管排名有先后),且数量上仍然构成有效竞争。因此,财政厅的结论是:应当从这些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评审推荐的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即由排名第三的候选人递补。这完全符合94号令规定的处理路径。

  ▲深度剖析:为何选择“递补”而非“重招”?

  财政厅的答复不仅给出了结论,更隐含了对政府采购活动价值目标的平衡考量。选择顺位递补,是基于以下几层坚实的逻辑:

  1.遵循程序效力与评审权威:本次采购活动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程序,在未被证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前提下,是合法有效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独立评审,并推荐了中标候选人排序。这个排序结果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严肃性。当排名靠前的候选人因特定资格问题出局时,其后果应限于其自身资格的丧失,而不应轻易否定整个评审工作的成果。尊重评审结果,顺位确定后续合格候选人,是对程序效力和专家劳动的维护。工程概算编制流程

  2.保障采购效率与节约成本:政府采购活动本身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资源。重新招标意味着所有前期工作归零,需要重新发布公告、等待投标、组织评审,项目周期将大幅延长,采购人的需求满足时间被推迟,所有投标人(包括剩余的合格者)也需重新投入成本准备投标。在仍有足够数量合格候选人的情况下,选择递补能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资源,提高采购效率,及时满足采购需求。

  3.确保公平对待所有合格投标人:剩余的三家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已经过评审并被确认符合要求。如果仅仅因为前序候选人的问题就推倒重来,对这些合格投标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他们遵循规则参与了竞争,并获得了被认可的评审结果,理应享有在规则框架内依序获得中标机会的权利。重新招标反而可能因市场变化、竞争格局改变等因素,给他们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4.符合相关法规的体系化要求:除了94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也提供了支持。87号令严格限制了重新评审的适用情形(如分值汇总错误、评分畸高畸低等),旨在维护评审结果的稳定性。本案的情况属于特定候选人资格事后被否定,并非法定的需要重新评审或重新招标的情形。相反,87号令确立了当中标候选人并列时确定中标人的规则,其精神也体现了在既有评审结果框架下解决问题的导向。溧阳工程概算费用

  ▲重要前提与风险提示

  当然,适用“顺位递补”原则必须建立在几个关键前提之上,这也是采购实务中需要高度警惕的:

  剩余候选人必须完全合格:递补的前提是,后续候选人本身经得起核查,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中标资格的瑕疵。在本案例中,必须确保排名第三及以后的候选人所提供的货物,确实符合“中小企业制造”这一强制性要求,否则将引发连锁质疑。

  采购文件规定明确:招标文件中关于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排序以及出现特殊情况时的处理方式(如有),应当有清晰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后续操作的根本依据。

  程序合法透明:整个质疑处理、资格复核、结果更正的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及时、完整地发布相关信息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每一步都经得起检验。

  综上所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答复,为类似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场景提供了一个清晰、合法且合理的范本。它告诉我们,在复杂的采购实践中,当遇到中标候选人因质疑倒下的情况时,并非必然导致“推倒重来”的结局。在法规的指引下,通过审慎判断“合格供应商是否符合法定数量”这一核心标准,并充分尊重既定的评审程序和结果,采取“顺位递补”的方式,往往更能实现维护采购公正、保障项目效率、节约社会成本与保护合格供应商权益的多重目标。这既是依法行政的体现,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成熟与精细化的标志。滁州工程概算公司


搜索

0758-6806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