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工程造价鉴定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承包单位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标,通常会在投标阶段对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承包义务作出较高标准的承诺,同时在报价策略上往往采取低价竞标的方式。然而,进入合同履行阶段后,承包单位又会千方百计地通过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索赔等途径,尽可能向业主转嫁风险,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在此过程中,由于业主与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造价管理经验不足等原因,工程造价往往被不合理地推高。根据近几年工程造价审计的实践经验来看,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而违规增加工程造价的问题,是目前工程结算中最为普遍且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的因素之一。以下将对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六种典型情形进行详细分析。江汉工程造价纠纷
〔1〕违背原合同实质性条款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造价
承包单位为了在投标中胜出,通常会在投标文件中对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施工风险控制以及最终交付的建筑产品作出详细且严格的承诺。这些承诺一旦被招标文件接受,便成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部分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出于方便管理的考虑,往往忽略承包单位已经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没有提高建设标准或增加额外要求的情况下,另行与承包单位签订各种涉及目标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补充协议,并以奖金的形式增加工程造价。这种做法实质上违背了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例如,某工程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对具体的完工时间、质量等级要求、优良率指标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措施均作出了详细且明确的承诺。但在施工阶段,业主又针对上述本应由承包单位正常履行的合同义务,签订了多种形式的目标管理、质量管理、安全文明管理补充协议,约定向承包单位发放各类奖金。这些奖金并未在原合同中约定,属于变相增加工程造价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合同的公平性。路桥工程造价
〔2〕不严格履行合同专用条款,按通用条款进行结算,增加工程造价
国家针对不同行业的工程项目,发布了相应的合同范本,其中包含了合同通用条款。这些通用条款适用于大多数同类项目,具有较强的普遍性。然而,部分项目在签订合同时,结合项目自身的特殊条件,通过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对通用条款中的某些规定进行了修改或细化。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其效力优先于通用条款。但在实际结算过程中,一些项目却没有依据专用条款的约定,而是仍然沿用通用条款进行结算,导致工程造价不合理增加。
例如,某行业的标准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工程主要材料的价格调整应按照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以及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权重,采用指数法结算价差。但该项目的专用条款对此进行了修改,明确约定:除属政策性价格调整的材料外,其他材料的价格一律不予调整,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由承包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然而,在项目最终结算时,却对所有主要材料(包括政策性调整以外的材料)都进行了价格调差。这一做法明显违反了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造成了工程造价的不合理增加。松岛工程造价
〔3〕通过工程变更与索赔,把应当由承包单位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业主
一般情况下,承包合同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会对各个工程量清单子目的施工流程、施工措施、工艺标准以及相关施工规范依据等作出明确约定,同时也会明确相关费用应当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常常以各种理由提出变更和索赔,试图规避其本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从而将风险转嫁给业主,增加工程造价。
例如,某工程的技术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需要采取的各种降温措施(如埋设冷却水管、控制入模温度等),商务条款也明确指出这些措施所引起的各项费用应当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但在实际施工时,承包单位以其投标报价中没有考虑混凝土冷却费用为由,要求通过工程变更增加通水冷却设施及相应费用。这种做法违背了合同约定,不合理地增加了工程造价。
〔4〕承包单位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工程损失由业主承担,增加工程造价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单位交付合格、优良的建筑产品是其应尽的基本合同义务。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管理不到位、工艺控制不严等原因,部分分部工程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对这些质量问题进行后续处理的费用往往数额较大。部分业主为了简化管理程序,避免与承包单位发生争议,没有依据合同对承包单位进行反索赔,甚至主动补偿相关费用,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建设工程造价实行
例如,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工艺不当及现场管理不到位,导致主体结构出现裂缝。按照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了工程完建、检测、维护与修补缺陷等所有相关费用。然而,业主无视这一约定,另行补偿了承包单位裂缝修复的费用。这种做法不仅不合理地增加了工程造价,还削弱了合同对承包单位的约束力,助长了施工管理松懈的风气。
〔5〕变更单价不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原则确定,增加工程造价
承包合同中对于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通常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约定如下:当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子项时,应当直接采用该子项的单价;当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完全适用的子项,但存在类似子项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子项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当工程量清单中既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子项可供参考时,则由监理单位、业主和承包单位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然而,由于监理单位把关不严,部分变更单价没有严格按照上述原则组价,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例如,某工程设计变更增加了不锈钢爬梯的安装。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优先参考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类似项目(如普通钢爬梯)的单价进行合理换算。但实际操作中,变更单价没有参考清单中的类似项目,而是直接按照定额重新组价,导致单价偏高,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象山洁净工程造价
〔6〕工程量计量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增加工程造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其技术和商务条款通常对各个工程量清单子目的计量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按月或按季对工程量进行计量,项目完工后,对各清单子目的工程量进行汇总统计,并经过一定程序的审核后进行合同结算。上述计量工作通常由施工单位上报工程量,监理单位依据旁站监理记录和现场签证资料进行审核。然而,由于部分监理单位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部分工程量的计量原则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从而虚增了工程量,增加了工程造价。
例如,合同中明确规定土方开挖的计量应以自然密实体积为准,且不得计算超挖工程量。但现场监理人员未严格把关,将承包单位上报的松散体积或超挖部分也予以计量确认,导致土方工程量虚增,工程造价随之增加。
综上所述,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承包单位在投标与履约过程中的策略性行为,也有业主与监理单位在管理上的疏漏与不足。要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必须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计量、结算等各个环节入手,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强化监理职责,杜绝违规操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与秩序。栖霞工程造价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