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版清单计价标准工程索赔条款解析,不可抗力事件的边界界定、责任分担与保险保障机制市政工程预算桥梁 2026-07-25
返回列表

  深圳工程预算编制说明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事件始终是发承包双方最为关注的风险因素之一。无论是自然灾害、政府管制行为,还是社会异常事件,一旦触发不可抗力的认定,便会对工期、成本和资源配置产生深远影响。然而,并非所有超出当事人控制范围的事件都能够被归入不可抗力的范畴——法律对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有着严格的规定,实践中对于某一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往往需要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8.11.13条至第8.11.16条,对不可抗力及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例外事件的认定标准、工期顺延规则、损失分担原则以及保险保障机制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本文作为系列解读的第五篇,将对这些条文进行深入解析,并结合实务案例帮助读者理解其适用要点。

  ▲条文8.11.13除合同另有约定及本标准第8.8节、第8.11.12条第4款、第5款规定外,因发生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下列例外事件引起工期延误的,受影响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动乱和暴动等类似事件(不包括工地现场发生的);建设工程预算如何编制的

  〔2〕因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而必需的停工、暂停(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区域性施工管控造成的影响;

  〔3〕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安全、环保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4〕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健康卫生防疫管控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解析明确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例外事件及相应的责任承担原则。

  本条文是24版清单计价标准在不可抗力条款设计上的重要创新之一。它明确列举了四类具有不可抗力性质但不完全等同于传统不可抗力的例外事件,为发承包双方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提供了清晰的规则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然而,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某些事件虽然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未必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但其对工程实施的冲击和干扰程度与不可抗力并无本质区别。例如,政府因重大活动或公共安全需要而发布的停工令、因突发环境事件而实施的区域管控、因疫情防控而采取的停工措施等,这些事件虽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灾害,但其对施工进度和成本的影响同样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抗拒性。看图做工程预算表

  本条文通过对上述四类事件的列举,实际上将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在建设工程领域做了合理的延伸。条文明确,因上述事件引起工期延误的,受影响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本标准第8.11.12条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条文第(1)项明确排除了“工地现场发生的”动乱和暴动——现场发生的此类事件属于现场管理范畴,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风险,不应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规则。

  在实际操作中,当发生上述事件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文件,包括政府部门的公告、指令、决定等官方文件,以及施工日志、影像资料等能够证明事件对施工造成实际影响的材料。双方应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和具体后果,合理确定工期顺延的天数,并按照标准规定的损失分担原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条文8.11.14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工期延长,且在延长工期内遭遇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所引起的影响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7节、第8.8节、第8.11.9条的规定处理,调整受影响项目的合同价格。云浮工厂弱电工程预算

  ▲解析本条明确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长,且在延长工期内遭遇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调整原则。

  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长后,发承包双方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延长的工期跨越了原有的合同履行期限,在此期间如果发生物价上涨、汇率波动、税率调整、新政策出台等变化,相关费用应当如何处理?

  本条文明确了这一问题的处理原则——应当按24版计价标准第8.7节(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第8.8节(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第8.11.9条(费用索赔)的规定进行处理,调整受影响项目的合同价格。这一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长,本身即非双方所能预见和控制,延长工期期间的外部环境变化,同样超出了当事人合理预见的范围,应当通过合同价格调整机制予以合理解决。

  例如,某工程项目因特大暴雨(构成不可抗力)被迫停工六十天,工期相应顺延。在延长的工期内,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上涨,超过了合同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根据本条文的规定,承包人有权依据物价变化调整条款,申请调整钢材价格差额,发包人应当予以审核确认。同样,如果在延长工期内国家出台了新的环境保护税政策,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费支出,相关费用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变化条款进行调整。工程预算可以直接做吗

  ▲条文8.11.15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损失应由引起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承担。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可按双方责任分担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在合同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按照本标准第8.11.9条、第8.11.12条的规定执行。

  ▲解析明确工期延误时遭遇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

  本条文解决的是工期延误与不可抗力事件在时间上叠加时的责任归属问题。当工期延误已经发生,且在延误期间又遭遇了不可抗力事件,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过错”与“意外”相遇时的归责逻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如果一方已经处于违约状态(工期延误),那么在违约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成为该方免责的理由——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并非发生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而是发生在因违约方过错而延长的期间内。

  据此,本条文确立了明确的归责原则: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损失应由引起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承担。如果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则应按双方责任分担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只有在合同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才按照本标准第8.11.9条、第8.11.12条的规定执行,即适用正常的不可抗力损失分担规则。韶关工厂弱电工程预算

  以具体案例说明:某工程合同工期二百四十天,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工期延误三十天,在延误期间发生了台风灾害(构成不可抗力),造成已完工程部分损坏。根据本条文的规定,因工期延误系发包人原因所致,台风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就此向发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和损失赔偿,而无须按照正常的不可抗力损失分担规则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条文8.11.16合同约定发包人负责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范围包括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伤亡的,如发生本标准第8.11.12条规定的事件,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

  〔1〕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本标准第8.11.12条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相应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保险条款规定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相应损失和增加的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11.12条的规定由发承包双方相应承担;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或购买的保险未生效的,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按相关保险条款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11.12条的规定由发承包双方相应承担。江苏省工程预算专业

  ▲解析引入保险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保障措施,明确使用保险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的费用承担原则。

  本条文将保险制度引入不可抗力损失分担机制,通过明确保险理赔与合同责任之间的衔接关系,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损失补偿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保障路径。

  〔1〕工程一切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基本概念

  工程一切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统称,是工程领域最为常见的综合性保险产品。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则主要承保机械、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等在安装、调试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装饰物料、设备等,其承保范围涵盖以下三类损失:其一,洪水、地震、暴风雨、山崩、冻灾等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二,爆炸、空中坠落物、火灾等不可预料且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三,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或过失、恶意行为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河北膜结构车棚工程预算

  第三者责任险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一种,通常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予以承保。其承保范围是在建筑工程险保单项下的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其附近区域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等。

  〔2〕保险理赔与合同责任的分担规则

  根据本条文的规定,当合同约定发包人负责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时,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申请理赔本标准第8.11.12条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相应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保险理赔款可用于补偿已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减轻发包人承担的损失金额。

  对于保险条款规定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金额的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仍应按照本标准第8.11.12条的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各自承担。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或购买的保险未生效,则承包人本可以通过保险理赔获得的款项,应由发包人承担——因为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投保义务,导致承包人丧失了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的保障,该后果应由发包人承担。但免赔额和超出理赔部分仍按正常规则分担。农村房屋维修加固工程预算

  〔3〕实务操作要点

  在购买工程保险时,发承包双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条款内容:其一,免赔额的设定,即不同类型的损失(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是否有不同的免赔额度,这将直接影响保险的实际赔付金额;其二,赔偿限额的约定,即各类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方损失等,应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其三,不负责赔偿的项目清单,即保险公司明确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战争、核辐射、故意破坏等,这些情形不在保险保障范围之内。

  发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保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并按约定及时足额投保,确保保险在工程实施期间始终处于有效状态。由于工程的物权归发包人所有,因此投保义务和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险条款规定可以理赔的损失和费用,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保险理赔款项可由发包人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给承包人,以补偿其已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综上所述,24版清单计价标准第8.11.13条至第8.11.16条,通过对不可抗力例外事件的明确列举、工期延长期间物价变化的处理规则、延误期内不可抗力的责任归属以及保险保障机制的系统规定,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不可抗力事件处理规则体系。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订立阶段即充分关注这些条款的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履行通知、证明和减损义务,充分运用保险机制分散不可抗力风险,从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能够依法、依约、依标准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实现。市政工程预算桥梁


搜索

0758-6806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