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内容有哪些内容工程造价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约定矛盾的具体情形
【1】讨论前提:建设工程合同成立
确定工程造价的前提毫无疑问应该是建设工程合同成立,要是合同当事人甚至是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以致于合同根本不成立的,自然无探讨合同漏洞填补之必要。
由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内容要件而言,在《民法典》中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参照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1]之规定表明,合同中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就算当事人对于工程造价未有明确约定,通常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如欲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工程造价的,首先应该对前述必要条款逐一审查。
由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而言,按照《民法典》第789条之规定指出,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非案涉建设工程合同尽管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能够视作合同业已成立。
除此之外,比如合同中尽管约定了工程造价未来的确定方式,或工程造价系双方特意待定之条款,或工程造价有待第三人确定,或工程造价按照具体情况或未来的市场价格确定,但是最终依然无法确定工程造价的,则仍应当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工程财务审计报告
要特别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三级案由,这篇文章讨论的框架包括该案由项下的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
【2】具体情形
在实践中,题述情形复杂多样,下面逐一列出典型情形。
(1)当事人未约定工程造价
①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合同,不过书面合同中就工程造价怎样确定没有约定。
②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对于工程造价并未约定,或者仅是做口头约定,但嗣后各执一词,而且都没有有效证据可以还原口头约定。
③工程量清单缺项,合同中没有对清单缺项情形下怎样计价进行约定。
④合同中没有对工程变更情形下怎样计价进行约定,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设施进行施工,而合同中未对这种情形下怎样计价进行约定。
⑤经发包人要求,施工范围扩大、内容增加,就扩大与增加部分怎样确定工程造价,合同中没有约定。基建工程审计考证
⑥出现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特殊情形,如新冠疫情的爆发,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承包人在工地必须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增加消毒桶、洗手台、手套、测温设备等费用。
(2)当事人就工程造价怎样确定约定不明
约定不明指的是合同条款的文字用语表达混乱、不完整、模糊、界限不清等,造成意思表示指向不清晰,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就工程造价来说,是指双方对工程造价怎样确定进行了约定,不过按照约定没有办法得出明确的结论。
①合同约定以定额计价,不过该定额不存在,如《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是现行有效的定额,但是当事人约定《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5版)》并不存在,而且不能判断是否笔误。
②合同中针对材料价格的调整约定不明,如合同约定“当材料价格上涨时,双方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不过对于材料费用调整的周期、方法等没有进一步约定。
③合同中对于合同价格中是不是涵盖某一构成要素或者子项目约定不明,如分包合同价是否含税、土方外运价格是否包含土方消纳费用、安装单价中是不是涵盖某主材或辅材费用等。工程结算审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