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如何确定工程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全面解析与实务指引大同平城区酒店工程预算

  甘肃连栋温室工程预算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是工程价款结算的核心环节。准确的工程量计量不仅关系到承包人能否获得应得的工程款,也关系到发包人能否有效控制投资。因此,明确工程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对于预防和解决工程款结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工程量的计算范围、计量方式、计量程序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

  ▲工程量计算

  工程量的计算涉及十四个大的方面,具体包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脚手架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门窗及木结构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防腐保温隔热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工程、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垂直运输定额、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及机械定额。以上每一个专业类别都有其特定的计算规则和适用范围,造价人员应当熟练掌握。风力发电拆除工程预算书

  在具体计算工程量时,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

  〔1〕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对工程量的种类范围与计算方法作出了明确约定,则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与确认。合同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工程设计变更,那么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等书面文件形式作为载体的证据,均可以作为结算工程量的依据,并进而作为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些书面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作为结算的重要凭证。

  〔3〕如果当事人对工程量的多少存在争议,且没有签证等书面文件,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情况下,其他非书面的试图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在经过举证、质证等程序后,如果足以证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实际工程量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那么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事实的尊重,但举证责任相对较重。工程预算地区分类标准

  ▲工程量计量方式

  工程量计量是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工程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43条将“工程量计量”定义为: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工程量计量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当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要依据。

  工程合同根据价格类型的不同,可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对此,《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11条至第2.0.13条分别作出了规定。部分地方法规中虽将成本加酬金合同表述为“成本补偿合同”,但其实质并无不同。合同类型的不同决定了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也决定了工程量计量方式的不同。深圳智能弱电工程预算

  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8.1.4条的规定,考虑到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都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基于这种相似性,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计量按照单价合同的规定进行。因此,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计量方式:单价合同的计量和总价合同的计量。

  -单价合同的计量: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按实计量,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包人承担单价变化的风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总价合同的计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总价合同中,除工程变更外,合同总价一般不因工程量变化而调整。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设计变更除外)。路基工程预算定额

  ▲工程量计量程序

  如果当事人双方适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除了选择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外,当事人还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过,如果当事人并没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则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应当分别依照各自确定的计量方式和计量程序计算工程量。

  对于单价合同中工程计量的方式和程序,《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8.2.1条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第8.2.2条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缺项、工程量偏差,或者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当按照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2.3.3条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的时间节点应当严格遵守,避免因逾期报送而影响计量。做工程预算需要哪些手续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则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这一规定督促承包人积极履行配合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3)如果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量报表后7天内没有完成审核,则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作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凭此计算工程价款。这一“视为条款”是对发包人(监理人)怠于履行审核义务的制约,有助于防止发包人无限期拖延计量。

  对于总价合同的工程计量方式与程序,《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8.3.1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当依据本规范第8.2条的规定计算(即按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则计算)。第8.3.2条规定: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根据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当为承包人用作结算的最终工程量。防雷设施安装工程预算

  这意味着,在图纸预算总价合同下,结算工程量原则上以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和预算为准,不因实际施工量的差异而调整,除非发生了工程变更。第8.3.3条规定: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当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2.3.4条、第12.3.5条的约定,采用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虽与单价合同在计量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计量程序上却保持一致。也就是说,无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如果一方怠于履行计量程序(如承包人不按时报送工程量报告,或监理人不按时审核),该方将丧失工程计量的主动权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工程量计量条款对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效力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不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更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即使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量计量条款与《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相冲突,也并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不仅可以约定与规范不一致的工程量计量方法,而且对于工程量的计价方法也可以与国家规范不一致。这一观点体现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尊重。工程预算报价单pdf

  对于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条款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则计量实体和程序的认定很可能仍然必须按照中标合同的约定进行。这是因为,变更工程量计量条款,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工程价款的变更,属于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变更。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为准。

  例如,在吉林高院(2014)吉民一终字第6号案件中,法院即认为:《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该规范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方式为固定总价方式的约定有效。这一判例说明,在尊重合同自由原则的同时,法院也会审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一般的计价规范要求,法院倾向于认可当事人的自主约定。

  综上,工程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最终确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量规则、计量周期、计量程序以及逾期计量的后果,以减少结算争议。在发生争议时,应当综合运用合同约定、规范要求以及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对于经过招标的项目,应当注意中标合同的优先效力,避免因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而导致条款无效的风险。大同平城区酒店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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