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务解读深度解析"流标"与"废标"的定义、成因与法律后果梅州工程检测咨询 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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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甲级工程咨询在纷繁复杂的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领域,“流标”与“废标”是两个高频出现且至关重要的专业术语。它们标志着采购活动未能按既定路径顺利完成,往往涉及程序的重大调整、资源的重新投入乃至法律责任的认定。对于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监管者而言,准确理解二者的内涵区别、法定构成条件及后续处理程序,不仅是合规操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有效预防风险、提升采购效率的关键。本文旨在深入剖析“流标”与“废标”的概念本质,系统梳理其发生的法定情形,并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实践影响。

  ▲招标中的“流标”与“废标”:概念辨析与法律界定

  在招投标活动中,“流标”与“废标”均指采购过程未能产生有效中标结果或已产生的结果被否定,但两者在法律性质、发生阶段和触发原因上存在显著差异。太原bim工程咨询

  流标,通常指的是在招标采购的评审阶段,因未能满足法定的竞争性要求而导致本次招标活动“无果而终”的状态。其最核心、最常见的直接原因是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公开招标方式旨在通过充分竞争择优选定中标人。当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时,即被认为竞争不充分,无法达到招标采购的预期目的。此时,评标委员会或采购人无法从现有投标中推荐或确定中标候选人,整个招标程序实质上宣告失败。因此,“流标”本质上是一次招标尝试的失败,其法律后果通常是招标人需要重新组织招标,或者依法变更为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询价等)。

  废标,则是一个法律内涵更为丰富、程序更为正式的概念。它指的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出现法定的特定情形,经由有权主体(通常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正在进行的或已完成的采购活动作出予以全部终止、撤销的决定。废标可能发生在开标前、评审中,甚至是在中标结果公示后、合同签订前。“废标”不仅意味着当前采购流程的停止,还可能包括废除已经产生的中标结果。其触发条件更为严格和多元,不仅仅局限于投标人数不足,更涵盖了影响采购公正性、预算约束、项目变更等更广泛的重大事由。因此,“废标”是一种对已发生采购程序的法定否定与纠正机制。广西扬帆工程咨询

  ▲“废标”的法定构成条件深度解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标。这些条件构成了废标的法定红线: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这是导致“流标”的直接原因,同时也是触发“废标”决定的常见情形之一。这里需要明确“有效投标人”的界定:首先,供应商必须具备承接项目所需的法定资质与能力;其次,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如工期、质量、技术规格、合同主要条款等,不得有偏离、保留或附带条件。若经评审,完全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足三份,则表明本次招标未能形成有效竞争,继续评审已无意义,必须依法废标。

  (2)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受到根本性影响或破坏。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任何损害这一原则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废标的理由。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①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特定供应商为排挤其他竞争者而泄露标底、协商报价、预设评审标准等。肇庆泳池工程咨询

  ②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例如,投标人之间约定报价、轮流中标、共同排挤其他投标人等,这扭曲了市场竞争,哄抬或操纵了价格。

  ③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文件中的技术、商务要求明显指向某一特定品牌、产品或供应商,不合理地限制或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

  ④招标过程受到非法干预:包括来自行政力量、利益集团等外部因素的强烈干扰,影响了评审工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一旦出现上述情形,无论招标进行到何种阶段,都必须立即中止并启动废标程序,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所有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中厉行节约,不得超预算采购。采购项目预算是财政支付的刚性约束,是采购人支付能力的上限。如果经评审,所有有效投标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的采购预算,意味着采购人无法与任何投标人签订合同。为避免未来的合同纠纷并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必须宣布废标。之后,采购人可能需要重新评估需求、调整预算,或寻求更经济的采购方案。铭典工程咨询

  (4)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尽管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便应严肃执行,但在极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取消。例如: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原采购项目已无必要或不符合新政策导向;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导致项目实施的客观基础丧失;项目所需的关键技术或资源发生根本性变化,原采购方案无法实现等。此时,继续采购已失去意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后予以废标。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作出废标决定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决定废标后,负有法定的通知义务,必须将废标的决定及其具体原因,及时、书面地通知所有参与了本项目的投标人。这不仅是对投标人知情权的尊重,也是程序合规的基本要求,有助于维护政府公信力,减少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

  ▲“流标”与“废标”的后续处理与实务启示

  无论是“流标”还是“废标”,都意味着本次采购周期未能达成目标,需要启动后续程序。

  对于流标,处理方式相对直接。采购人通常会分析流标原因:是招标文件门槛设置过高?是预算价格缺乏吸引力?还是信息发布范围不够广泛?在厘清原因后,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时,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以吸引更多投标人参与。在某些符合法定条件的场合,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依法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乌苏夯实工程咨询

  对于废标,处理则需更加审慎。除了履行通知程序外,采购人必须形成详细的书面报告,说明废标的具体理由和依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后,采购人应当根据导致废标的不同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因投标人不足或超预算废标:与流标处理类似,可修改招标文件或预算后重新招标,或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因违法违规行为废标:除了终止本次采购,还需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如果已产生中标结果,则需废除该结果,并追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因项目取消废标:则彻底终止该采购活动,相关预算按财政规定收回或调整用途。

  “流标”与“废标”是招投标法律制度中设定的重要“安全阀”与“纠错机制”。它们的存在,并非仅仅意味着失败或浪费,更深层的意义在于保障采购过程的竞争性、公正性与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对于从业者而言,透彻理解其定义区别与法定条件,有助于在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参与评审及履行监管职责时,主动规避相关风险,确保每一个采购环节都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当出现流标或废标情形时,依法依规、透明及时地进行处理,方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化解矛盾,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秩序。梅州工程检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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