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工程结算争议处理攻略从纠纷成因到解决方案的专业指引工程量结算和清算

  工程审计结算个人总结在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中,工程结算是最终实现经济成果的关键环节。然而,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施工过程中的变更频发以及各方利益的博弈,结算阶段常常成为矛盾集中爆发的敏感期。那么,当工程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妥善处理?本文将从工程结算的基本概念出发,系统梳理争议处理的核心原则与具体规则,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

  ▲什么是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结合已经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款清算的法定经济文件。这一过程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最终落脚点,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资金周转效率。

  由于工程建设通常具有周期较长、资金投入巨大的显著特点,为了确保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所垫付的资金能够及时得到补偿,工程价款需要按照施工进度进行分阶段清算。具体而言,工程结算可分为工程定期结算(按月或按季度进行的进度款结算)、工程阶段结算(按完成的分部工程或节点进行的结算)、工程年终结算(年度内已完工程的汇总清算)以及工程竣工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最终价款清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是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工程价款结算业务。可以说,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其准确性与及时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现金流状况与财务健康。工程结算软件有哪些名称

  ▲工程结算有争议如何处理?

  在工程结算实践中,由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分歧、工程量计算的差异、变更签证的认定不一、材料调价的争议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等问题,纠纷几乎难以完全避免。

  在处理这些结算纠纷时,通常需要遵循两大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即强调合同双方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结算程序进行处理;二是“实事求是”原则,即当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存在漏洞时,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量、市场价格水平以及行业惯例进行合理确定。这两个原则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解决结算争议的法理基础。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针对不同类型的结算争议,通常适用以下五条处理规则:

  〔1〕双方已经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已经就工程结算造价共同签署了结算协议或结算审定单,且该结算文件真实有效、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则任何一方事后不得单方面反悔或要求重新结算。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认定结算文件具有终局性效力,一方以结算后又发现新的理由或新的证据为由要求推翻原结算结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则旨在维护合同双方的诚信原则,避免结算结果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工程最终结算的概念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是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以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当合同双方在结算条款中明确约定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审计机构的审价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时,该审价结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仅以审价结果偏低或偏高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除非该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例如审价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审价程序严重违规、存在收受贿赂或弄虚作假等情形——才可能推翻审价结论。如果双方委托了第三方审价,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审价结果的效力,则审价报告仅作为证据使用,双方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中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由法院或仲裁庭综合其他证据后酌情采信或不予采信。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理应按照该标准与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者委托造价鉴定。

  如果施工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取费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变更调价方法等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约定,则法院在审理结算纠纷时,应当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和依据来组织双方进行结算。当双方对具体数字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法院可以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

  〔4〕双方没有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没有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以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工程结算争议解决主要途径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合同签订时过于简单或疏漏,双方对结算方式、计价标准等关键条款完全没有作出约定,而且事后也无法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此时,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定额、取费标准以及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判决结算金额的依据。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在实践中,部分发包方出于资金周转或其他目的,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故意不组织审核、不给予答复,试图无限期拖延结算和付款。针对此类恶意拖延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在收到结算文件后的审核期限,且约定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承包方送审价的,则承包方可以主张以送审价作为结算价款。

  同时,发包方拖欠的工程款应当自法定付款时间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利息,利息标准通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这一规则有效遏制了发包方利用优势地位恶意拖延结算的行为,保护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面对工程结算争议,各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分歧;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寻求第三方审价或调解;当争议无法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时,应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工程量结算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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