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整理关于不平衡报价相关的裁判观点(上)上海安防工程预算

  工程预算标准版〔案例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730号湖南省*道工程总公司、湖南*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裁判观点: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变更合同单价”,由于出现地址坍塌冒顶及其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小导管超前灌浆项目工程量剧增10倍,双方补签《会议纪要》同意对超出合同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进行协商调整。尽管后来一直未对单价达成最终意见,不过足见双方对此部分单计算已经达成新的意思表示,不再按照合同单价计算。合同单价419.79元/米,鉴定意见单价108.47元/米,因此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参考定额、鉴定意见,同时考虑施工难度,酌情将超出合同工程量以外部分的单价定为200元/米。

  诉辩意见:*天河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超前灌浆小导管项目单价为200元/米不适当,应采纳鉴定意见书认定的108.47元/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超前灌浆小导管工程量为2025米,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地质缺陷引起设计与施工方案变化,此项目工程量为28596米,双方多次协商后达成合同清单工程量115%以内按合同单价419.79元/米结算,超出部分按交通部2007年第33号文颁发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进行编制计算,单价不进行下浮5%。一审法院主观酌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1.如何确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一、原告提交的工程量结算依据证据中,有十份变更签证无监理方及业主方签字认可,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建筑行业普遍规则,对此十份变更签证不予认可。对于除此十份变更签证之外的其他所有工程量,以及除了φ48*6厚壁钢管,L=6m小导管超前灌浆项目之外其他所有项目的价格,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永*会鉴字【2018】第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认定的数额,因此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总造价的分歧焦点实际就是ф48*6厚壁钢管,L=6m小导管超前灌浆项目的价格争议。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该项目单价为419.79元/米,不过合同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为2025米,后由于施工情况变化,实际工程量为28596米,相比合同工程量清单增加十余倍,属于重大变更事项。

  尽管双方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变更合同单价”,不过2012年12月30日,双方又在《*天河水库扩建前期工程会议纪要》中同意对超出合同工程量以上部分的单价进行协商调整,尽管后来一直未对单价的金额形成具体协商意见,不过足见双方对于此部分单价计算已经达成新的意思表示,都同意不再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此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对被告提出的“超前灌浆小导管项目超出合同部分不应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为419.79元/米,而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单价为108.47元/米,相差较为悬殊。根据双方在会议纪要里约定的调整原则,参考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同时考虑实际施工工艺的难度,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将超出合同以外部分的单价酌情定为200元/米。据此,超前灌浆小导管项目合同内工程量总价为2025m×419.79=850074.75元,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总价为26571m×200=5314200元,合计6164274.75元。除超前灌浆小导管项目之外,剩余工程造价为14606826元,合计工程总造价为20771100.8元。大同装饰工程预算要求

  二审法院认为:2.超前灌浆小导管计价问题。......双方对于合同内的工程量和超出合同内工程量15%部分303.75米合计2328.75米同意按合同单价计价,本院予以确认,即为:2328.75*419.79=977585.96元。......一审法院按照双方在会议纪要里约定的调整原则,参考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同时考虑实际施工工艺的难度,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将超出合同以外部分的单价酌情定为200元/米并无不当。因此,超出合同部分15%以外的工程总价为26267.25米*200=5253450元。*道总公司、*天河公司对超前灌浆小导管计价的上诉理由都不能成立,本院都不予支持。

  〔案例2〕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终183号四川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泸*化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年6月5日)

  裁判观点: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合同,承包人采取了不平衡报价,合同约定了工程量调整部分的调价规则为“清单内有单价的按照清单单价”,则对于增加部分工程量应按清单单价计价。对于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发包人无经验,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要求撤销该报价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要判断不平衡报价是否存在否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应当从整个工程及价款来进行,而不是就部分工程价款进行单独评价。

  诉辩意见:

  上诉人煤气*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五、被上诉人的不平衡报价构成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被上诉人利用自身优势,在投标时明知防腐工程量绝不仅仅只有招标文件规定的18.843吨,应该会有200多吨,因此在报价时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防腐工程报价远远高出四川省2009定额近10倍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并要求工程部出具超越授权范围、严重损害上诉人利益的零星委托单,工程部在另行委托时并不知道防腐工程报价超出市场价10倍以上,该防腐工程报价构成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依法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弘*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理由如下:......四、被上诉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总价控制原则,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进行不平衡报价,最终形成中标合同包干价,双方最终签订主合同,应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平衡报价的认可,并且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不平衡报价,主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共同构成合同文件,因此,投标书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前对被上诉人的投标报价并未提出异议,本案防腐工程报价不是笔误,分部分项报价是不平衡组价,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水闸安全鉴定工程预算

  六、上诉人通过公开招投标进行工程发包,被上诉人没有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无经验签订合同的情形,双方在经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并无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情形,被上诉人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工程量大大超出了投标工程量清单,如土石方回填从200立方米增加到11140.81立方米、机械运余土从200立方米增加到5395.2立方米、零星砌砖从3.8立方米增加到341.036立方米,被上诉人部分单项报价严重低于四川省2009定额,如钢筋报价约为5100元/吨,定额组价约为6000元/吨,混凝土报价约为300元/立方米,定额组价约为400元/立方米,该两项报价所计工程款低于按定额所计工程款约为400万元,不过双方所有超出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都是按投标文件约定的分项分部报价进行计价,按照被上诉人主张防腐工程单价计算,全部工程款才约为6200万左右(桩基础工程款800多万元除外),而按四川省2009定额计算全部工程款应为6700多万元(桩基础工程款除外),因此被上诉人投标价从整体上讲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

  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过公开招投标,2012年7月2日,弘*公司承包建设泸州化**区原料结构调整项目气化、渣水装置主体土建工程,双方签订主合同(合同编号:MQH1-GCSG-201207-0401),......工程承包范围为气化装置38米以下钢筋混凝土所有工程内容、38米以上钢结构安装工程、渣水装置框架全部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载全部内容。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承包人在施工图范围内(招标图)总价包干,除发包人已定的暂估价材料价差、调整工程量(设计变更、包括正式施工图与招标图的差异、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基础桩的长度变化、发包人委托的新增工程内容等工程量调整)可调整之外,其他不再调整。(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5)发包人由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及发包人委托的新增工程内容等引起的工程量调整涉及的材料价格结算原则:投标报价中已有的材料,则按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进入结算;……(二)调整工程量的计价原则:施工过程中确因设计变更(包括正式施工图与招标图的差异)、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基础桩的长度变化、发包人委托的新增工程内容等引起工程量的调整,经监理审核、发包人签批后进行费用结算调整,调整工程量结算原则如下:①调整工程量在投标报价中已有的或有类似的分部分项工程,按投标报价中已有的或有类似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进入结算。合同总价包干为人民币42508270元,承包人在施工图范围内总价包干,除发包人已定的暂估价材料价差、调整工程量(设计变更、包括正式施工图与招标图的差异、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基础桩的长度变化、发包人委托的新增工程内容等工程量调整)可调整之外,其他不再调整。......专用合同条款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施工工程中确由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基础桩的长度变化、发包人委托的新增工程内容等引起工程量的调整,经监理审核、发包人签批后进行费用结算调整,调整工程量结算原则如下:①调整工程量在投标报价中已有的或有类似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投标报价中已有的或有类似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进入结算。......。鉴于各种原因,该工程一直施工建设至2015年仍然未能竣工。为了工程顺利竣工验收,2015年1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编号:MQH1-GCSG-201207-0401-A),此协议约定:甲方(煤气*公司)于2012年7月2日与乙方(弘*公司)签订了主合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招标图与正式实施施工图、设计变更及桩基础超深、技术核定等现场签证、甲方新增委托工程内容等调整工程量事宜,致使实际上完成的工程量造价大大超出签约合同价,而且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完全无法预计与承担的。上海安防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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