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汇总建筑工程结算需要注意的问题工程结算审核

  建设工程结算了解工程计算的重要依据


  1.招标书:指的是业主或者其委托单位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文件答疑、补充说明、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


  2.投标书:指的是投标单位按照招标书的条件和要求,向招标单位提交的报价并填具标单的文书。


  3.合同:指的是经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内容与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合同组成的内容一致。


  4.设计变更:指的是由设计院开出的签字齐全并生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其他文件。


  5.委托单:指的是业主或其他单位开出的委托我单位施工的本标段范围以外工作的有效单据。


  6.联系单:指的是业主、设计院、总承包单位、其他的施工单位以及本单位就施工协调等方面开出的工程联系单。


  7.施工方案及措施:指的是由编制经业主(发包方)、监理批准的用作指导工程施工的方法和程序。工程结算表


  8.价格确认单:指的是按照合同规定或业主另行委托由乙方采购设备或材料时,必须经过业主确认价格和数量的单据。


  9.工程量签证单:指的是按照合同和图纸实际情况,需要由业主及监理现场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据。


  10.工程索赔:指的是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为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明确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工程合同


  一、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双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为依据,根据约定的总价进行承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非是招标人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或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的差异超过某个约定的百分比之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格,否则的话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总价。


  2.调整总价合同:在报价及签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但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若是在执行中因为市场价格浮动引起工料成本增加或者减少时,合同总价应该怎样作出相应的调整。


  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按照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内容分别填报分项工程的单价。(这个是参考工程量,一般不作调整)


  二、单价合同


  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内容和设计指标无法十分的确定,或者是有可能出入比较大,这时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就不再合适,而应改用单价合同方式。单价合同有以下的形式: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招标人在准备该类合同的招标文件时,委托咨询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列出来工程量表及估算的工程量,承包商投标时在工程量表中填入各项的单价,据之计算出合同总价用作投标报价之用。然而在每个月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最终结算工程的总价款。


  2.纯单价合同,在设计单位还来不及递交施工详图,或者是尽管有施工图但是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准确地计算工程量时采用这种合同。招标文件只向投标者给出各项工程内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工程范围及必要的说明,而不提供工程量,承包商只需要给出工作项目一览表中各项目的单价即可。将来施工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但是对这当中某些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采取包干办法。工程竣工结算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


  2.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


  3.成本加奖罚合同


  4.最高成本加变动酬金合同


  四、现如今现行的招投标文件


  1.总价包干(工程量与价格均不作调整)


  2.单价包干(只调整工程量单价不变)


  3.施工图预算结算(下浮率)


  4.暂列价


  五、工程合同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合同关系归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广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构成要素的主体、客体、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要素的变更,也就是说合同变更包括合同转让。狭义的合同变更不包括主体变更中的主体改变,即不包括合同转让。这里的合同变更指的是狭义的合同变更。工程量结算


  2.合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原已经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


  (3)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4)合同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3.合同变更的效力:


  (1)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当事人理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2)合同变更只是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不对合同中已履行部分产生效力,除了当事人约定以外。即合同的变更不产生追溯力。


  (3)合同的变更不会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合同变更分类: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通常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


  (1)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会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而,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倘若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出现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工程预结算


  5.合同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理应尽快变更。如果变更不可避免,无论是停止施工等待变更指令,还是要继续施工,毫无疑问都是会增加损失。


  (2)工程变更后,需要尽快落实变更。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理应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该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无法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工程变更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影响持续的时间也往往较长,对此应当有充分的分析。


  六、工程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3)设计变更事项。可以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工程结算书


  2.其他变更的程序:


  从合同角度来说,除了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该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方可变更。


  3.变更估价:


  变更估价的原则: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这个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改变,不应该调整这个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尽管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然而对具体变更工作来讲已经不适用,则应该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新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当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够以工程量表中没有这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者过低。工程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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