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如何规避不按合同要求结算的审计风险?审计水利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迟迟没有上报结算,由于个别原因无法强制结算,如何规避不按照合同要求结算的审计风险?


  这是个有关于不配合结算的问题。施工单位是不是有办理竣工结算的义务?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指出,工程完工后,理应根据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因此,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应当是承包人的一项主合同义务。倘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当中没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4.1条关于竣工结算申请的规定指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以及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故而,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28天之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申请单,而且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隐蔽工程的审计现如今承包人不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按照《民法典》第577条规定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承包人不履行主要义务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发包人能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且这时候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都能够要求承包人来承担。


  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按照《民法典》第580条规定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导致无法实现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然而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竣工结算文件需要承包人汇总资料后再编制结算报告,倘若对方仍然拒绝履行或者不能拒绝履行,也能够主张按照鉴定结论进行结算。隐蔽工程审计


  如果施工单位不配合进行结算,建设单位需要尤其关注有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免责的问题。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指出,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作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4.2条关于竣工结算审核的规定指出:(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而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当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这个条款也值得特别注意一下,以前曾经做过一个案子的工程总结算大约三个亿,最后逾期三年依照双倍利率算得的违约金达到了7000多万,因此一般作为甲方的律师,我一定会在合同条款的专用条款部分将双倍的违约金约定为一倍违约金。


  除此之外,根据《民法典》第526条规定指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该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倘若甲方以施工单位没有提供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这明显是不可以的,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开票义务是主要合同义务,要不然一般而言开票只可以算是附随义务,并不能按照第526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然而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文件肯定是主合同义务,因此,倘若施工单位不提交结算文件,建设单位能够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付款义务,从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审计水利工程


联系我们
广东肇庆华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网址:www.zqhsgc.com

联系电话:0758-6806931

电子邮箱:gdhszq@163.com

联系地址: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三路3号敏捷广场四期B幢商业办公楼5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