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单已多方签认,审计仅凭"感觉虚高"就想核减?法院:拿证据来说话 202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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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的漫长征途中,结算环节往往被视为最后的“关口”。然而,一道载着多方签字的结算单,原本应当是争议的休止符,却可能因为审计的一句“感觉偏高”再度掀起波澜,让已经尘埃落定的工程款项重新悬而未决。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这种“签了字还不算数”的不确定性,远比工程本身的艰辛更令人煎熬。尤其当争议指向那些已经掩埋在泥土之下的隐蔽工程时,审计一句“工程量太虚”,更让施工方陷入百口莫辩的困境。今天,我们就聚焦这一令无数工程人头疼的争议焦点,把签证效力、核减依据、诉讼应对这些关键逻辑掰开揉碎、一一讲透,为身处结算博弈中的各方提供一套真正用得上的思路参考。

  ▲案例,多方签字的签证,缘何被审计“一纸否决”?

  某管网工程的换填与钢板桩施工签证,已经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签认确认,随后顺利进入结算程序。然而,审计环节却以“隐蔽工程难以实地核实,工程量明显虚高”为由,径直要求将相关费用核减一半。面对这样的突发状况,施工方满心困惑:签证已经各方签字生效,白纸黑字摆在眼前,审计既拿不出任何证明签证虚假的证据,凭什么说核就核、说砍就砍?

  争议最终对簿公堂,法院的裁判立场鲜明而干脆——审计败诉。法院认为,案涉签证并非某一方的单方面制作,而是由监理、建设单位等多方在施工过程中相继签署确认,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工程量的有效确认,具有相当高的证据价值。更为重要的是,施工方并非只靠一纸签证孤军奋战,还同步提供了采购发票、设备租赁记录等客观凭证,与签证内容相互印证,形成了首尾连贯、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反观审计方,尽管反复强调“感觉虚高”“经验判断”,却自始至终未能提交任何足以推翻签证真实性的实质性证据。两相对照,审计的核减主张自然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这个案例的典型价值,远远超出了个案本身的胜负意义。它清晰地揭示了一条裁判倾向:签证绝非可有可无的纸面程序,而是各方当事人在施工当时对现场情况的锁定与确认;审计若想推翻签证,就必须拿出真凭实据,而不能让主观感觉凌驾于客观证据之上。

  ▲三把钥匙,解开签证核减的底层逻辑

  签证能否被核减,归根结底要看证据的分量。以下三把钥匙,足以帮助工程人看穿这场博弈的本质。

  〔1〕签字签证优先,无证据不能随意核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已作出明确规定,签证是确认工程量的核心依据。只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已经签字确认,施工方再辅之以采购发票、设备租赁记录等客观凭证加以佐证,审计便不能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核减。法律之所以赋予签证如此之高的证据地位,原因在于签证形成于施工进程之中,是各方对当时情形最直接、最贴近的确认,其可信程度远非事后推测所能比拟,更不应被轻易动摇。

  划重点:审计若欲核减签证工程量,必须拿出能够证明“签证虚假”的硬证据。所谓“感觉虚高”“经验判断”之类的说辞,在法律逻辑面前通通站不住脚跟。

  〔2〕隐蔽工程并非核减的“挡箭牌”

  隐蔽工程的确具有事后难以核实的天然特点——一旦掩埋覆盖,便无法直接观察,这给事后核查带来了客观上的困难。但这一点绝不能成为审计据此推翻已确认工程量的理由。恰恰相反,正因为隐蔽工程事后难以还原,施工过程中及时形成的签证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只要签证系施工当时真实签署,且有各方签字确认,就应当视为对工程量真实性的有效固定。审计不能把自身事后核查困难的处境转嫁给施工方,用“现在没法核查”的借口,来否定施工当时已经确认的事实,这既不公平,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3〕证明签证虚假,必须有“硬通货”支撑

  法院并非一概不认可“签证虚假”的抗辩方向,但主张这一抗辩的一方必须拿出过硬的证据方可奏效。通常来说,能够有效动摇签证效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其一,监理人员或现场施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签字之时并未实际核实工程量,甚至存在被胁迫签字的情形;其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形成刑事层面的证据,证明签证存在伪造或者变造的事实;其三,签证所载工程量与常理严重不符,例如换填数量超出现场实际需求数倍,明显超出合理区间,足以使人对其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倘若没有这些实锤证据,仅凭一句“虚高”就想撼动签证,无异于空口无凭、徒劳无功。

  ▲攻守之道,施工方与审计方如何见招拆招

  理解了上述底层逻辑,再看实务中的攻守应对,思路便会豁然开朗。

  施工方:两步走稳,守住签证工程量

  〔1〕法条加签证,正面交锋

  直接援引《建工司法解释》第19条,把“签证优先”的法律依据明明白白地摆上桌面,不卑不亢地与对方交涉。与此同时,强调案涉签证具备监理、业主等多方签字,签署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形。既然审计方拿不出签证虚假的证据,就无权单方面主张核减,更不应以此为由拖延结算、扣留工程款。

  〔2〕补强佐证,做实工程量

  法律虽然尊重签证的证据效力,但证据链条越完整,主张就越稳固。施工方应当系统梳理采购合同、材料发票、设备租赁协议、付款流水等交易凭证,用真金白银的客观记录证明:施工过程中确实投入了对应数量的人员、材料与设备,签证所载工程量并无夸张之处。证据越厚实,审计空口质疑的空间就越逼仄,即便最终走到诉讼程序,己方也能从容应对、立于不败之地。

  审计/发包人:想核减,先找“虚假证据”

  倘若审计方确实怀疑签证存在水分,切忌仅凭直觉强行推进核减,那样做不仅难以得到支持,反而可能使自己陷入被动。正确的做法是沿着以下路径深入核查:

  〔1〕逐一约谈当时的监理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核实签证形成的过程,确认签字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工程量核对,是否存在“签字不走心”甚至“被胁迫签字”等异常情形;

  〔2〕调取施工方的材料采购记录与设备租赁台账,将采购量与签证工程量逐项比对、仔细甄别,寻找“用量与工程量明显不匹配”的可疑线索。只有拿到这些客观、扎实的证据,核减主张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证据,才是结算场上最硬的语言

  签证一经各方签认,审计若无硬证据,便休想“随便核减”;施工方妥善保存佐证材料,也不必畏惧审计的空口白话。工程结算从来不是比谁的声量大,而是比谁的证据更硬、谁更遵守规则。把上述逻辑真正吃透,下次再遇到类似争议,工程人心里便有了一盏明灯。请记住:法律认的是证据和规则,而不是“感觉”。让每一份签证都经得起推敲,让每一次核减都拿得出依据,这才是建设工程结算应有的模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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