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困境解析(下)实质性变更的认定与风险防范实务指南建设工程中的中间结算 202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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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冈区工程预结算电话▲法律规则解析(续):“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认定标准与非招标项目的处理

  〖3〗“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司法认定标准探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确立的“中标合同优先”规则,其适用前提是另行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构成了“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然而,“实质性内容”与“不一致”本身并非具有绝对量化标准的法律概念,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属于法官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通过对大量生效裁判文书的梳理与归纳,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核心认定标准,为当事人预判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1)核心标准:是否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这是判断“实质性不一致”的根本尺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通常指直接影响合同核心对价关系与基本履约框架的条款,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工程价款四大方面。法官在审查时,会重点考量合同差异是否超出了商业实践中合理的履约调整范围,是否足以动摇中标合同建立的权利义务平衡。如果变更仅涉及非核心的、程序性的或履行细节的调整,未对双方主要合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则一般不被认定为“实质性不一致”。孝感建筑工程结算律师

  此外,判断还需探究另行签订合同的目的。如果签订新合同或补充协议并非旨在恶意规避中标合同、损害招投标秩序或其他竞争者利益,而是为了应对履约过程中出现的、缔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长期停工后的复工安排等),以保障中标合同能够继续顺利履行,那么此类出于“履约保障”目的的变更,即使涉及价款、工期的调整,也较难被轻易认定为无效的“黑白合同”。例如,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多次停工,为弥补承包方损失、推动工程继续而协商变更结算方式或支付节点,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可其补充协议的效力。

  (2)关键考量:是否导致工程质量标准的降低。

  工程质量关乎社会公共安全与根本合同目的,是法律保护的底线。司法实践对于涉及工程质量标准的变更审查尤为严格,并呈现出明显的“不对称”态度:

  标准提升通常有效:如果中标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合格”,而后续协议将标准提高至“优良”、“创杯”等,并因此合情合理地调整了工程价款,这通常被视为对中标合同的良性补充或变更,体现了发包人对工程品质的更高追求,一般认定该补充约定有效。

  标准降低通常无效:反之,如果另行签订的“黑合同”为了降低工程成本、减少工程价款,而明确降低了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如将特定的建筑材料品牌降档、取消某项必要的工艺要求),则这种变更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因其不仅违背了招投标文件的承诺,更可能损害建筑物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仍须以中标合同的质量标准为准。工程验收与结算程序

  (3)量化参考:合同价款的变化幅度是否异常。

  工程价款是合同最核心的要素。在招投标程序已经确定了竞争性价格的基础上,另行签订的合同若对价款进行重大调整,是判断“实质性不一致”最直观的指标之一。法官会结合行业惯例、市场价格波动、工程变更情况等因素,审查价差是否合理。如果价差幅度巨大(例如,在中标价基础上进行超出市场正常风险范围的、无合理理由的过高让利或额外加价),且无法用合理的工程变更或情势变更原则来解释,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双方通过“黑合同”变相颠覆了中标结果,构成实质性变更。司法实践中,对于偏离中标价超过一定比例(如±5%以上,具体比例因案而异)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会给予高度关注,并倾向于认定其构成了对中标实质性内容的背离。

  〖4〗非招标项目中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的结算依据认定

  前述“中标合同优先”规则,其法理基础在于维护国家强制招标制度的公信力。那么,对于大量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当事人自愿选择招标或根本未进行招标,仅出于地方行政管理要求而将一份合同进行备案的工程项目,当备案合同与私下签订的实际履行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如何认定结算依据?建筑工程结算的认定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并无与必须招标项目相同的强制性规定。此时,司法实践普遍回归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文本逻辑,其明确规范的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情形。因此,对于非必须招标且未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该条文并无直接适用的余地。在缺乏特别规则的情况下,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导文件清晰地表明了主流审判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5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5条第4款亦持相同立场:“工程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实际也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但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施工合同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备案,该备案合同内容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不一致的,以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工程结算定案表模版

  这些指导意见的核心精神在于:在非强制招标领域,行政备案主要服务于市场管理和信息统计,其本身并不赋予被备案合同以民事法律效力上的优先性。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体现在其实际遵照执行的合同之中。因此,法院将通过审查履约事实(如前述案例中的工期、范围、付款等)来探求真意,并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结算工程款的最终准据。这充分尊重了商事主体的合同自由,符合《民法典》的基本精神。

  ▲实务风险防范指南:构建全流程合同管理体系

  面对“黑白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与结算不确定性,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均应在项目全过程中树立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构建系统化的合同管理体系,以最大限度避免争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投标前的深度尽调与风险评估

  对于承包人而言,投标决策前的尽职调查至关重要。绝不能仅依赖招标文件作出判断,而应对发包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企业实力、历史项目履约记录、涉诉情况等)和项目本身的现场条件、周边环境、地质资料、规划要求等进行全面、客观、细致的核查。尤其需要核对招标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的吻合度,评估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与完整性,排查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隐性施工难点。在此基础上,对项目整体成本、潜在风险、利润空间进行初步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预案。同时,务必完整保存整个招投标过程产生的所有文件(招标公告、答疑纪要、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这些是未来发生争议时还原招投标真实情况、证明“白合同”基础的关键证据。工程结算审计的付款方式

  〖2〗理性参与投标与报价,坚守质量底线

  投标报价是战略与艺术的结合。承包人应深入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精确核算自身成本,避免盲目追求低价中标。低报价绝非中标的唯一法宝,且往往伴随巨大的履约风险。一旦因报价过低导致亏损,承包人可能被迫偷工减料,引发工程质量问题。而工程质量缺陷的法律后果极为严重:不仅需承担返修、重建的巨额经济损失,损害企业商誉,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时,相关责任人甚至可能被迫究刑事责任。因此,树立“质量即生命线”的意识,进行合理、理性的报价,是从源头规避未来因成本压力而卷入“黑白合同”陷阱的重要一环。

  〖3〗中标后严把合同磋商与评审关

  中标并非终点,而是更为关键的合同订立阶段的开始。双方就合同文本进行磋商时,应力求条款明确、具体,避免歧义。应确保合同的核心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与内容、技术标准、工期日历天数、价款构成与调整方式、支付节点与比例、验收程序、违约责任(特别是违约金计算方式与上限)、结算流程、争议解决方式等,得到清晰、无歧义的书面约定。

  在最终签署前,务必进行严格的合同评审,特别是比对标前承诺、投标文件与拟签署合同文本的一致性。任何对投标实质性内容的修改都需极其谨慎,并评估其法律风险。建议优先使用国家推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基础,因其结构完整、权责相对平衡。对于专用条款的填写,应结合项目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明确,避免出现“另见补充协议”却无协议的空头约定。重点应关注风险分配条款,如工程量清单错漏的风险承担、物价波动调整机制、不可抗力定义等,确保风险分配合理可控,防止单方面过度转移风险。油服工程结算条目表

  〖4〗妥善处理备案要求,固定真实合意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全国多地(如北京、四川、上海等)已取消了施工合同强制备案制度。若项目所在地仍保留备案要求,或出于其他管理需要必须办理备案,则当事人应对此环节给予足够重视。

  最根本的防范措施是保持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的一致性,避免制作两套不同的合同文本。如果因备案格式要求等原因,确实需要签订一份与真实履行的合同在表述上略有差异的备案文本,则强烈建议双方就此情况签订一份专门的《补充协议》或《情况说明》。该文件应明确声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全部权利义务以何年何月何日签订的《XXX合同》(即实际履行合同)为准;为办理备案手续而于何年何月何日签订的《YYY合同》,仅用于行政备案之目的,其中任何与前述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的条款,均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这份“确认实际履行合同的补充协议”,可以在法律层面将双方的真实合意予以固定,在未来发生争议时,这份协议将成为推翻备案合同表面证据、证明真实交易安排的强有力依据。

  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问题,实质是形式合规与实质交易、行政管理与民事自治之间张力的体现。其解决之道,在司法层面依赖于精细化的规则适用(区分是否必须招标、认定实质性变更)与以事实为依据的合同解释;在市场主体层面,则呼唤全流程的合规意识与严谨的合同管理。理解“白合同”优先规则的适用边界,掌握“实质性不一致”的认定逻辑,并在合同订立与履行中主动留存证据、固定合意,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穿越“黑白合同”迷雾、保障自身结算权益的必备能力。唯有如此,才能推动建设工程市场从依赖“潜规则”博弈,走向更加透明、规范、诚信的契约文明。建设工程中的中间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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