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能否限制外资背景企业参与投标?法律法规给出明确答案工程咨询项目成本管理 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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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仁工程门推荐咨询在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能否规定不接受有外资背景的公司参与投标?这是实践中不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企业都曾遇到过的疑问。有的采购人出于对项目安全性的审慎考虑,有的则是基于对政策导向的误读,试图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排除外资企业的资格门槛。然而,这一做法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在法律框架下,除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特殊情形外,招标文件不得以投资者国别或外资背景为由,限制或排斥企业参与投标。

  ▲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法律保障

  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这是我国法律法规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一条款为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平等参与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保障。abs工程塑料咨询

  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于2021年专门印发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对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作出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通知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的核心原则

  根据上述法律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无论其供应商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当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十分明确:只要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就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采购文件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等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意味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接受外资背景企业参与”的条款,属于以投资者国别为由对供应商进行限定,构成对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安徽工程咨询合作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政府采购领域,也逐渐成为招标投标领域的普遍规范。2024年出台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明确规定,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中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各地财政部门也陆续发文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外地供应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审标准。商务部更是在专项清理工作中明确将“通过限定所有制形式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资企业参加本地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列为重点清理对象。

  ▲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印证

  2025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34号,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该案例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差别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等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案例引用的法律依据中,正是《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这一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机关对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态度——采购文件中任何以投资者国别为由限制供应商参与的条款,都将被认定为违法违规。对于已经设定此类条款的招标文件,面临被投诉、被责令改正的法律风险。吉林盛博工程咨询

  ▲特殊情形的例外与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规则存在一项明确的例外——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对于此类特殊项目,法律法规允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内外资企业作出区别对待。但这一例外应当严格限定在真正的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范畴内,不能泛化适用,更不能以此为由在一般性采购项目中规避平等对待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例外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领域。在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如果项目本身不涉及政府采购资金,且存在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合理考量,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限制外资背景企业参与,则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的性质、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行业特别规定进行个案判断。但在绝大多数常规项目中,以投资者国别为由排除企业参与投标的做法,均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有外资背景的公司参与投标,除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特殊情形外,明确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财库〔2021〕35号通知从操作层面明确了不得以投资者国别为由实行差别待遇的具体要求,指导性案例34号则在实践层面确认了这一原则的适用。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严格遵循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设置以投资者国别、股权结构等为由的限制性条款,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工程咨询项目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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