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是合同公平履行与工程顺利结算的基石。然而,当因招标人疏忽导致清单中出现完全相同的项目重复列项,而投标人又无意中为之填报了不同的综合单价时,便会将一个简单的技术错误,演变为发承包双方在结算阶段针锋相对的复杂争议。此类问题深刻揭示了清单编制、投标响应、合同解释及风险分配等一系列环节的潜在裂缝。本文将以某综合楼工程单价合同的实际争议案例为样本,全面重现争议事实,深入剖析双方立场,并依据法律法规、计价规范与合约原理,系统性探讨此类特殊情形的处理原则与解决路径,旨在为业界处理类似结算纠纷提供兼具法理逻辑与实操价值的参考。
▲争议之源:一份存在“双胞胎”清单的单价合同
本案例源于某综合楼工程项目,该项目采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单价合同形式。在招标阶段,发包人(建设单位)随招标文件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满堂基础混凝土这一分项工程被重复列出。具体而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内,第14项与第25项在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及计量单位上完全一致,均指向同一工程实体。
在投标报价阶段,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填报该两份“雷同”清单的综合单价时,并未保持统一,而是分别为其填报了两个不同的价格。招标人与中标人随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未对“同一工程内容对应多个清单项且价格不一致”这一罕见但已发生的情形作出任何预见性约定。
项目竣工进入结算核对阶段,当双方试图确定满堂基础混凝土的最终结算价款时,争议骤然爆发。核心分歧点在于:对于客观上只应计量一次的工程实体,因清单重复而出现的两个清单项与两个价格,在结算时应如何处理?是简单删除一项,还是两项均可计价?若删除一项,应以哪个价格为准?这个看似局部的问题,因触及单价合同的核心风险分配原则与清单计价的基本规则,变得异常棘手。
▲立场交锋:发承包双方的结算主张与理由博弈
面对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基于各自对合同、规范及风险的理解,提出了截然相反的主张。
承包人立场:清单错误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重复项费用应予计取
承包人主张,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本案中清单出现重复列项,属于招标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不准确”的明显缺陷,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理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在结算时不应单方面删减重复列项的费用,承包人有权就两项清单获得支付。
为进一步支持其观点,承包人解释了其投标报价策略:在投标时,其成本测算并非完全按清单逐项进行,而是采用了“建筑面积平米指标”等总价控制方法进行整体测算。在确定了建筑专业的总成本与预期利润后,再将其“分摊”至各清单项以形成综合单价。因此,每一项清单的报价都不是孤立的,而是整体报价策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结算时删减其中一项(如第25项),不仅直接损失该项合价,更意味着当初分摊至该项的成本需要被其他清单项吸收,实质上是变相压低了其他所有有效清单项的综合单价水平,这对承包人是显失公平的。
发包人立场:单价合同应据实计量,重复工程量必须扣减且就高计价
发包人则持完全不同的观点,其主张牢牢抓住“单价合同”的本质。首先,援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8.2.1条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在施工现场,满堂基础混凝土作为一个整体,其工程量只能有一个真实的、最终的数字。清单重复列项并未改变工程实体只有一份的事实,因此,结算时必须剔除重复计量的部分,按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其次,针对两个不同价格如何适用的问题,发包人提出应按有利于发包人的较高价格(538.94元/m³)进行扣减。其逻辑在于,承包人填报两个不同价格,自身存在过失。为体现公平并防止承包人在投标时利用重复清单进行不平衡报价(即在某一项上报低价争取中标,在另一项上报高价预备结算),应当采用对承包人不利的较高单价进行计算,以示对其报价疏漏的约束。
最后,发包人指出,承包人采用建筑面积测算等方式进行内部成本管理,属于其自身商业行为,与清单计价规范所要求的、按清单项目填报综合单价的契约义务无关。在单价合同下,承包人对自己填报的每一个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准确性负责。
▲争议深析:责任交织、约定不明与公平原则的衡平
本案争议的解决,不能简单支持任何一方的极端主张,而需深入单价合同的法律本质,辨析过错交织下的责任分配,并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寻找公平的解决路径。
〔1〕回归单价合同的风险分配基石:量价分离
单价合同模式的核心风险分配原则是“量价分离”: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确的风险,承包人承担所报综合单价的风险。在本案中,清单出现“重复列项”,这首先是一个“量”的问题——它导致了同一工程内容在计量基础上出现歧义和重复的可能性。这项错误的源头在于招标人编制的清单,因此,根据规范第4.1.2条,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主张“不予删减”虽显绝对,但指出了风险根源。
〔2〕审视承包人的报价行为:存在疏漏但非恶意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2.7条,投标人应对清单中所有项目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本案中,承包人对同一工作内容填报两个不同价格,客观上违反了“一个项目对应一个报价”的精神,存在明显的投标疏漏。然而,从案例背景看,这种不一致更可能源于投标人在总价控制下的内部价格分摊粗心,而非有意的“不平衡报价”欺诈。因此,承包人也应对其报价的不一致性承担相应责任。
〔3〕合同约定不明下的法律适用:寻求补充与解释
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均未发现并处理清单重复与单价不一的问题,导致合同对此“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约定不明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补充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显然无法就结算方式达成补充协议。
继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价款约定不明确,按前条(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若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工程计价通常不属政府定价,但需遵循国家计价规范。此时,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提供了指引:合同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4)走向公平的解决路径:共同担责与重新组价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混合过错案例:发包人清单编制错误是起因,承包人报价不一致是次要原因。双方均有过失,任何一方主张完全由对方承担全部不利后果,都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较为公允的处理思路是:首先,必须遵循工程计量的基本原则,按实际完成的满堂基础混凝土工程量进行结算,重复的“清单项”不作为计量基础,但重复列项本身是引发争议的过错因素。其次,对于应采用哪个单价,既然合同约定的两个单价彼此矛盾、均指向同一工作,可视为“价款约定不明”。强行采用任何一个(尤其是较高的)单价,都可能失之偏颇。
一种更具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是:参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精神,双方可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该项满堂基础混凝土的价款进行重新组价。重新组价应基于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如定额、信息价等)、投标时的市场水平以及承包人的实际施工方案,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此价格既考虑了发包人清单错误引发的争议,也修正了承包人报价不一致的问题,最终在事实工程量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算价款,从而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规范演进与前瞻:从争议案例看清单编制的严谨性
本案例虽是个案,却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的相关条款,为预防和厘清此类责任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1〕重申发包人对清单准确性的核心责任
新标准第3.1.8条明确规定:“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这再次从标准层面巩固了发包人在单价合同下对清单质量的首要责任。案例中清单重复,即是“不准确”的典型表现。
〔2〕强调投标人报价的单一性与澄清义务
新标准第6.1.9条要求,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投标人应完整填报所有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且每个清单项目应只填报一个报价”。这直接针对了本案中“一物两价”的问题。该条同时规定,未按要求填报(漏填或矛盾),招标人可要求其进行澄清说明;若未澄清,相关报价可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这为招标人处理投标瑕疵提供了程序工具。若本案适用新标准,招标人可能在评标时就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两个不同单价做出澄清,从而提前化解结算隐患。
某综合楼工程满堂基础混凝土清单重复列项引发的结算争议,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细节管理的重要性。它深刻地揭示:招标人对清单准确性负有法定的、首要的责任,任何疏忽都可能成为争议的导火索;投标人则必须恪守诚信严谨的原则,确保对每一清单项报价的准确性与唯一性,内部成本测算方法不能成为对抗契约义务的理由。
当因双方过错导致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时,僵持于对立立场无助于解决问题,回归《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与合同解释规则,寻求通过协商或第三方专业重新组价的方式,在认定实际工程量的基础上确定公平价款,往往是打破结算僵局、实现利益衡平的务实之道。此案例警示行业各方,唯有从源头确保清单编制的精确,在过程中恪守报价的规范,并以合作而非对抗的态度处理履约争议,才能共同维护清单计价的公平秩序,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