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报价策略的结算困境综合单价调整的法律边界与实务博弈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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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不平衡报价作为一种常见的投标策略,长期游走于智慧筹划与风险投机的灰色地带。其核心在于投标人有意识地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各子项的综合单价,将预计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将预计工程量可能减少或早期施工的项目单价报低,以期在工程结算时获取超额利润或改善现金流。然而,一个关键且充满争议的问题是:当项目进入结算阶段,投标时报出的、尤其是那些被刻意抬高或压低的综合单价,是否还能进行调整?答案并非非黑即白,而是深植于合同条款、法律原则与履约事实构成的复杂网络之中。

  ▲不平衡报价的本质:策略性安排与潜在的法律风险

  不平衡报价本身,在合乎招标文件规定(如未超出最高限价,且各单价构成合理)的前提下,通常被视为一种基于对图纸、地勘资料和市场判断的商业策略,而非必然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利用自身经验预见工程量的可能变化,并据此调整报价结构,这在一定程度内被视为其投标技巧与风险承担能力的体现。

  然而,这种策略天然蕴含着两大风险:

  1.公平性与诚实信用风险:若报价严重失衡,偏离社会平均成本水平,尤其在单价过高项目上将导致发包人显失公平地支付过高对价,可能被质疑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固化的风险:在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固定单价合同中,其核心原则之一是“量变价不变”,即结算时,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工程量按实计算,而综合单价原则上保持不变。投标人所报单价,一经中标并写入合同,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因此,问题的核心转化为:在何种情况下,结算时可以突破这份“合同固化”的单价,对其进行调整?

  ▲结算时综合单价得以调整的法定与约定情形

  综合单价在结算时的调整,必须有坚实的依据。主要可以分为合同约定的调整和法定或规范的调整两大类。

  (一)合同明确约定的调整机制

  这是最直接、最无争议的调整路径。发承包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预先设定了单价调整的“触发器”。常见情形包括:

  1.工程量偏差超过约定幅度:例如,合同约定当某项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可按规定予以调低或调高。这对于不平衡报价中“高报”的项目影响显著。

  2.市场价格波动超出风险范围:合同约定主要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涨跌超过一定比例(如±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差可以调整,这部分价差会反映在综合单价的组成中。

  3.工程变更导致项目特征不符: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导致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描述发生实质性变化,此时原综合单价已不适用,应重新组价。

  关键点在于:即使投标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一旦触发上述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平等适用。承包人不能以“不平衡报价”为由,拒绝在工程量大幅减少时对超高单价进行合理调低;发包人也不能在材料价格暴涨时,以对方“低价投标”为由拒绝补偿。

  (二)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调整与否定情形

  即使合同约定不明,在某些法定情形下,综合单价也可能被调整或被认定为无效。

  1.依据不足的“畸高”或“畸低”单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如果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在结算争议中,若发包人能够证明承包人的某个综合单价(尤其是不平衡报价中高报的部分)明显高于市场价或定额标准,且缺乏合理的施工工艺、特殊材料等依据支持,在司法鉴定或诉讼中,该单价有可能不被完全采信,而是参照市场价或定额进行合理核定。反之,对于恶意低报、显然无法覆盖成本的单价,若在施工中发生,也可能需要重新确定。

  2.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行为:若不平衡报价达到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程度,则直接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报价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极端情况下(如签订合同后发生战争、极端政策调整等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按原单价结算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价格,但这适用门槛极高,实践中很少仅因市场正常波动而适用。

  ▲“不得调整”是原则,“可以调整”是例外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固定单价合同中,“中标单价在结算时应予严格执行”是基本原则。发包人接受投标文件并签订合同,在法律上意味着其已接受了报价的整体构成,包括其中可能蕴含的不平衡性。承包人亦应承担其基于自身判断进行报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某项预计会增加的工作量实际并未发生)。

  因此,承包人在结算时企图“再次调整”已不平衡的单价以谋求额外利益,或发包人试图单方面否定已合同化的不利单价,通常都缺乏支持。调整的发生,必须严格依赖于前文所述的约定触发条件或法定无效/变更事由。

  ▲实务策略与风险防范建议

  对于发承包双方而言,围绕不平衡报价与单价调整的博弈,应注重以下要点:

  对投标人(承包人)的建议:

  1.策略运用须有度:不平衡报价应建立在合理的预测和一定的技术、商务依据之上,避免出现“畸高畸低”的极端情况,以防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或恶意报价。

  2.深入研究合同调价条款:在投标阶段即应透彻理解合同文件中关于工程量偏差、价格调整、变更估价的所有条款,评估自身不平衡报价策略在不同触发情形下的最终收益与风险。

  3.注重过程资料管理:若期望通过“项目特征变化”来重新组价,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对任何可能导致特征变化的指令、变更、现场条件差异等,做好严格的书面确认(如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为结算调价积累不可争议的证据。

  对招标人(发包人)的建议:

  1.强化清标与合同条款设计:在评标和合同谈判阶段,应对投标报价进行细致的符合性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对严重不平衡的报价子项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在合同中设置更完善的保护条款,如明确约定工程量偏差过大时的单价调整公式,或约定对明显不合理单价的审核修正机制。

  2.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认识到任何变更都可能成为承包人要求重新组价、打破原有不平衡报价结构的契机。因此,应加强设计深度,减少变更,并对必要的变更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明确估价原则。

  3.结算阶段依法依约审价:在结算审核时,首先坚持合同约定的单价。对于承包人提出的调价诉求,严格审查其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调价条件,证据是否充分。对于承包人基于不平衡报价获得的、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策略性利润”,应予以尊重;对于其超出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范围的调价请求,应坚决依据合同予以驳回。

  投标报价中的不平衡策略,是一场贯穿招投标、合同履行直至结算全过程的复杂博弈。结算时综合单价能否调整,其钥匙并不在于“不平衡”这一策略本身,而在于合同事先设定的规则、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事实以及法律设定的底线。对于承包人,它既是可能带来超额利润的“双刃剑”,也隐藏着单价被固化甚至被否定的风险;对于发包人,它则是需要在合同前置管理与履约过程控制中予以警惕和约束的对象。最终,在法治与契约的框架下,一切调整都需回归到“有约从约,无约依法,事实为基,证据为王”的基本原则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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