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计价取费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精选游泳馆工程造价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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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工程造价信息指南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价款的计价取费问题始终是发承包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之一。无论是规费、保险费的计取基数,还是安全文明施工费、劳保基金等不可竞争费用的认定,抑或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计价依据选择、进度款逾期支付滞纳金的合理设定等问题,均涉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多重交叉与适用。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形成的裁判规则,对于厘清法律适用边界、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选取六则具有代表性的工程款计价取费纠纷案例,梳理其裁判要旨与法理逻辑,以期为工程建设各参与方在合同签订、价款结算及争议解决中提供有益参考。

  ▲甲供材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工程造价中规费、税金的计算基数——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甲供材是否应当纳入规费及税金的计算基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费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要求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建安集团作为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负有计取规费并向有权部门缴纳的法定义务。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参照法定及合同约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据实核定相关费用。绳索取芯工程造价

  案涉施工合同第七十七条明确约定,工程结算定额执行现行施工年度《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分册大庆市单价表。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的《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进一步规定,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规费的计算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其他费用之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则规定,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案涉工程中的甲供材料部分,属于施工过程中实际耗费的材料费用,其性质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有机组成部分,理当纳入规费的计算基数。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规定,建安集团作为案涉工程的纳税义务人,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应税收入额(即工程价款)乘以应税所得率再乘以适用税率。案涉工程中的甲供材属于建筑企业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亦即工程价款的构成要素,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甲供材部分既应作为规费的计取基础,亦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发包人不得以材料系甲方供应为由主张将其排除在工程造价之外。黑河工程造价审计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838号

  ▲养老保险统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系不可竞争费用,虽然约定不予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仍可计入工程价款——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聚泉节能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在预算几点说明中约定养老统筹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取,但二审法院在审理中综合考量了以下重要因素: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行业规范中均属于不可竞争费用的范畴,其计取标准和缴纳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当然免除。与此同时,案涉工程质量已经竣工验收并评定为合格,符合工程款支付的实质性条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不计取上述费用,又约定在总造价基础上下浮百分之八作为最终结算价,此种多重让利的约定在司法裁判中需要结合公平原则进行综合权衡。工程造价服务电话咨询

  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具体费率适用上,虽然九十九定额规定的省级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为百分之一点六,但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发(2007)第二百三十二号文件《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已明确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至百分之二点六,且该通知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而案涉工程在该日期之后仍在施工过程中,因此原审判决依据调整后的百分之二点六标准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依据充分、标准适当。虽然案涉工程并未实际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的专项考评,但鉴于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且聚泉公司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施工过程中发生过安全事故或不文明施工行为,原审判决将属于不可竞争费用性质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入工程造价,既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又兼顾了案件客观实际,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

  ▲劳保基金由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组成——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耒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保基金的性质与构成问题,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四十四号)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六号)的相关规定,劳保基金明确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法定组成部分,其具体构成涵盖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五项社会保险费用。住宅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在征收管理层面,劳保基金实行统一征收和拨付的管理体制,即由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在工程中标后,先行按照建安工程中标价的百分之三点五向建设单位预收劳保基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由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决算总造价与当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最终结算,实行多退少补的清算原则。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在代为收取劳保基金后,再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给建筑企业,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劳保基金是工程造价中不可分割的法定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以已向劳保基金机构缴纳为由主张在工程款中抵扣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缴款凭证和拨付记录。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724号

  ▲发承包双方约定承包人送审价超过审定结算价一定比例应予罚款的,该约定有效——龙岩侨中与三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竣工结算的送审总造价不得大于审核单位审核后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五,否则处罚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该罚款金额由发包人从财务结算中直接扣减。该条款属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工程结算审核风险分担所作出的商业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工程造价职业内容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送审的总造价为三千四百五十七万七千二百四十七元,而经审核确认后的造价金额为二千八百一十八万二千六百七十元,送审金额已超出审核后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五,超出部分为二百一十六万七千一百七十六元五角。原审依据合同约定,对超出部分扣减百分之五十即一百零八万三千五百八十八元后,认定龙岩侨中尚欠三华建筑公司工程款一百四十二万九千一百零三元五角七分,该处理结果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该裁判规则提示投标人和承包人在编制送审报价时应当遵循审慎原则,避免因高估冒算而承担合同约定的罚款责任。

  案例文号:(2020)闽民申2940

  ▲合同无效,是否可按签订合同时政府出台的指导价计算工程款——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在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结算究竟是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执行,还是可以适用合同签订时政府发布的最新工程计价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从三个层面进行了递进式论证。工程造价相关的知识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设置的初衷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将无效合同在结算环节按照有效合同的计价标准予以处理。如果允许合同无效后承包人选择高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从而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大的经济利益,则与无效合同的法律处理原则及司法解释制定的立法本意明显相悖。

  其次,大秦建设公司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在二零一零年签订合同时,应当知晓二零零九年工程计价各项规则已经正式出台,但其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二零零四年计价规则进行取费。现其在工程竣工后转而主张应按照能够获得更高结算价款的二零零九年计价规则计费,该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不符合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

  再次,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建发(2009)第一百九十九号文件中虽规定二零零四年的工程计价各项规则废止,但该文件属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层级尚未达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高度,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约定的计价条款归于无效。因此,大秦建设公司主张因二零零四年计价规则的约定应属无效,进而要求按二零零九年计价规则结算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其该项请求具有充分的法律和法理依据。跳伞塔工程造价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154号

  ▲为避免进度款的逾期支付给施工人造成停窝工等较大损失,可允许当事人约定进度款的逾期支付滞纳金高于竣工结算款的滞纳金——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钢结构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明瑞公司最迟应于三日内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支付该期进度款,其未按期支付的,相应滞纳金应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算。鉴于该笔进度款至今尚未支付,美建公司主张滞纳金应持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然而,本案需要特别考量的是,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滞纳金计算标准远高于竣工结算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从损失发生的阶段和性质来看,施工期间欠付进度款与工程竣工后欠付结算款具有显著不同的影响——前者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待料、人员窝工,造成直接的生产秩序中断和资源浪费,其损失往往更为紧迫和显著;为确保施工过程连续、顺利进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较为严格的进度款逾期支付责任,以形成对发包人按时付款的有效约束。

  但正是由于这种合理的差别设置,一旦工程竣工,施工阶段特有的停窝工风险已不存在,此时不应再按施工期间的高标准继续计算进度款滞纳金,而应当将尚未支付的进度款并入工程总欠款之中,统一适用竣工后违约金计算标准。因此,虽然明瑞公司至今尚未支付该笔进度款,但因案涉工程已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八日完成竣工验收,进度款滞纳金应于竣工之日停止计算,此后按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违约金标准确定明瑞公司的违约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在滞纳金计算截止时点的认定上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偏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该裁判规则既体现了对施工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又体现了违约金计算阶段区分原则的合理适用,对于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59号游泳馆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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