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分析工程造价纠纷问题工程概算怎么实施

  漳州工程概算调整(1)第1个案例:《造价鉴定九步法》


  第一步:双方是否能够启动鉴定,鉴定范围。


  第二步:明确鉴定事项。


  第三步:收集鉴定材料。“合同专用条款、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四步:确定鉴定事实。钢筋施工专项方案证明完成了“电渣压力焊接”和“钢筋套筒接头”工作。


  第五步:寻找规范依据。“专用条款中约定:所有都计入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又单列了”


  第六步:确定法律适用的后果。“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专用条款优先于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七步:确定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第八步:得出鉴定意见。“《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清单注释中明确说明配管安装中不包括凿槽和刨沟,同时招标的项目特征中没有明确是否包含凿槽和刨沟,因而单独计价。”工程概算如何分类


  第九步:制作鉴定意见书。


  (2)明示其一,否定其他,既然已经明确参与调差的材料种类,约定外的材料种类就不调整。既然对调差约定了具体的施工期,若是对施工期外也能够行调差,那么对施工期对约定就没有意义了,鉴于推定每一个条款都有意义的原则,施工期外材料不应当调差。


  (3)EPC项目中发包人要求是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最低标准。承包人把图纸等承包人文件交由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审查后承包人依然需要对文件的错误负责,发包人对于承包文件的审查不认为是对于承包人文件的认可或者更改。承包人设计图纸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再要求增加就是对《发包人要求》作出了改变,应当根据变更估价原则;承包人图纸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增加的要求依然在《发包人要求》内,不免除承包人责任,不调整价格。


  (4)《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用,只是指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包括量的风险。合同约定除发生允许调整价款事项外,单点费用不调整类似《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总价合同,以清单工程量结算,根据公平原则亦不应调价。


  (5)同一个诉讼标的不可以重复起诉。对于生效判决已扣除的未到期的质保金能够重新诉讼。


  (6)《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的实际施工人,仅是指一次转包或一次非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这两种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追加总包人为第三人后,发包人基于抗辩应该对其主张的案涉工程款已结清负举证责任。工程概算怎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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