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工程审计结算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常因各种原因出现部分工程未能及时验收的情况,特别是当甲方将部分工程(如消防工程)进行单独分包时,由于分包工程未完成验收程序,导致整个项目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此时,承包人已完成合同内工程并将工程交付甲方使用,但甲方以项目未整体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接收结算资料,此种情形下如何合理解决已完工部分的结算问题,成为工程实践中的突出难题。本文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分析此类情况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路径。
一、问题背景与争议焦点识别
在实际工程案例中,经常出现如下典型情境:建设单位(甲方)将消防工程等专业工程进行单独分包,但由于甲方手续不齐全或其他原因,导致分包工程未能通过验收。进而影响整个建设项目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程序。然而,总包单位已完成自身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并将工程交付甲方使用。此时,甲方以"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由,拒绝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导致工程款结算工作陷入僵局。工程最后结算怎么做
这一矛盾的核心在于:当项目因部分工程未验收而无法完成整体竣工验收时,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部分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结算。其中涉及三个关键法律问题:一是结算资料的提交义务与接收责任如何界定;二是工程价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三是部分完工情况下的竣工时间如何认定。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司法实践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
从工程管理角度,此种情况暴露出当前工程建设中常见的制度缺陷:过度强调形式上的竣工验收程序,而忽视了实质上的工程交付使用事实。许多建设单位利用竣工验收程序作为拖延结算的手段,严重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明确部分完工部分的独立结算规则,平衡发承包双方的利益关系。
二、结算资料提交的法律义务与操作路径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4.1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及完整结算资料。这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履行。即使发包人以项目未整体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接收,承包人也不能因此免除提交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当遇到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结算资料时,承包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通过快递等可留存凭证的方式,将全套结算资料邮寄至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地址,并索取邮寄证明;其次,同步将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单位,请其履行核查职责;最后,保存所有提交证据,包括邮寄单、签收记录、报送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宁乡市项目工程结算时间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材料认价单、工程量计算书、工程款支付申请等。这些资料应当装订成册,编制详细的目录清单,体现专业性和严肃性。完备的结算资料既是结算工作的基础,也是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中的重要证据。
从风险防范角度,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阶段就重视结算条款的约定。建议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无论项目是否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只要承包人完成约定工程内容并交付使用,即有权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同时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应在特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回复,明确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应一次性指出问题,避免反复纠缠。
三、工程价款付款条件的法律认定标准
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是结算问题的核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工程结算确认没公章判例
在本问题所述情形下,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甲方使用,因此工程价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甲方以部分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付款,缺乏法律依据。工程交付使用这一事实,表明甲方已经认可工程的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
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交付"的认定通常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甲方实际接收并使用了工程,不论是否办理正式交付手续,均可认定为交付完成。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甲方人员已经入驻使用、甲方开始对外出租或经营、甲方对工程进行改造或装修等。这些事实均能证明交付的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付款条件的成就与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区分处理。如果甲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应当通过质量鉴定等法定程序解决,而不能简单地以拒付工程款相要挟。质量问题的存在不影响付款条件的成就,只是可以就质量问题另行主张权利或抵扣相应款项。
四、部分完工情况下竣工时间的司法认定规则
当承包人只负责部分工程时,其竣工时间的认定具有特殊性。司法实践普遍认为,部分工程的完工时间应当独立认定,不受整体项目竣工验收时间的影响。
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00号判决为例,法院明确认定:施工单位完成自身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量后,其完工时间即已确定,不因整体项目验收备案的延迟而受影响。该案中,铭诚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申报其施工的单体质量竣工验收,监理和设计单位分别签署合格意见,法院据此认定该公司已完成合同义务,竣工时间以2011年6月15日为准。工程结算资料整理进度计划
同样,在山西某高速公路案件中,承包人只负责路基部分施工,路面工程由其他单位负责。虽然整个高速公路项目在路基工程完成两年后才竣工验收通车,但法院认定路基部分的完工时间以工程移交时间为准,不支持发包人以整体项目未竣工为由拒付路基工程款的主张。
这些判决体现的司法理念是:部分工程的竣工时间应当以该部分工程完成合同约定内容、达到验收标准并交付使用为准。整体项目的竣工验收进度不能成为否定部分工程完工事实的理由。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诚信履约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他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转嫁给已完工的承包人。
五、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特殊处理规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则具有特殊性。《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相较于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民法典删除了"竣工"二字,这一修改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后的规则意味着: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已完工程合格,承包人就有权获得工程价款,而不必等待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这一变化扩大了对承包人的保护范围,特别适用于部分完工的情况。例如,当工程只完成一半时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可以直接就已完成且合格的部分主张工程款,无需等到整体工程竣工。
在适用这一规则时,需要重点把握两个要点:一是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可以通过部分验收、阶段性验收或质量鉴定等方式证明;二是价款计算参照合同约定,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这一规定平衡了合同无效的制裁性与公平补偿的关系,体现了鼓励交易、保护投资的司法政策。造成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
六、发包人拒不接收结算资料的法律对策
当发包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拒不接收结算资料时,承包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除了前述的通过邮寄等方式固定提交证据外,还可以援引《民法典》第159条关于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规定。
该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结算资料,明显是为了拖延结算、延缓付款,属于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此时,结算条件视为已经成就,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在实践中适用该条款时,需要证明三个要件:一是发包人实施了阻止行为(如明确表示拒收、无正当理由退回资料等);二是发包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如资金紧张、企图压价等);三是不具有正当理由(如结算资料确实不符合要求等)。承包人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书面拒收函、通话录音、邮件往来等。
此外,承包人还可以通过监理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第三方介入,推动结算工作的开展。在必要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并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七、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时效问题
工程价款利息是结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承包人的实际收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的,按照双倍利率支付。国内工程结算实际情况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贷款基准利率已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应当适用新的利率标准;二是专用条款往往对违约金约定进行修改,需要具体审查合同内容。作为发包人律师,通常会在专用条款中降低违约金标准,以控制风险。
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至关重要。如前所述,工程交付使用之日即为应付款时间,也是利息起算的时间点。承包人应当准确记录工程交付的具体日期,并以此作为利息计算的依据。在诉讼或仲裁中,利息计算通常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这对承包人来说是重要的补偿。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工程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付款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当注意在时效内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发送催款函、提起诉讼等方式中断时效,避免因时效过期而丧失胜诉权。
八、典型案例深度解析与裁判规则归纳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可以更清晰地把握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在前述上海案例中,法院的核心观点是:部分工程的完工时间独立于整体项目,只要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通过验收,即享有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
这一规则在多个类似案件中得到贯彻。例如,在某商业综合体项目中,总包单位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后,因业主原因导致装修工程长期停滞。法院判决认为,主体结构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总包单位有权就主体结构部分单独结算,不因后续工程停滞而受影响。水电装修工程结算表格式
另一个重要案例涉及质保金的返还问题。某厂房项目完工后,因部分配套工程未验收,发包人拒绝返还质保金。法院认为,质保金对应的是已完工部分的质量保证,只要该部分工程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保金,不因其他部分工程未完成而受影响。
这些案例体现的司法理念是:尊重工程项目的可分割性,保护诚信履约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发包人通过程序性理由损害承包人利益。承包人应当善于运用这些裁判规则,在类似情况下积极主张权利。
九、风险防范与合同管理建议
为避免类似纠纷发生,发承包双方都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
对于承包人而言,首先要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约定部分完工的结算规则,特别是当项目存在分标段、分阶段施工情况时,应当约定各标段独立结算的原则。其次,在施工过程中,要完善工程交付手续,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交付事实。最后,要规范结算资料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对于发包人而言,应当建立科学的结算管理制度,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接收结算资料。如对结算资料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提出书面意见,避免反复拖延。同时,要区分程序问题与实质问题,不能因部分工程未验收而否定已完工部分的付款义务。
监理单位在结算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合同约定,监理单位有责任对结算资料进行核查并提出专业意见。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既不能偏发包人,也不能迁就承包人,促进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工程结算时水电属于谁
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
当结算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不同的解决途径。协商解决是首选方式,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最有利于维护合作关系。在协商过程中,可以邀请行业专家或造价咨询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双方弥合分歧。
调解是另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调解,利用第三方的中立地位促进双方和解。调解具有程序灵活、成本低廉、不伤和气的优点,特别适合长期合作方之间的纠纷解决。
仲裁和诉讼是最终的法律保障。在合同中通常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选择解决方式。仲裁具有专业性强、效率高的特点,诉讼则具有强制执行力强的优势。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应当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
结语
建设工程分包项目部分未验收情形下已完工部分的结算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平衡。通过系统分析可以看出,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工程并交付使用后,即享有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不因项目整体未竣工验收而受影响。发承包双方都应当本着诚信原则,依法依约履行结算义务,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实践中,承包人应当善于运用法律规定保护自身权益,通过规范操作固定相关证据,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发包人也应当转变观念,不能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只有发承包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健康、可持续的建筑行业生态。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