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审计取证常见问题与完善路径,基于规范性、适当性、充分性的三维分析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

  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审计流程在审计工作中,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依法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与资料,是连接审计程序与审计结论的关键桥梁。可以说,审计取证是审计实施阶段的核心环节,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如果审计证据在规范性、适当性或充分性方面存在缺陷,不仅会影响审计报告的公信力,还可能导致审计风险上升甚至审计失败。因此,深入分析审计取证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对策,对于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监督效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审计实务工作经验,系统梳理审计证据获取过程中的三大类典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审计证据获取过程中的三大类问题及其表现形式

  从审计项目实际操作来看,审计取证环节的问题可以归纳为审计证据缺乏规范性、缺乏适当性、缺乏充分性三个主要类别,各自呈现出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1〕审计证据缺乏规范性——程序瑕疵与操作失当

  审计证据的规范性,是指取证行为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如果取证行为本身即存在程序性缺陷,即便所获取的资料内容真实可靠,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将受到质疑。具体而言,该问题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

  第一,随意扩大或延伸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审计单位范围和审计事项范围,超越法定审计权限获取与审计项目无关的资料,导致取证行为缺乏合法的审计立项依据。如何写水利工程审计

  第二,违规封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资产,未严格遵循《审计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封存的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存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第三,无依据或依据不充分即开具银行账户查询通知书,对金融机构查询权限的行使缺乏明确的法规支撑。

  第四,部分审计证据未取得证据提供者的签字或盖章确认,而审计人员也未在取证材料上注明原因并签字确认,导致证据来源无法追溯,影响证据的法律效力。

  第五,未及时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的书面承诺,使得后续审计中对资料真实性的责任认定缺乏前置性依据。

  〔2〕审计证据缺乏适当性——相关性与可靠性不足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证据在质量上应当同时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两个基本特征。相关性要求证据必须与审计事项和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的逻辑关联;可靠性则要求证据内容真实客观、来源可信、能够经得起复核验证。该方面的问题主要呈现为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选择性收集证据,或者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审计证据,严重违背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属于审计职业道德所严格禁止的行为。

  第二,收集的审计资料与审计事项之间缺乏直接或间接的逻辑联系,却在后续工作中被用于支持审计结论,导致结论的基础不扎实。审计如何检查隐蔽工程资料

  第三,资料本身虽与审计事项有一定关联,但与该项审计所指向的具体审计目标不一致,同样被错误地用于支撑审计判断,导致证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

  第四,当从不同来源或不同形式获取的审计证据之间存在不一致或不能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仅凭个人经验主观认定某一证据更为可靠,而未采取追加必要的补证措施来核实真伪,使审计结论建立在未经充分验证的单一证据之上。

  第五,选取特定项目实施审计程序后,将其结果不当地推断为整个审计事项的总体特征,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缺乏对总体特征的必要验证程序。

  第六,对电子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分析过程未进行完整的记录,将分析比对电子数据过程中产生的疑点直接作为审计证据使用,而未经过现场核实和交叉印证,使得结论建立在未经证实的数据疑点之上。未经结算审计支付工程款

  〔3〕审计证据缺乏充分性——数量不足与质量数量失衡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在数量上应当足以支持所要得出的审计结论。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基本要求,其核心在于证据的数量必须能够有效支撑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作出的判断。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获取的审计证据在数量上明显不足以支撑审计事项所得出的结论,审计判断建立在单薄或零星的证据基础之上,缺乏足够的事实支撑。

  第二,在收集审计证据时,未充分考虑取证的成本效益原则,导致审计资源的使用效率偏低,增加了不必要的审计成本。

  第三,审计调查了解记录中所附的证据材料,不能完全支持调查了解所记载的内容,也未能为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

  第四,在获取审计证据时,试图以增加证据数量的方式弥补其在质量上的缺陷,未能认识到高质量证据与低质量证据之间不可相互替代的基本规律。

  第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针对所确定的审计重点和审计事项,未逐一编制审计取证单,未做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和直接证据之间形成的“三套车”体系环环相扣、缺一不可,造成审计过程记录与证据支撑之间的断档。

  ▲完善审计取证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审计取证过程中暴露出的典型问题,结合审计实务经验和规范要求,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和对策。包头建筑工程结算审计项目

  〔1〕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依法取证是审计工作不可动摇的底线要求。在获取审计证据的全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取证的意识,严格执行《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每一项取证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审计人员应当清醒认识到,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所获取的资料,在法律上不具备证据资格,不能作为审计证据使用。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计结论、审计建议和审计处理意见,也将因缺乏合法的证据基础而丧失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因此,依法取证是保证审计证据适当性、充分性的前提条件,也是保证审计结论合法性和恰当性的制度基础。

  〔2〕确保审计证据在质量上同时具备相关性与可靠性

  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时,必须将适当性要求贯穿于取证工作的全过程。具体而言,一方面,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既要与审计事项本身具有相关性,同时还要与该项审计所指向的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形成紧密的逻辑关联。针对一项具体的审计目标,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分析程序等取证方法,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形式的证据(如书面证据、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等),以确保取证路径的多元化和证据结构的立体化。

  另一方面,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必须是真实、客观存在的,能够完整地证明所审计事项的事实全貌。当不同来源或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之间存在不一致或无法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必须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采取补充取证措施,直至有充分依据将虚假或不可靠的证据排除,确保用于支持审计结论的每一份证据都经得起推敲和复核。政府单位工程款审计

  〔3〕确保审计证据在数量上足以支撑审计结论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要求证据在数量上应当足以支撑审计结论,这是审计结论客观公正的基本保障。足够数量的审计证据,是得出经得起检验的审计结论的基础条件,但充分性并不意味着证据越多越好——审计人员在取证过程中还应当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力求以合理的审计资源投入获取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的高质量证据,实现审计效率与效果的统一。

  具体而言,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数量的需求,取决于两个因素的综合评估:一是对被审计事项存在重大问题可能性的评估结果,可能性越大,所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多;二是对已获取审计证据质量的评价,质量越低,越需要增加证据数量加以补充和强化。审计人员应当从每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出发,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质量评价判断,灵活选用取证方法,多渠道获取审计证据,确保证据的数量与审计结论的重要性、敏感性和复杂性相匹配,坚决杜绝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审计判断偏差。

  综上所述,在审计取证工作中,审计人员在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基础上,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必须同时满足充分性和适当性的双重要求,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是审计项目整体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其成效直接关系到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和审计建议的可信度。切实加强审计证据质量的全过程控制,不仅能够促进审计工作整体质量的持续优化,推动审计管理水平稳步提升,更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审计监督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使审计在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监督体系中发挥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职能作用。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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