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法定义务解析风险规避、法律救济与合同管理实务工程审计中的甲控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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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改中的工程审计在建设工程项目全周期管理中,竣工结算环节是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划清各方经济利益的关键阶段。实践中,经常出现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承包人)迟迟不按合同约定编制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况,导致结算工作停滞,发包人面临无法按期完成内部审计、财务决算及支付尾款的风险。本文旨在深入剖析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这一行为的法律属性,探讨当承包人不履行此项义务时,发包人可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并为如何通过合同管理有效规避相关审计与财务风险提供实务指引。

  一、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的一项核心主合同义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标志着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实体义务。然而,这并非合同履行的终点。紧随其后的竣工结算,是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权利、发包人履行最终付款义务的必要前置程序。其中,承包人主动、及时地提交完整、准确的竣工结算文件,是启动和推进这一程序的首要步骤。工程结算报审甲方不审计

  从法律规定层面看,此项义务具有明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这确立了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是一项法定义务。

  从合同约定层面看,此项义务是合同履行的核心环节。在广泛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详细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的具体清单和份数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因此,无论从法律强制性规定还是从标准合同约定出发,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必须履行的一项主合同义务,而非可履行可不履行的附随义务。承包人的拖延或拒绝,构成对合同主要义务的违反。

  二、承包人不履行结算义务的法律性质与发包人的救济途径

  当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仍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胜浦工程造价审计

  据此,发包人可主动采取以下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一)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判令承包人继续履行义务

  这是最直接的救济方式。发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诉求,要求判令承包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全套结算资料。此诉讼请求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关于请求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规定。

  实践中,法院是否会支持“继续履行”的诉请?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除外情形: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例如,承包人单位已注销,或核心结算资料已灭失且无法补全。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编制结算报告具有较强专业性,若承包人坚决不配合,强制其“动脑思考、动手编制”在司法执行上存在困难。此时,法院可能认为该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发包人应在发现承包人怠于履行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自身拖延而被视为放弃该项请求权。审计工程招标合同注意

  若不存在上述除外情形,法院通常会支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的请求。即便存在除外情形,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人也可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同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在结算无法推进的情况下,发包人可转而主张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相关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可依据过错原则主张由违约方(承包人)承担。

  (二)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中止自身付款义务并免除逾期付款责任

  这是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自我防护的重要手段。《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顺序中,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通常是发包人启动审核并最终支付结算尾款的前置条件。因此,当承包人拒不履行此项先合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时中止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包括进度款尾款和结算款)。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因中止付款而产生的迟延,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这一点对于发包人规避审计风险至关重要。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在审查项目时,通常会关注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和及时性。如果发包人能够在承包人未提交结算文件的情况下,依据合法的先履行抗辩权暂缓付款,并提供相应的合同依据与违约证据,就能有效说明付款延迟的合理性,规避“无故拖延付款”的审计风险。工程决算审计的意义

  需特别注意的对比是:发包人不能将“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开具发票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即将其上升为主要义务),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开具发票通常被视为附随义务,与支付工程款这一主债务不构成对价关系,不能援引先履行抗辩权。

  三、核心风险聚焦: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点与违约金条款

  承包人不配合结算,除了导致项目无法收尾外,还可能给发包人带来巨大的财务成本风险,集中体现在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问题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次参照以下时间确定: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风险敞口在于第(二)项。如果因为承包人不提交结算文件,导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无法确定,进而也无法依据合同约定确定明确的付款日,那么在诉讼中,承包人极有可能主张利息应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这意味着,整个结算拖延期间的利息损失,可能被法院判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项目审计要找谁

  此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也可能成为“双刃剑”。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4.2条为例,它规定了发包人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其中明确“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此条款对发包人而言风险极高。试想,在一个总价数亿元的项目中,若因结算争议导致付款拖延数年,按此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可能高达数千万元。这正是合同风险管理的关键点。

  实务建议:作为发包人(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者或法务人员,必须在合同谈判阶段,争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上述示范文本的默认条款进行修改。例如,将“双倍利率”的违约金调整为“单倍利率”,或设定一个合理的违约金总额上限。这是从源头上控制因结算拖延可能引发的巨额财务风险的必要措施。

  四、结论与综合性风险规避策略

  综上所述,面对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风险,发包人绝不能消极等待,而应采取一套“组合拳”式的应对策略:

  1.强化合同源头管理: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在专用条款中清晰、无歧义地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具体期限、资料清单、格式要求以及未按时提交的违约责任(如约定逾期提交的违约金)。同时,审慎审核并修改对己方不利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嘉兴工程结算审计

  2.注重过程证据固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立即通过书面形式(如工作联系单、催告函)要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结算资料,并保留好送达凭证。这将为后续主张权利、计算违约期限和证明己方已履行催告义务奠定证据基础。

  3.果断运用法律武器:一旦承包人逾期仍未履行,应迅速评估情况。可以选择发出正式的律师函进行强力催告;若仍无效果,应果断提起诉讼或仲裁,核心诉求可包括:请求判令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确认己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请求判令承包人不配合结算导致的损失(如额外的审计、咨询、律师费用)等。

  4.为最终结算做好准备:在通过诉讼/仲裁解决的过程中,可以同时申请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即便承包人始终不提交结算文件,也能通过鉴定的方式最终确定工程价款,打破结算僵局。此时,可主张鉴定费用由违约的承包人承担。

  总之,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的硬性法定义务与核心合同责任。发包人只有牢固树立权利意识,精通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合同管理与履约过程中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果断救济,才能有效驾驭结算环节的复杂局面,成功规避审计风险与财务损失,确保项目最终实现合规、高效、经济的闭环。工程审计中的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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