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结算结果对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效力分析单位单顶工程结算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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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工程竣工结算信息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协议对实际施工人是否产生约束力,是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等法律规定,系统分析不同情形下结算协议对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效力。

  一、结算协议效力认定的基本法律原则

  结算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的合意,其效力认定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础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结算协议,原则上仅约束协议双方,不能直接约束非合同当事人。实际施工人并非结算协议的签订方,故而不直接受该协议约束。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通过结算协议损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工程结算审计审核报告

  (3)诚实信用原则

  结算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发包人明知存在实际施工人,仍与承包人签订明显不合理的结算协议,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二、转包与违法分包情形下的结算协议效力

  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受到特定法律规则的保护。

  (1)《建工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适用

  该条文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但权利范围限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追加为第三人,以查明清欠事实。

  若发包人能够证明其已根据结算协议向承包人(转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则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基础将不复存在。此时,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工程结算需要审计什么

  (2)结算协议的具体影响分析

  •结算协议对发包人的约束:结算协议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发包人依约支付后,可对抗实际施工人的直接诉求。

  •结算协议对实际施工人的影响:实际施工人有权质疑结算协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若结算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或显失公平情形,实际施工人可诉请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或撤销。

  三、挂靠情形下的结算协议效力分析

  挂靠关系中的结算协议效力认定更为复杂,需区分不同情况。

  (1)名义挂靠与实质结算

  若被挂靠单位完全按照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指示与发包人签订结算协议,此时被挂靠单位仅是名义签约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发包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结算行为属于表面行为,而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结算协议直接约束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

  (2)恶意串通损害挂靠人利益

  若发包人与被挂靠单位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的结算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该结算协议无效。实际施工人可主张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理价款进行结算。工程预结算的例子

  四、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结算协议损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时,实际施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1)提起代位权诉讼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对承包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但需满足以下条件: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享有合法债权;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

  (2)主张结算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范,主张结算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如恶意串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

  (3)另案起诉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另行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五、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相关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工程机械结算协议

  (1)发包人的举证责任

  发包人需举证证明:结算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支付金额与结算协议一致;结算协议的签订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

  (2)实际施工人的举证责任

  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事实;工程质量合格;结算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

  (3)法院的审查职责

  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结算协议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案件,法院可主动调查取证。

  六、不同类型工程项目的特别考量

  (1)政府投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的结算协议需遵循《政府投资条例》等特别规定。审计结论对结算协议具有重要影响,实际施工人应特别关注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工程产值确认结算依据

  (2)商品房开发工程

  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实际施工人可关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可尝试申请对监管资金采取保全措施。

  (3)基础设施工程

  基础设施工程涉及公共利益,结算协议的效力认定需更加注重公共利益保护。法院可能对结算协议进行更加严格的实质性审查。

  七、风险防范建议

  为减少结算协议引发的纠纷,建议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合同条款

  实际施工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可约定参与发包人与承包人结算的权利,或者约定结算结果需经实际施工人确认。

  (2)加强过程管理

  实际施工人应妥善保存施工过程资料,包括工程量确认单、工程变更签证、会议纪要等,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

  (3)及时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应密切关注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进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工程款结算推迟

  (4)善用财产保全

  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中,实际施工人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发包人或承包人转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

  八、最新司法政策导向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指导意见等方式,不断加强对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

  (1)强化实质性审查

  法院加强对结算协议的实质性审查,重点关注协议是否损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注重利益平衡

  在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同时,兼顾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3)鼓励协商解决

  倡导发承包双方与实际施工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结算争议,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协议对实际施工人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实际施工人应当充分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寻求救济。同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秩序。单位单顶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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