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分析案例关于不平衡报价相关的裁判观点(上)公路隧道工程预算评审

  郑州工程预算平台公司笔者按:不平衡报价系有经验承包商的合法经营策略,衡量承包商商务能力的高低。不平衡报价在不抬高总价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内部子项目单价,既不影响中标,又可以在结算时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

  比如:对于能够早日收款的项目(如开办费、土方、基础工程等),单价报得高一些,以利于资金周转;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如设计变更导致),单价适当提高;图纸内容不明确的,或预计后期会减少的项目,单价报得低一点。

  笔者认为:不平衡报价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平衡报价不导致合同无效。若是承包商预估错误,则会遭受不平衡报价的反噬,当然承包商也风险自负,不平衡报价策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手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除非价格实在悬殊且承包商有故意导致设计变更的情形,否则司法不宜过分干涉。

  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法时,需要注意招标文件的相关细则,以免废标。

  在实务中,发生结算争议时,发包人多以显失公平、不当得利等理由主张调价。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不平衡报价的结算争议还较小,由于设计变更主动权在业主,业主有一定的合理预期与过程控制。

  EPC总承包模式,我们暂且搁置真假EPC之争,也可称之为符合国情的EPC合同,合同也是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承发包双方理应受此约束。

  在EPC合同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双方进行按实结算,这时候对于不平衡报价是否需要调价,承、发包单位(审计单位)可能发生激烈争议。

  由于EPC工程的设计工作由承包商负责,这时候对不平衡报价的争议,要进行梳理、评判往往比施工总承包模式要复杂的多。

  为免争议,承发包双方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应作出专业、合理、可行的具体细则。工程预算审计法规

  〔案例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730号湖南省*道工程总公司、湖南*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裁判观点: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变更合同单价”,由于出现地址坍塌冒顶及其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小导管超前灌浆项目工程量剧增10倍,双方补签《会议纪要》同意对超出合同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进行协商调整。尽管后来一直未对单价达成最终意见,不过足见双方对此部分单计算已经达成新的意思表示,不再按照合同单价计算。合同单价419.79元/米,鉴定意见单价108.47元/米,因此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参考定额、鉴定意见,同时考虑施工难度,酌情将超出合同工程量以外部分的单价定为200元/米。

  诉辩意见:*天河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超前灌浆小导管项目单价为200元/米不适当,应采纳鉴定意见书认定的108.47元/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超前灌浆小导管工程量为2025米,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地质缺陷引起设计与施工方案变化,该项目工程量为28596米,双方多次协商后达成合同清单工程量115%以内按合同单价419.79元/米结算,超出部分按交通部2007年第33号文颁发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进行编制计算,单价不进行下浮5%。一审法院主观酌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1.如何确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一、原告提交的工程量结算依据证据中,有十份变更签证无监理方及业主方签字认可,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建筑行业普遍规则,对此十份变更签证不予认可。对于除此十份变更签证之外的其他所有工程量,以及除了φ48*6厚壁钢管,L=6m小导管超前灌浆项目之外其他所有项目的价格,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永*会鉴字【2018】第0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认定的数额,故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总造价的分歧焦点实际就是ф48*6厚壁钢管,L=6m小导管超前灌浆项目的价格争议。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该项目单价为419.79元/米,不过合同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为2025米,后由于施工情况变化,实际工程量为28596米,相比合同工程量清单增加十余倍,属于重大变更事项。工程预算的基本公式

  尽管双方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不因工程量的增减变更合同单价”,但2012年12月30日,双方又在《*天河水库扩建前期工程会议纪要》中同意对超出合同工程量以上部分的单价进行协商调整,尽管后来一直未对单价的金额形成具体协商意见,不过足见双方对于此部分单价计算已经达成新的意思表示,都同意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此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对被告提出的“超前灌浆小导管项目超出合同部分不应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为419.79元/米,而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单价为108.47元/米,相差较为悬殊。按照双方在会议纪要里约定的调整原则,参考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同时考虑实际施工工艺的难度,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将超出合同以外部分的单价酌情定为200元/米。据此,超前灌浆小导管项目合同内工程量总价为2025m×419.79=850074.75元,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总价为26571m×200=5314200元,合计6164274.75元。除超前灌浆小导管项目之外,剩余工程造价为14606826元,合计工程总造价为20771100.8元。

  二审法院认为:2.超前灌浆小导管计价问题。......双方对于合同内的工程量和超出合同内工程量15%部分303.75米合计2328.75米同意按合同单价计价,本院予以确认,即为:2328.75*419.79=977585.96元。......一审法院按照双方在会议纪要里约定的调整原则,参考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同时考虑实际施工工艺的难度,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将超出合同以外部分的单价酌情定为200元/米并无不当。因此,超出合同部分15%以外的工程总价为26267.25米*200=5253450元。*道总公司、*天河公司对超前灌浆小导管计价的上诉理由都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案例2〕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5民终183号四川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泸*化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年6月5日)

  裁判观点: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合同,承包人采取了不平衡报价,合同约定了工程量调整部分的调价规则为“清单内有单价的按照清单单价”,则对于增加部分工程量应按照清单单价计价。对于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发包人无经验,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要求撤销该报价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要判断不平衡报价是否存在否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应从整个工程及价款来进行,而不是就部分工程价款进行单独评价。装饰工程预算公司收费

  诉辩意见:上诉人煤气*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五、被上诉人的不平衡报价构成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被上诉人利用自身优势,在投标时明知防腐工程量绝不仅仅只有招标文件规定的18.843吨,应该会有200多吨,因此在报价时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防腐工程报价远远高出四川省2009定额近10倍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并要求工程部出具超越授权范围、严重损害上诉人利益的零星委托单,工程部在另行委托时并不知道防腐工程报价超出市场价10倍以上,该防腐工程报价构成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依法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弘*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理由如下:......四、被上诉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总价控制原则,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进行不平衡报价,最终形成中标合同包干价,双方最终签订主合同,应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平衡报价的认可,并且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不平衡报价,主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共同构成合同文件,因此,投标书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前对被上诉人的投标报价并未提出异议,本案防腐工程报价不是笔误,分部分项报价是不平衡组价,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六、上诉人通过公开招投标进行工程发包,被上诉人没有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无经验签订合同的情形,双方在经过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并无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情形,被上诉人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工程量大大超出了投标工程量清单,比如土石方回填从200立方米增加到11140.81立方米、机械运余土从200立方米增加到5395.2立方米、零星砌砖从3.8立方米增加到341.036立方米,被上诉人部分单项报价严重低于四川省2009定额,如钢筋报价约为5100元/吨,定额组价约为6000元/吨,混凝土报价约为300元/立方米,定额组价约为400元/立方米,该两项报价所计工程款低于按定额所计工程款约为400万元,不过双方所有超出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都是按投标文件约定的分项分部报价进行计价,按照被上诉人主张防腐工程单价计算,全部工程款才约为6200万左右(桩基础工程款800多万元除外),而按四川省2009定额计算全部工程款应为6700多万元(桩基础工程款除外),因此被上诉人投标价从整体上讲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公路隧道工程预算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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