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务问答十个典型问题与权威解答安装工程预算的依据

  襄阳排水工程预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是评标过程的"裁判员",是公平公正的"守门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围绕评审专家的资质条件、履职规范、权利边界及回避情形等,常常出现各类疑难问题,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乃至评审专家本人都感到困惑。本文精选了十个最具代表性和实操指导意义的典型问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逐一作出清晰、权威的解答,希望能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指引。

  ▲评审专家必须全部到齐后,才能开始评标工作吗?

  答:是的,必须全部到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必须严格符合法定要求,方可启动评标程序。如果评审专家缺席,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足法定标准,则评标委员会不构成合法主体,所做出的任何评审结论均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第一时间启动补抽程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补足缺额;若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也可按规定程序自行选定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予以补足。如果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补足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中止评审工作,妥善封存所有采购文件资料,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磋商小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组织评审活动,不得在原有不完整的委员会基础上继续推进。上海拼装钢结构工程预算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规定,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评标过程中,专家临时有事离席了,还能继续评吗?

  答:不可以。评标一旦开始后,评审专家因突发情况需要中途离席,无论其离开时间长短,均导致在岗评审专家数量不足法定人数,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构成即刻受到破坏,评审活动不得继续进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程序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自行选定符合条件的专家予以补足。在补足专家之前,评审工作必须暂停,待新补专家到位并对前期评审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与衔接后,方可恢复评审。严禁在专家缺位的情况下由剩余专家继续完成评审工作,否则评审结果无效,且相关责任主体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专业装饰工程预算服务电话

  法律依据:同上,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专家缺席情形。

  ▲邀请招标中,供应商可以由评审专家推荐吗?

  答:不可以。在邀请招标方式中,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合法途径中并不包含"评审专家推荐"这一选项。法律明确规定,采购人有权以书面方式推荐潜在供应商,但评审专家不具备此项推荐权限。具体操作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方式产生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确保入围过程的公正性与随机性,杜绝任何个人或特定群体对供应商入围环节的不当干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三)采购人书面推荐。该条文所列方式中不包含评审专家推荐,故评审专家不得以此身份参与供应商推荐环节。工程预算手算怎么算

  ▲学校作为采购人,学校的老师可以参加评标吗?

  答:学校的老师可以参加评标,但原则上只能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与,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评标工作。这是为了确保评审专家队伍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避免采购人内部人员以专家名义影响评审结果。但法律设定了一项例外情形:对于技术方案复杂、专业领域特殊、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学校老师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此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无论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均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这是对采购代理机构中立性的刚性约束。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审专家发现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可以停止评标吗?

  答:可以,但须遵循规范程序。资格审查工作依法属于采购人的法定职责范围,评审专家不直接承担资格审查职能。然而,当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正常推进时,评审专家有权也有责任停止评标工作。此时应当立即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将所发现的问题及依据作出详细说明,并形成书面记录留存备查。待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确认缺陷存在并决定修改招标文件后,应当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而非在原缺陷基础上继续推进评审。工程预算员的电话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评审因素根据"优""良""合格"设置分值,这种做法合规吗?

  案例描述:某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中规定——"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平方米、高台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至45分,中得20至34分,一般得0至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至40分,中得20至34分,一般得0至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公路工程预算交通定额

  答:这种做法不合规,应予纠正。综合评分法中,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严格对应,这是综合评分法的核心刚性要求。其关键要义在于,评分因素必须能够量化为明确的客观分值,而非依赖评审专家的主观感受进行模糊评判。"优""良""合格"等定性描述本身并不构成量化指标,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和明确的得分依据,实质上是将评分权完全交由评审专家自由裁量,违背了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应当客观、公正、可复核的基本原则。正确的做法是:将评分因素细化为可测量、可验证的具体指标,并为每一项指标设定明确的分值或计分规则,使所有投标人在同一客观尺度下接受评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是对评审标准设置方式的强制性规范要求。

  ▲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可以分工对不同的投标文件分别打分吗?

  政府采购评审实践中,部分评审专家为节约时间、提高效率,采用分工协作的方式——将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分派给不同专家各自审阅,然后依据各自的审查结果分别对商务部分进行打分。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独立评审原则?商务部分的认定是否应当由每位评审专家独立完成,而非通过分工完成?铁山港区工程预算

  答:评审专家的分工评审做法,在本质上与独立评审的法定原则相背离。然而,在实际评审工作中,要求每一位评审专家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从头至尾的详尽审阅,在投标供应商数量众多、采购规模庞大的项目中确实面临操作上的困难——有时评审工作甚至需要持续数日。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不少评标委员会采取了适度的分工协作方式。

  但须严格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第一,分工协作的范围仅限于招标文件中具有明确分值标准的客观评分项,例如业绩加分、诚信记录、小微企业认定、专利证书以及各类荣誉奖项等,评审专家可以在分工查找后将相关内容及其对应页码告知其他专家,供其核实确认;而对于技术方案、重点难点分析以及服务承诺等存在分值区间的主观评分项,则必须由每位评审专家独立审阅、独立打分,不得相互替代或协同评定。

  第二,在通报所查信息时,任何专家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或诱导性的评论意见——例如,负责审查合同的专家只能告知其他专家合同内容所在的页码位置,而不得对合同是否存在问题、应当给予多少分值等发表主观看法。宁夏轻钢玻璃温室工程预算

  第三,对于需要评标委员会共同认定的事项,如招标文件未明确表述或存在理解争议的情形,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集体决议,但该决议不应影响各专家在主观评分项上的独立裁量权。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独立评审是评审工作的基本准则,任何削弱或规避这一原则的操作方式均需审慎对待。

  ▲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还能参与同一项目的验收工作吗?

  答:不可以。参与前期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应当在后续验收环节中主动回避,不得再以任何身份参与同一项目的验收活动。验收小组的组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物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代表等至少三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并从中确定一名负责人。

  其中,至少应当包含一名该项目的具体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主选择,可以从本单位内部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邀请;采购人还可以邀请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工作,以增强验收的客观性与透明度。但有一条红线不可逾越——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必须在验收环节中予以回避,以确保验收工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避免出现"自己评、自己验"的利益冲突情形。清徐品质工装工程预算

  法律依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鲁财采〔2021〕25号)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具体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也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刚满70周岁的人员,有资格申请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对申请担任评审专家的年龄上限条件表述为"不满70周岁"。根据《民法典》的法律用语规范,"不满"这一表述不包含本数。因此,刚满70周岁的人员因已超出法定年龄上限,不再具备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尚不满70周岁,但在入库后年满70周岁,各地管理规则不一,多数地区会要求对超龄专家进行清理或转为特殊情形下的临时聘用,具体应遵循所在省级财政部门的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据此,"不满70周岁"是指年龄严格小于70周岁,年满70周岁者不在其列。装饰工程预算书包括哪些

  ▲某专家任职于B公司,在A公司持有百分之十的股份,现A公司参与投标,该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答:不需要回避。该专家虽然在A供应商处持有股权,但持股比例为百分之十,未达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回避的利害关系情形,故无需强制回避。但须注意,若该专家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则应当依法回避。若不存在上述亲属关系,且其持股比例未构成控股或实际控制,则不属于法定回避范畴。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若该专家本人认为其持股行为可能引发外界对评审公正性的合理怀疑,从审慎原则出发,也可以主动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以维护评审活动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该专家持股百分之十的情形,不属于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因此不构成法定回避事由。安装工程预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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