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可否提出补偿?工程审计技巧

  工程审计结论某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予以顺延”没有说到是否能够提出经济补偿,如今因发包人原因工期延误180天,请问承包人是否能够提出经济补偿?


  答:尽管合同没有约定工期延误是不是应当提供经济补偿,不过这个约定的缺少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不管是违反合同义务,亦或是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803条规定指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能够顺延工程日期,以及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一条在建设工程领域主要指的是甲供材不及时的情况下能够顺延工期。工程审计法规


  按照《民法典》第804条规定指出,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理应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这条规定了甲方的减损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按照上述的规定,发包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不过如果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害赔偿的责任应当怎么分配?例如施工现场有外来车辆造成事故而停工,施工单位因此延误的工期与产生的损失是否能够向建设单位索赔?


  首先,施工单位没有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所以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关于第三人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违约,按照《民法典》第593条的规定指出,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理应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所以,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工程审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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