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谈谈建设工程项目的中介合同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建设工程前置审计按照国家《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指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中介费用是有着法律依据的。那么作为从业者最关心的就是是否能够如约获得服务报酬。


  能否获取报酬,首先要研究中介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中介合同无效,则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到建工领域,因为这一领域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多,除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基本情形外,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值得注意。作为该领域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或从业者,需要对该领域的法律法规有相当的了解,所以合同的效力虽然原则上是有效的,不过具体我们还要结合行业内的法律法规分情况讨论: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是否招投标分为: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与非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针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


  【1】如果中介人在履行中介合同过程中,存在影响招投标程序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的行为,则有可能影响中介合同效力。具体表现如下:


  (1)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程序才可以确定承包方的工程,却没有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就协助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2)中介人由于某些原因掌握招标工程的相关信息,比如标底、潜在投标人数量、报价等,并把该信息透露给委托人的。


  (3)中介人协助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以及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协同投标等情形。工程项目审计请示


  【2】如果签订的中介合同中,有“保证中标”等字样。


  【3】帮助建设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的。


  针对不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尽管没有涉及招投标的一些问题,但是如果中介人以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手段,或者明知委托人不具备承接工程所需要的资质,通过伪造、挂靠等方式帮助委托人承建工程的,中介合同无效。


  能否依约获取中介费用,除确保中介合同成立并生效外,还需要注意中介费用应约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我国法律尽管没有对居间报酬作出明确规定,但居间人的居间报酬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常根据签订工程合同总金额的百分比作为居间服务标准。当双方因中介费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往往会考量委托人在承接工程中可获得的利润,结合行业利润率,判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中介费是否过高,如果中介费在案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过高,人民法院将会予以酌减。


  总而言之,关于建工领域中介合同的问题,只要有生效的中介合同或者证明双方存在中介合同关系,而且合同中约定的中介费用较合理,中介人又有证据证明其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在主张中介费时就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除此之外,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委托人“跳单”的,应当如约支付中介报酬。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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