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和结算程序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标志着招投标程序进入关键阶段。然而实践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又单方面废标的情形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亟待厘清。本文依据《招标投标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分析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废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辨析
(一)招投标过程的契约法理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至四百七十二条,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构成要约,而中标通知书则具有承诺的性质。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意味着对投标要约的承诺,此时双方合同关系已然成立。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此规定强化了中标通知书的承诺效力,表明其不仅是程序性文件,更是契约成立的标志。工程结算材料都包括哪些
(二)书面形式要求的特别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此种书面合同在法律上属于对已成立合同的确认和细化,而非合同的初始订立。这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关于"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的规定需协调理解。
二、废标行为的法律定性争议
(一)违约说:合同已成立视角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告成立。招标人单方面废标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包括: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电梯安装工程结算单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4号判决中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关系成立"的认定。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损失赔偿范围可包含预期利益损失,即中标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合理利润。
(二)缔约过失责任说:合同未成立视角
反对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根据《建筑法》第十五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书面合同订立前,合同尚未成立,招标人废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包括:
1.投标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如标书制作、差旅等);
2.为准备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
3.丧失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工程竣工结算合同内签证
三、司法实践的裁判观点梳理
(一)合同成立说的司法采纳
近年来,多地法院在裁判中逐渐倾向于认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字第56号判决认为:"中标通知书是对投标文件的承诺,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双方合同关系成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行业特殊性考量
对于建设工程等特殊行业,部分判决考虑到合同履行的复杂性,认为虽然合同成立,但主要条款需待进一步协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酌情减轻责任范围,但依然认定招标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废标后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行政救济手段
中标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要求责令改正。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救济途径
1.继续履行请求:中标人可诉请法院判令招标人继续履行合同,签订书面合同。但考虑到合同履行的合作性,此类诉请在实践中支持度有限。
2.损害赔偿请求:这是最主要的救济方式。中标人可要求招标人赔偿因废标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天然气工程结算几次
(三)证据保全要点
中标人应当重点收集和保存以下证据:
1.中标通知书原件及送达凭证;
2.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
3.为履行合同所做准备的证据(如采购合同、人员安排等);
4.与招标人的往来函件;
5.损失计算依据和凭证。
五、招标人正当废标的法定情形
(一)法定废标事由
招标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废标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包括:
1.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体育工艺工程结算审核投标
2.中标后发现中标人不符合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二)程序性要求
即使存在正当废标事由,招标人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1.书面说明废标理由并提供证据;
2.按照法定顺序递补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六、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一)招标人合规管理
1.完善内部决策机制,确保中标决策的严肃性;工程结算的编制范围是
2.建立中标通知书签发前的复核程序;
3.规范合同谈判和签订流程,避免程序瑕疵。
(二)投标人权益保护
1.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及时书面确认;
2.立即开展合同履行准备工作并保存证据;
3.遇有废标情形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以防超过诉讼时效。
七、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一:正当废标获支持
某市政项目招标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现中标人提供虚假业绩,遂决定废标。法院认为,招标人此举属于依法行使权利,不承担法律责任。围标工程完工尾款怎么结算
案例二:违法废标担责任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中,招标人因资金紧张单方面废标。法院判决招标人赔偿中标人预期利润损失三百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八、制度完善建议
(一)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法方式,明确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违约救济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二)完善监管机制
强化行政监督部门对废标行为的监管,建立快速处理机制,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推广电子招标
通过电子招标平台固化和规范流程,减少争议发生。
中标通知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招标人单方面废标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建议招标人慎重对待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投标人在权益受损时勇于依法维权。通过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