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2020年7月住建部办公厅提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推行过程结算已经上升为国家顶层设计,成为了建筑业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过程结算的意义,在于把原本集中于竣工阶段的价格确认工作,前移到施工过程中,通过分阶段、分节点、分重点地确认工程量和价款,减少结算积压,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压力,也有助于建设单位更早发现投资偏差、及时纠偏。正因如此,它不只是结算方式的调整,更是工程管理理念和合同履约机制的转变。
截至2020年底,已经有十余个省、市相继颁布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陆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的高度重视,然而过程结算的实行尚面临着阻力较大、各方主体行为亟需加以规范的问题。政策文件不断出台,实践落地却并非一帆风顺。通过对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地区与项目进行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等,总结出目前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下列的四个方面:
〔1〕市场主体对过程结算行为的性质认知不统一。
双方签署过程结算文件后,在相应结算节点以前若是存在计算错误、遗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现象,是否能够在后续过程结算中或者最终竣工结算时进行修改,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对于过程结算行为的性质并未达成共识。实践中,有的市场主体认为,过程结算文件只是阶段性的价款确认,后续发现错误理应允许修正;也有市场主体认为,双方一旦签署过程结算文件,就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产生约束力,不能随意推翻或反复调整。认识上的差异,直接导致合同履行预期不稳定。一旦后续结算出现争议,双方很容易围绕过程结算文件的效力、可修改性和终局性展开拉扯,既影响结算效率,也削弱过程结算制度的权威性。
〔2〕政府有关部门对于过程结算文件的认可度差异比较大。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于投资的监管仍然依赖竣工结算,较为普遍地存在财政、审计等部门并不认可过程结算文件的现象。从2019年1月-2020年12月十余省市过程结算政策性文件的发布来看,山西省、浙江省和山东省3个省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湖南省和福建省2个省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财政厅)等两部门联合发布,重庆市、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河南省和江西省等6个省份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反映出不同政府管理部门对于过程结算的重视程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水平较低。发文主体的不同,表面看是部门分工差异,深层看则反映出对过程结算文件效力的认可程度、对投资监管方式的调整意愿并不一致。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如果过程结算文件在财政评审、审计监督等环节难以获得认可,发包人就会担心后续审计风险,进而对过程结算采取保守甚至抵触态度。
〔3〕市场主体过程结算管理的履约意识和能力不足。
为了避免项目过程结算结果偏差导致的投资失控,发包人(尤其是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常常选择经过政府审计(或财政评审)的竣工结算作为最终支付依据,对于施工过程结算方式存在抵触情绪;市场主体对于施工现场造价适时管控能力不够,对项目节点划分不够科学、结算界面的计划安排经验不足。
过程结算要求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持续跟踪造价变化,及时确认节点成果,规范归集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申报、审核和支付。它考验的不只是算量计价能力,更是合同管理、施工组织、资料管理和沟通协调的综合能力。现实中,一些项目节点划分粗放,结算界面模糊,变更签证和索赔资料不能同步整理,导致过程结算难以形成清晰、可复核的成果。能力不足与意识不足相互叠加,使过程结算在推行中容易流于形式。
〔4〕合同条款对过程结算没有做出专门性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现有各类合同示范文本都是缺少过程结算的相应条款,双方签署的具体合同中亦是缺少对过程结算的针对性条款,对于过程结算的节点划分、价款范围,结算文件提交及审批时间、签署人的资格等重要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合同的完备性不足。合同是过程结算得以运行的基础规则。
如果合同中没有专门约定,过程结算便缺少可操作的依据:节点如何设置,价款范围如何界定,变更、签证、索赔如何计入,结算文件由谁提交、提交几份、审批期限多长,签署人是否具有相应授权,逾期未审批如何处理,过程结算与竣工结算如何衔接,这些问题都容易在履约中产生分歧。合同完备性不足,不仅增加争议概率,也会让过程结算文件在后续审计、评审中面临更多不确定性。
从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看出,过程结算推行中的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认知不统一,影响行为预期;部门认可度差异,影响制度环境;履约意识和能力不足,影响执行质量;合同约定不明,影响操作基础。它们相互交织,共同构成过程结算落地的现实阻力。要真正发挥过程结算在建筑业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就需要在统一认识、部门协同、能力提升和合同完善等方面持续用力,让过程结算从政策倡导逐步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可持续的市场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