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审计的作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实际的工作中,对于评审因素的具体设置,尤其是哪些条件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哪些条件不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下面就一起来看看: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这些要素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一种重要的评审办法,而合法、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标准或评审标准又是做好综合评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下面将通过问答形式来更好地理解:设置评审因素需要重点注意哪些方面的事项。
【1】“本地化服务”可以在评标中加分吗?
(1)不可设置为投标门槛,否则限制外地供应商政府采购不能用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本地化服务作出要求,有可能会排斥潜在投标人,有失公正。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与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列举了8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所以在具体操作中,不能把本地化服务作为门槛来限制非本地投标人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2)可以作为加分项,确保售后服务服务稳定性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需要本地化服务条款,对于重要的信息系统、软件、特种设备等招标项目,本地化服务条款也许是非常重要的条款,特别是对于采购人而言,中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及时性是相当重要的。越是设备精密或是社会影响力大的项目,对于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亦越严格。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必须要跟采购人多沟通,核实其采购需求,再按照采购人的需求与要求制定可量化的标准,防止无论项目是否需要都加上本地化服务加分条款的情况出现。绿化工程审计报告
本地化服务作为加分项是可行的,亦是合理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地点关系到售后服务的质量、效率,售后服务机构连续经营时间关系到售后服务稳定性;同时,任何合法企业都可以在中国境内注册常设或设立分支机构,故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的评分标准市合理的。
【2】产品不在节能环保清单内,招标文件列为加分项合理吗?
具体到实际案例,若是招标文件明确了加分情形,把加分幅度调整的更加合理,是可以的。
相关单位在实际的操作中关键需要把握好4点:
(1)要以相关标准为依据。
(2)要有客观证明材料,比如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来作为支撑,不可以仅凭供应商自己的承诺。
(3)与加分相对应的情形需要清晰可辨,不可以模棱两可。
(4)加分的幅度应合理,应与投标产品的相关节能或者环保性所能够产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适应。工程项目审计整改报告
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可以加分吗?
按照业内招投标专家观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就不能再作为供应商的资格门槛与实质性条款,也不可作为加分条件。理由有以下两点:
(1)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倘若资质没有取消,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是不可能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获得一级的加5分,二级的加4分……。而若是没有取消资质的话,很有可能原来只有二级资质或三级资质的企业本身已经具备了资质升级的条件,或者已通过审核,正在进行公示之中。资质取消后,上述所有一切都嘎然而止。这也就意味着,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原本可以获得更高评分的投标人,如今因为资质的取消就无法获得加分了。对于这些投标人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
(2)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除非明确对中小企业,本项评审因素均加5分。由于资质审定标准与企业规模密切相关,小微企业不太可能获得较高资质,并在本项目中获得较高加分。
【3】现场踩踏证明是否能够作为评分项?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了保证采购效果,有时会增加现场踏勘、述标、答辩等环节。这些环节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采购人认为,现场踏勘环节可以让投标人更好地了解项目周围环境的情况,做出合理的投标报价、投标方案。
现场踏勘的投标人对项目更加重视,应该成为评分因素。
业内招投标行业专家认为用好现场踏勘,可以更好地为项目服务。建议对确实需要现场踏勘的项目,在招标文件里面明确踏勘的时间与联系人,由供应商自行选择去与不去,而且也不作为评分项。并且还要做好下面几点:
(1)采购人自己需要做好现场踏勘,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尽可能将项目现状通过照片、图纸等形式提供给投标人参考。对于投标人在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需要及时发布补充公告,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获得的信息是一致的。通信工程审计报告
(2)需要做好风险提示。即投标人通过现场踏勘掌握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便于制订科学的实施方案和风险分析,还能够准确拟定投标价格标准。投标人由于现场踏勘影响投标报价、方案编制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除图纸或者招标文件缺陷等原因外,由于供应商自身不能参加现场勘察或现场踏勘不全面的,供应商不得因而提出修改投标报价或提出索赔等要求。
通过在招标文件做到这三招,尽可能降低投标价过低,以及中标后施工过程中出现大量的变更和索赔纠纷的风险,真正的用好现场踏勘,保障采购效果。
【4】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能够作为评审因素吗?
有业内招投标行业专家认为,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类似的合同业绩,然而不得要求提供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把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一种重要的评审办法,而合法、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标准,而评审标准又是做好综合评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评审因素的选定更是评审标准设定的重中之重。评审因素的设置,理应以法律法规发挥为准绳,以及遵循一定的原则,从而保证评标标准或评审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公路工程决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