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自行考虑"四字引发的造价争议,清单描述中的风险边界如何界定?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

  水利工程概算说明在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践中,项目特征的描述方式直接关系到合同价格的确定和后续价款调整的边界。然而,当清单描述中出现"自行考虑""综合报价""包含在综合单价内"等模糊表述时,发承包双方对于风险范围的解读往往产生分歧。这种分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极易演变为造价争议,轻则影响工程款的正常支付,重则引发合同纠纷乃至仲裁诉讼。本文以某项目土方外运工程为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的模糊用语对风险责任分配的影响,并结合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探讨类似争议的合理解决路径。

  ▲事实阐述

  某建设工程项目的土方工程工程量清单中,关于土方外运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承包方自行考虑土方外运的运距"。该项目现场约有20000立方米土方需要外运处置。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按运距5公里进行了费用测算,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体现了相应的综合单价水平。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当地城市管理部门下发了渣土外运管理要求的政策性文件,导致原有的弃土场地无法继续使用,不得不更换至新的弃土场,实际外运运距由此从5公里变更为20公里,增加了15公里的运输距离。面对这一实质性变化,承包人依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了每立方米增加10元运费的价款调整申请,但发包人明确表示不予同意,双方因此陷入了造价争议的僵局。工程概算审核工作要点

  ▲造价争议

  承包人的核心主张:

  第一,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中并未明确指定具体的弃土场地或固定运距,而是以"自行考虑"的方式表述,表明招标人并未对运距作出承诺或限定,因此招标人应当对清单描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在施工过程中,因城管部门管理要求的政策性调整,实际弃土场地发生了无法预见的变化,运距的实质性增加属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客观变化。这一变化已经通过双方签字盖章的工作联系函得到书面确认,具有明确的施工过程记录支撑,应当按照工程变更的原则据实结算。

  第三,运距从5公里增加至20公里的额外费用,属于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范围外费用增加,应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的主要抗辩理由:

  第一,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要求投标人自行负责弃土处理事宜,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弃土处置方案和相关费用,因此后续运距增加不应再追加任何费用。工程概算与预算规范

  第二,双方签字盖章的工作联系函仅仅是对施工现场实际运输情况的客观描述和记录,与结算价款调整并无直接关联。

  第三,城管部门发布的渣土外运管理规定属于普适性的行政管理要求,不应被视为本项目特有的变更事由。

  第四,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了承包人对一定范围内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的预估费用,运距增加的风险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清单描述中"自行考虑土方外运的运距"这一表述,究竟将哪些风险责任分配给了承包人,其风险边界应当如何界定。

  首先,需要从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角度分析。场外运输的通行条件和弃土场地的落实,本质上属于发包人应当负责的场外交通保障义务范畴。承包人的核心职责在于场地内的土方开挖和装运作业,而土方运至何处、通过何种路线运输、弃土场是否符合城市管理要求,这些问题的前置条件是发包人应当提供的基本施工条件。土地由发包人出资取得,其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处置权均归属于发包人,弃土场地的选择和落实理应由发包人统筹安排,而非由承包人自行决策和承担风险。

  其次,从合同约定的形式要件来看,"自行考虑土方外运的运距"这一描述仅列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栏目中,而并非来源于合同专用条款或协议书中的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本质是为投标人提供统一的报价基础,其项目特征描述主要服务于投标阶段的价格形成,不宜将清单中的一般性描述视作合同双方对重大风险分配的正式约定。涉及重大风险的转移,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以清晰、明确、无歧义的语言加以规定,而非以清单描述中"自行考虑"四个字来概括。鉴于本合同对弃土外运的处置责任约定不够明确,且施工现场的实际运距变化已经通过双方签章的工作联系函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增加价款的合理依据。工程概算内墙装饰定额

  再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10.2条关于场外交通的规定,当发包人提供的场外交通设施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时,应由发包人负责完善相关条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在本案中,原定弃土场因城管部门管理要求而无法继续使用,本质上属于场外交通保障条件未能持续满足施工需要的客观情况,可以参照该条款的精神主张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若合同专用条款并未就弃土场地的提供义务作出特别限制或排除,则视为发包人未能提供充足、合法的堆土及弃土场地,承包人据此与发包人协商价款调整,具有合同依据上的合理性。

  ▲相关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10.2条(场外交通)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本案以一则并不鲜见的土方外运争议,揭示了清单描述模糊背后隐藏的系统性风险分配问题。"自行考虑"不是万能免责条款,更不应成为发包人转移应尽义务的工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应当尽可能准确、具体、清晰,但凡涉及重大风险的转移,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以明确约定加以规范,而非试图通过清单中的笼统描述来规避或转嫁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责任。对于发承包双方而言,在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充分沟通、明确边界、细化约定,远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陷入被动争议和艰难博弈更为明智和高效。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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