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争议焦点解析(下)运距变更、合同解释与费用核定的实战指引 202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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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程结算的复杂图景中,除了上篇讨论的计价原则与一般变更处理,还存在着大量基于特定合同条款、现场事实认定及费用构成的尖锐争议。这些争议往往更为隐蔽,更需要依据合同精神、行业惯例与事实证据进行精准裁量。下篇将集中探讨总价合同的结算逻辑、实际运距变化的调整依据、图纸会审效力的认定、现场签证的合理性审核、新增材料单价的确定、会议纪要的法律地位、包干费用的取费边界以及暂列费用的结算原则等关键问题,旨在为化解结算僵局提供具有操作性的路径与方法。

  ▲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重算与隐蔽工程签证原则

  问题场景: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是否需要对清单工程量重新计算?合同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是否必须办理现场签证?如果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未按图纸施工,是否应调整合同价款?

  分析与解答:

  固定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的结算处理需严格遵循其风险分配的核心原则。

  1.工程量原则上不重算:固定总价合同的本质是,承包商基于招标文件、图纸及自身对现场情况的考察,报出一个总价来承包约定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绝大部分的工程量计算风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因此,在合同范围没有变更的前提下,结算时无需也不应重新计算清单工程量。合同总价即视为对约定工作内容的完整对价。只有当出现设计变更、业主指令增减工程、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调价情形时,才对变更部分进行计量计价。

  2.隐蔽工程验收与签证的区分:

  隐蔽工程验收是强制性程序:无论何种合同形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施工规范,所有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必须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这是质量管控的法定要求,是证明工程按图施工的核心文件,必须办理。

  现场签证则与费用变更挂钩:是否办理现场签证,取决于该隐蔽工程的做法或工程量是否发生了相对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如果隐蔽工程的施工完全符合合同图纸和技术要求,则仅需办理验收记录,无需办理费用签证。只有当做法改变、工程量超出原约定范围或发生合同外工作时,才需要办理可作为结算依据的现场签证。

  3.未按设计施工的处理: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这直接构成了对合同内容的违约或变更。除非合同中有极其特殊且显失公平的条款约定“无论是否按图施工均不调整价款”,否则此类情况均应视为工程变更。处理方式应为:首先评估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与安全标准,若不满足则需整改;若变更被接受,则需根据变更程序,重新确定此部分工程的价款并进行调整(通常是扣减原合同价中对应部分,增加按新做法计算的费用)。

  ▲核心争议:实际施工运距与投标不一致,综合单价能否调整?

  问题场景: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对某一土方运输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并填报了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时,经业主确认的取土点或弃土场发生变化,导致实际平均运距达到了20公里。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调整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是否合理?

  分析与解答:

  这是工程结算中极具代表性的价格争议,其处理关键在于风险责任的界定,而界定的核心依据是招标文件的清晰度。

  情形一:招标清单明确约定了运距。如果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中,明确写明“运距:10公里以内”或“取、弃土场位置详见某图,据此计算运距”,这属于发包人明确提供的技术参数和条件。实际运距发生重大变化,源于发包人提供的基础条件改变,应视为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或工程变更。因此,施工单位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调整时,可参照原单价组成,仅对运输台班费用因运距增加的部分进行重新计算,从而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情形二:招标清单未明确运距,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如果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仅为“土方外运”,未指明运距,或说明“运距由投标人自行勘察考虑”,这意味着将运距不确定的风险分配给了投标人。投标人按10公里报价是其基于自身判断的商业决策。在实际施工中,即使运距延长至20公里,只要是在投标时可能预见或应自行调查的范围内,且不属于发包人后续指令变更场地所致,则此风险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综合单价不予调整。这也警示投标人,对于清单描述不清但涉及重大成本的项目,应在答疑阶段提出澄清,或通过不平衡报价等方式管理风险。

  结论:运距变化能否调价,不取决于变化本身,而取决于导致变化的风险归属。清单描述是划分风险的第一道准绳。

  ▲图纸会审与设计联系单的效力:明确即应计量

  问题场景:

  工程量清单招标,合同约定工程量核对偏差超过1%可调。图纸中某部位画了梁但未标号,或标了梁号却无详图,后在图纸会审或设计联系单中予以明确。这部分明确后的工程量,在结算时应否计算?是否受1%偏差调整条款约束?

  分析与解答:

  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联系单是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明确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应当计算:图纸表达不清晰、不完整,属于招标文件的缺陷。通过图纸会审或设计联系单予以补充和明确,是对原合同图纸的修正与完善。因此,按明确后的要求施工的工程量,必须如实计入结算。例如,明确了梁的编号和具体尺寸,才能准确计算出该梁的混凝土和钢筋工程量。

  2.与工程量核对条款的关系:常见的“中标后核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可调”条款,其针对的对象是招标图纸中已明确表达、理论上可准确计算的工程量。而因图纸不明后来才明确的部分,不属于前期可准确核对的范畴,应视为一种补充与澄清。结算时,应将这部分新增的、清晰的工程量,与中标后核实的原图纸工程量相加,形成一个完整的“按最终有效图纸计算的理论工程量”,再与招标清单工程量进行对比,判断是否触发1%的调整机制。

  3.区分设计变更与工程量误差:如果梁的变更不仅是明确信息,而是改变了截面尺寸、配筋或位置,则属于设计变更,应直接按合同变更条款处理,其价款调整不受前述1%总偏差条款的约束。

  ▲现场签证重复计费的识别与处理

  问题场景:

  签证内容为“管径100污水泵台班150个,人工150工日”。但污水泵台班费单价中通常已包含操作人工费。结算时,审计方是否应扣减这150个看似重复计取的人工工日费用?

  分析与解答:

  处理此类签证,需深入分析工作内容,避免机械扣减。

  1.理解台班费的构成:机械台班单价通常包含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等。因此,单纯操作水泵所发生的机上人工费,确实已包含在台班费中。

  2.分析签证人工的实际内容:排水作业并非仅有水泵运转。通常伴随有开挖和维护排水沟槽、清理淤泥、移动水泵和管线、现场看守等辅助性、配合性工作。这些工作可能需要不同的工种(如普工),且不包含在机械台班的人工范围内。

  3.合理的处理方式:不应简单地将150个人工工日全部扣除。正确的做法是:

  审核签证描述,或通过其他记录还原现场实际工作。

  区分出属于机上操作人员的工作(其费用已在台班内),和属于辅助配合人员的工作。

  在结算时,只计取辅助配合工作所对应的、不同工种的人工费用差额。如果无法细分,则应由双方协商一个合理的配合用工比例或总价。

  这要求现场签证的描述应尽可能细致、专业,避免笼统地签认“人工XX工日”,而应写明具体工作内容。

  ▲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材料单价认定

  问题场景:

  投标时,误将“平铺砖垫层”按“碎砖垫层”报价(碎砖单价虚高)。施工中,实际发生了较大量的、真正的“碎砖地基处理”新增项目。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新增项目也套用投标文件中错误的碎砖高价,建设单位以该单价无效为由反对。应如何处理?

  分析与解答:

  此问题需将“原报价错误”与“新增项目定价”分开处理。

  1.原清单项目(垫层):尽管投标单价可能因工作内容理解错误而形成,但一经中标,该单价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对于合同内“平铺砖垫层”项目,应按中标综合单价结算。这是招投标“愿赌服输”原则的体现,投标错误的风险通常由投标人承担。

  2.新增项目(地基处理):“碎砖地基处理”是一个全新的清单项。其单价确定应遵循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

  若合同约定“有相同项目按相同单价执行”,此处的“相同”应指“工作内容、施工工艺、材料规格完全相同”。显然,垫层与地基处理是截然不同的工作,不能认定为“相同”。

  因此,该新增单价应重新组价。组价时可参考定额、市场信息价以及投标时的取费水平。施工单位主张沿用错误的高价缺乏依据。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合理的单价,或双方协商确定。原投标文件中错误的高价,仅能作为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工程结算协调会议记录的法律效力与审计认定

  问题场景:

  合同约定结算按定额及信息价执行。但结算过程中,双方召开协调会并形成纪要,约定“主材价格由双方提供”、“主材不调价差直接进入基价”。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此会议纪要审计出价。国家审计机关介入后,应如何认定该会议纪要的效力及审计结果?

  分析与解答:

  1.会议纪要的法律性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对原合同结算条款作出的变更或补充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构成对原合同的有效修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结算协调会议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理性: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以双方确认的有效合同文件(包括这份会议纪要)为依据,是合法合规的。其关键在于核实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有无双方有效签字盖章)及主材价格确认手续的完整性。

  3.国家审计的定位与处理:国家审计(政府审计)主要监督财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在此案例中,国家审计机关的角色是:

  核实程序合规性:审查会议纪要的形成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权力滥用或利益输送。

  核实价格真实性:审查“双方提供的主材价格”是否有原始发票、采购合同等客观依据,是否严重背离市场价格,判断其合理性。

  最终定性:如果会议纪要程序合法、价格依据充分合理,则国家审计应尊重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予以认可。如果发现价格虚假、程序违规,导致财政资金损失,则可认定为不合规行为,要求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包干项目费用参与取费的合理性辨析

  问题场景:

  铝合金门窗等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约定为“包干价”。结算时,施工单位又将此包干费用计入直接工程费,作为取费基数计取管理费、利润、规费等。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分析与解答:

  不合理,属于重复计费。

  “包干价”或“固定总价”对于特定分项工程的含义是,该价格已包含了为完成该项合格产品所需的全部成本、费用(含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承包人应承担的所有风险。它是一个“交钥匙”价格。

  将包干价总额再纳入整个项目的“直接费”进行取费,相当于将包干项目自身的间接费、利润等部分,又作为基数再次计算了一遍总项目的间接费和利润,构成了费用的重复计算,违背了包干价约定的初衷和公平原则。正确的做法是,包干项目的总价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不再参与任何其他费用的取费计算。

  ▲投标所报暂列费用(如夜间施工费、零星工作费)的结算原则

  问题场景:

  清单计价、固定单价合同。投标时计取了“夜间施工增加费”和“零星工作费”。实际施工中并未发生夜间施工,零星工作也未用到。结算时应如何处理?

  分析与解答:

  这两类费用性质不同,结算方式取决于合同的具体约定。

  1.零星工作费(计日工):其本质是暂估数量、单价固定的一笔备用金。合同通常明确约定,结算时按监理、业主实际签证发生的计日工数量进行结算,未发生则费用为零。这是完全按实结算的项目。

  2.夜间施工增加费:其处理方式需严格依据合同条款:

  如合同明确其为“包干费用”或“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则该费用是基于投标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预测而报出的总价措施费,无论实际是否发生或发生多少,均不予调整。中标价中包含,结算时就应支付。

  如合同约定措施费“按实结算”,则需核实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记录。若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未计划夜间施工,且实际确实未发生,则此项费用不计取。若发生了合同约定之外的夜间施工,则应按签证另行计算。

  关键在于仔细审阅合同中对措施费、暂列金额的结算方式的专用条款约定。

  ▲商品混凝土结算计量方式的行业惯例

  问题场景:

  施工单位与商品混凝土供应商之间,结算混凝土用量时,是按图纸计算的工程实体量,还是按混凝土罐车的送货小票(容量)计量?

  分析与解答:

  这主要由双方采购合同约定,但行业存在普遍惯例,区分不同部位是基于对损耗控制的考量:

  基础部位(如桩基、底板、承台等):由于浇筑体积大、形状不规则、模板密闭性差,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的损耗(粘罐、胀模、跑浆、基底吸收等)难以精确计量且占比较大。因此,通常按供应商提供的、经施工方签认的送货小票(以立方米为单位)总量进行结算。这种方式将合理损耗的风险转移给了施工方,促使施工方加强现场管理。

  主体结构部位(如梁、板、柱、墙):形状相对规整,模板体系成熟,可控性强。通常按图纸计算的工程实体净工程量进行结算,外加国家或地区定额规定的正常损耗率(或合同约定的一个固定损耗系数)。供应商承担超出正常损耗率之外的混凝土生产与运输损耗。

  合同优先:任何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中的计量与结算条款具有最高效力。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不同部位的计量方式、损耗责任及价格调整机制。

  工程结算绝非简单的数字加减,它是对合同履行过程的全面复盘与价值确认。从运距争议到签证审核,从单价认定到费用取费,每一个问题的解决都需回归合同本源,辨析风险归属,尊重有效证据,并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建设各方唯有在合同订立时深思熟虑、条款清晰,在履约过程中管理规范、资料齐全,才能在结算关口最大限度地减少分歧,实现合作共赢,保障工程建设的最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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