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预算资料公司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可以不招标。那么对于国有企业的工程,国有企业自己的子公司也有相应的资质,能否直接与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下面来看看住建部对于这个问题的答复。
▲陕西网友提问:
我公司属央企,有几千万装修项目,资金自筹,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与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全资子公司也有相应的资质。若是需要招标是否还要按照招标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否可行?招标时是否还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程序是否完全按照招标法进行?
住建部回复:
(1)你公司装修项目若是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列明的情形,则必须进行招标。
(2)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不能直接与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于其不属于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
(3)能否邀请招标需要依据你公司装修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列明的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4)招标程序需要严格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住建部近期关于招投标问题回复:
▲山东省济南市网友提问:
(1)社会投资怎样理解,包含不包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是否是指可以不进行招标?与某些项目进行依法招标是否存在冲突?江门装饰装修工程预算
住建部回复:
(1)社会投资是指未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不包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
(2)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与某些项目进行依法招标不冲突,由于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已排除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之外。
▲北京网友提问: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我有下列两点问题:
(1)请问若是总承包合同的各项具体金额都是确定的,不过总承包单位对外分包时,分包合同是暂估价形式,是否属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的情况?是否应当进行招投标?
(2)若是上述情况需要进行招投标,那么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了具体金额,不过加了一句“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是否属于暂估价形式?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了单价,约定总价以结算数量计算,是否属于暂估价形式?
住建部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子公司能否投标?官方答复汇总
母公司招标,子公司能否来投标?子公司招标,子公司能否来投标?来看看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的答复。工程预算成本的确定
〖1〗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与“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若是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此“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能够参加投标。(答复单位:发改委法规司)
〖2〗招标人隶属于母公司一级子公司(科研单位),投标人属于母公司另一级子公司(建筑单位)的二级子公司,投标是否属于串标行为?
答复:在招标人与投标人属于一家公司控股的情况下,并未禁止投标人参与投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则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需要依具体行为进行认定。(答复单位:住建部)
〖3〗现一采购人采购一项目,底下有一家公司为采购人全资管理控股的子公司,想请教:该子公司能否参与该项目投标,有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可以还是不可以?
答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对采购人全资管理控股子公司参与其采购项目做出限制性规定。(答复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4〗同一母(总)公司的多家全资控股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他们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违反现行的法规要求?
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若是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间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则不违反规定。(答复单位:财政部国库司)工程预算存在问题案例
▲发改委回应: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这样界定
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对有关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行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集中答复与回复。下面整理了全文,供相关从业者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留言选登汇总
〖1〗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是否可以直接发包?
国家发改委发的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如何发包,没有规定。问: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发包,或者按财政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发包?
答复:您好,根据《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在这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法规司
〖2〗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界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第五条(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请问若是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仅有一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若是按照第二条(一)条款,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第五条(一)按施工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那么该项目施工是否在必须招标范围内?工程预算erp有哪些
答复:您好,根据《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您所咨询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人民币,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法规司
〖3〗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必须公开招标?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请问:必须招标的条件中,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是否包含400万元人民币?还是必须大于400万元人民币?
答复:您好,“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400万元人民币。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价格司
〖4〗工程总承包招标咨询
根据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如何确定呢?店铺装修工程预算单
答复:您好,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法规司
▲有关答复全文:
【1】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咨询内容:(1)“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怎样理解,这种“能够”是否包含采购人的子公司“能够”?(2)以发展集团为例,旗下有建筑子公司,如果发展集团自筹自建项目可否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旗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修建?如果不行,从一般常识与道理,自己家的事情不能叫自己人做,确实无法理解,难以接受。
答复: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有关“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规定,应当符合下列相关的要求:一是采购人是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质和能力;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应当进行招标。本条规定中的采购人是指项目投资人本身,而不是投资人委托的其他项目业主,否则如果任何项目通过委托有资质能力的项目业主就可不进行招标,将会使得招标制度流于形式。天门安防工程预算
【2】关于公开招标有关问题咨询的答复
(1)若干个应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合并在一起只进行一次招标?
(2)应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机构(非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人(非招标代理)进行招标?
答复:
(1)现有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您提到的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了提高招标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招标人可以按照实际需要,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招标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招标项目进行集中招标,但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2)项目业主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作为招标人,如代建制、集中招标。
【3】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能否通过第三方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答复
答复: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明确提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时,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
【4】关于自行招标备案制项目应该向哪个部门备案的答复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审批和核准项目,根据《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七条已明确规定“……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请问依法必须招标的备案制项目若是采取自行招标形式的,具体应当向哪个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答复: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备案项目不需要核准招标方案,故而,也不需要到项目备案部门进行自行招标的备案。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备案项目自行招标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