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法治化建设的路径探索现状、矛盾与系统性强化策略 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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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大背景下,法治建设构成了审计监督体系走向成熟与定型的核心基石与根本保障。审计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履职能力的强弱、监督效能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法治化建设的水平与深度。将审计权力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构建起一套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法治化运行机制,已成为一项紧迫而关键的时代命题。

  本文立足于审计工作实践面临的新发展阶段与新形势要求,试图系统解构当前审计机关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的成就、暴露的深层次矛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套兼具理论前瞻性与实践操作性的系统性强化策略,旨在为持续提升审计监督的法治化、专业化水平,进而全面增强审计在服务国家治理中的独特作用,提供一份深入的思考与可行的行动参考。

  ▲审计机关法治建设的现状评估:成就、效能与生态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在法治建设方面持续发力,取得了多维度、结构化的积极进展,为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奠定了初步基础。

  〔1〕制度体系的框架构建与持续完善

  在制度建设层面,审计法治的“四梁八柱”已基本确立,并朝着精细化、立体化的方向不断演进。

  •法律框架基本成型: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这一根本大法为主体,以《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为骨干,以国家审计准则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为支撑,并辅以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体化、多层次审计法律制度架构。这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操作规范持续细化:为确保法律原则落到实处,审计机关制定并出台了大量覆盖审计计划、准备、实施、报告、整改等全流程的业务操作规程与指南。同时,建立了标准化的审计文书模板库,有力地推进了审计作业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减少了自由裁量的随意性。

  •制度创新取得局部突破:在一些重点区域或新兴领域,审计制度创新进行了有益尝试。例如,部分区域围绕协同监督开展了审计协同立法的试点探索;一些先行地区针对大数据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新兴审计领域,率先研究制定了相应的审计标准与指引,为特定领域的审计实践提供了初步的制度保障。

  〔2〕执法质量的系统性提升与效能增强

  随着制度的完善,审计执法的整体质量与效能也得到了切实提升,监督的权威性进一步彰显。

  •质量控制体系不断创新:各级审计机关普遍构建并不断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通过强化分级复核、开展质量检查等方式防控风险。部分审计机关通过创新审理机制、引入外部咨询等方式,显著提升了审计项目的程序合规率与证据有效性。

  •执法方式迈向数字化转型:积极推动审计技术方法创新,大力推广运用大数据分析、地理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使审计监督的穿透力和精准度显著增强,从海量数据中发现疑点、捕捉线索的能力大幅提升。

  •监督效能得到实质性显现:审计监督在维护经济秩序、推动反腐倡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数量持续增长,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处理,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合力,发挥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3〕法治生态的结构性改善与认同提升

  审计法治建设不仅关注自身,其产生的辐射效应也促进了整体监督生态和社会认知的积极变化。

  •协同监督格局初步显现: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更加顺畅。例如,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普遍建立了更为顺畅的问题线索移送、信息沟通和案件协同查办机制,实现了监督成果的共享与效能的叠加。

  •法治文化氛围日趋浓厚:法治教育被深度纳入审计人员职业培训和发展的全过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深入人心。同时,通过严格落实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加大审计信息公开力度,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关注度、认同度和满意度在逐年提高,审计监督的社会基础日益巩固。

  ▲法治建设面临的深层次矛盾与挑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审计机关的法治建设仍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结构性的矛盾与挑战,制约着审计监督效能的最大化发挥。

  〔1〕制度供给存在不匹配与碎片化的结构性矛盾

  现有的审计法律制度体系,与快速发展的审计实践和复杂多元的监督需求之间,仍存在供给不足、协同不够的问题。

  •立法协同性有待加强:审计法律法规与其他经济领域法律(如《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证券法》等)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尚存不足,在政府投资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等领域,时而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模糊地带,给审计定性和处理带来难题。

  •标准体系呈现碎片化:不同审计业务类型(如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的评价标准、操作指南尚未完全统一,存在一定差异。此外,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效力层级与适用范围有时不够清晰,可能影响执法的统一性。

  •制度更新滞后于实践发展:现行审计规范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完全适应政策跟踪审计、绩效审计、研究型审计等新型审计业务蓬勃发展的需要。对于这些审计项目,在审计目标、程序方法、责任界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流程规制空白或制度依据不足的情况。

  〔2〕权力运行存在不均衡与不严密的机制性梗阻

  在审计执法权力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一些机制性障碍影响了审计监督的规范性、公正性与强制性。

  •执法尺度尚需进一步统一:由于地区差异、理解不同或自由裁量空间的存在,对于同一类型、相似性质的审计发现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之间的处理意见和处罚尺度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影响了审计监督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程序执行的严谨性有待提升:在部分审计项目中,仍可能存在调查取证手续不完备、程序执行不严格、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这不仅构成审计质量风险,也可能在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陷入被动。

  •整改问责的刚性约束亟待强化:审计“后半篇文章”的落实仍是短板。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那些涉及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系统性难题,整改的协同推动机制尚不健全,问责追责的力度和效果有时不够理想,导致部分重大问题“屡审屡犯”,削弱了审计监督的震慑效果。

  〔3〕能力建设存在不全面与不匹配的系统性短板

  审计队伍的能力素质与技术支撑,尚未完全适应法治化、现代化审计监督的高标准、严要求。

  •队伍知识结构相对单一:基层审计机关普遍面临复合型、专业化人才短缺的挑战。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可能偏重于会计、审计专业,而具备深厚法律功底、精通现代信息技术、熟悉宏观经济政策的复合型人才较为匮乏。部分审计人员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仍有提升空间,个别情况下甚至可能因超越权限、程序不当而引发法律风险。

  •技术支撑能力存在短板:现有的审计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等信息系统,其功能设计可能未能完全契合法治化监督的精细化需求。各系统之间、审计机关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对接尚未完全畅通,存在“信息孤岛”,制约了大数据审计技术的深度应用和审计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审计机关法治建设的系统性强化路径

  面对成就与挑战,新时代审计机关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瞄准关键症结,从制度、机制、能力等多维度协同发力,探索出一条切实有效的法治化强化路径。

  〔1〕完善审计法规制度体系,夯实法治根基

  首要任务是构建更加科学完备、协调统一的审计法律制度体系。

  •推进重点领域与新兴领域立法:紧跟国家战略和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制定或修订重大政策跟踪审计、国有资产审计、网络安全审计等领域的专项审计法规或操作指引。建立审计标准的动态调整与发布机制,确保制度供给的时效性与适应性。

  •完善跨领域立法协同机制: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人大、司法、财政等相关领域的定期立法磋商与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与模糊问题。可在国家重大改革试验区,开展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在制度层面的集成创新试点。

  •强化制度实施的后评估与反馈:建立审计法规执行效果的常态化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重要审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系统性评估,及时发现问题,为制度的立、改、废、释提供科学依据。

  〔2〕健全审计执法规范机制,约束权力运行

  核心是确保审计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透明、高效运行。

  •大力推行审计执法标准化:针对常见多发的审计问题类型,进一步细化、统一处理处罚的标准与尺度,压缩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提升审计执法的规范性与可预期性。

  •不断创新审计执法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审计风险预警提示制度,强化过程控制。在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中,推行“法律+业务”、“审计+专家”的专业协同工作模式,提升执法专业水平。深化科技强审,探索非现场审计、持续审计等新型模式。

  •全面强化对审计执法的内部监督:开发运用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系统,实现关键环节可追溯。探索推行特约审计监督员等制度,主动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对审计执法行为进行评议和监督。

  〔3〕构建严密的审计质量控制与监督体系,强化问责效能

  关键是通过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确保审计质量与权威。

  •完善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审计项目立项专家论证、实施方案集体评审、报告分级复核等制度。严格落实审计质量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审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强化整改问责的刚性约束力:推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被审计单位负责、审计机关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协同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分级分类的审计问责办法,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严肃追责问责。探索在审计机关内部设立专职督查机构,专司整改督查职责。

  •拓宽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告制度,探索建立公众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诉与复核机制。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可试点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重大项目审计质量进行鉴证,提升审计公信力。

  〔4〕实施审计法治能力提升工程,筑牢人才技术支撑

  基础是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并配以强大的技术赋能。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审计法治专业教研中心或培训基地。大力开发推广审计法治在线学习平台与案例库,为审计人员提供持续、便捷的专业学习资源。

  •优化审计队伍专业结构:在审计人员招录、选拔、晋升等环节,更加重视法律专业背景和职业资格。在各级审计机关内部,探索设立总法律顾问或法治专门岗位,为重大决策、重要项目提供法律支持。

  •强化现代信息技术赋能:积极研发应用审计法规智能检索、案例推送、风险提示等智能辅助系统。规划建设全国或区域性的审计法治大数据中心,汇聚和分析审计执法、整改问责、风险预警等多维数据,以科技手段提升审计法治工作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当前,审计机关的法治化建设正处在一个攻坚克难、深化提升的关键阶段。展望前路,审计机关必须坚持以系统观念和问题导向推进法治建设,勇于直面并着力破解制度供给、权力运行、能力支撑等方面的突出矛盾。通过坚持不懈地推进制度创新、机制优化、能力提升和技术赋能,多维度协同驱动,方能在巩固既有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开创审计法治建设的新局面。

  最终目标是加快构建起一套契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征、遵循审计规律的现代审计法治体系,从而全面提升审计监督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使审计法治真正成为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维护经济秩序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坚实保障与锋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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