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责任风险防控承包人的战略必修课 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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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的设计责任

  在我国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工程设计工作通常由发包人另行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承包人仅需按图施工,依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开展工程建设。在此背景下,承包人普遍认为,工程设计责任天然归属于发包人,与其无涉。这种根深蒂固的责任边界认知,导致大多数承包人长期忽视自身设计能力的培育,也未能构建起与设计管理相关的技术体系与人才储备。

  然而,随着国内外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迅速普及,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在政策引导下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责任逐步从发包人向承包人转移。面对这一变革,设计能力的缺失已不再是承包人“可选项”中的短板,而是直接影响其能否获取项目资格、能否顺利履约执行的根本性问题。承包人要适应这一趋势,不仅需要快速补足设计能力短板,更需从战略高度重新审视设计责任的内涵与边界,系统构建应对设计责任风险的综合管理机制。

  事实上,无论是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中承担有限的设计审查义务,还是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承担全面的设计责任,承包人均已无法回避与设计工作相关的各类法律义务、合同义务及技术职责。对设计责任的认知程度与管理水平,正日益成为衡量承包人综合履约能力、风险防控能力乃至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标尺。

  施工总承包下的设计责任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工程设计责任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承担设计错误本身所引发的直接责任。但需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及合同对承包人施加了法定的、不可豁免的审图义务及异议提示义务。若承包人在履行该等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条款确立了承包人对设计文件的主动审查义务及及时反馈义务,而非被动接收图纸后即可免责。

  更进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则从民事责任分配角度作出指引:若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承担过错责任;但若承包人对该缺陷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或发现缺陷后未及时提出异议,亦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认定承包人过错时,通常会综合考量承包人的专业能力、图纸错漏的明显程度、异议提出的时效性等因素。换言之,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信赖并非绝对,其仍负有与其资质等级相匹配的专业审慎义务。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6.1条及第1.6.2条进一步细化了发包人的图纸提供义务及承包人的异议反馈机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承包人在收到图纸后,若发现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附具意见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上述规定共同勾勒出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设计责任的边界:其并非设计的“创造者”,而是设计的“审核者”与“反馈者”。然而,这一边界在实践中常被模糊甚至突破。发包人往往通过在施工合同中增设条款,将图纸错漏的识别义务以近乎绝对责任的形式施加于承包人,并约定未发现或未及时提出错漏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损失。此类合同条款虽未完全免除发包人的法定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显著放大了承包人的履约风险。

  工程总承包下的设计责任

  与施工总承包不同,工程总承包模式将工程设计工作整体纳入承包人的合同义务范围。承包人不只是按图施工的执行者,更是设计工作的组织者、决策者及最终责任承担者。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质量责任分配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依据:“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据此,无论是承包人自行完成设计,还是将设计工作分包给专业设计单位,其均须对设计成果的合规性、完整性、经济性及可施工性承担最终责任。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合同条款第5.1.1条则进一步明确:“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可见,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设计责任具有全面性、终局性及不可转嫁性。即便承包人将设计工作分包,其对发包人所负的设计责任亦不因分包而减轻或免除;其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分配,属于内部追偿范畴,对外仍由承包人一体承担。这种责任配置对承包人的设计管理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及风险预控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承包人的设计责任风险

  施工总承包下的设计责任风险

  从法律文本层面观之,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的设计责任边界相对清晰、风险敞口相对有限。然而,合同实践往往较法律规定更为复杂且更具博弈色彩。发包人为转移自身在设计环节的管理压力与潜在风险,普遍倾向于在施工合同中设置加重承包人审图义务的条款。

  典型的风险场景包括:发包人在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承包人须对发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复核,若未发现图纸错漏或发现后未在约定时限内书面反馈,则视为承包人认可图纸的准确性,后续因图纸问题引发的返工、工期延误、成本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不得就此主张工期顺延或费用索赔。此类条款虽不完全排除发包人的法定过错责任,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大幅压缩了承包人的抗辩空间。

  更为严峻的是,施工总承包项目往往体量庞大、工期紧张,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及开工初期难以对全套图纸进行深度审查。而一旦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错漏,发包人常以“承包人未尽审慎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设计变更引发的增量成本,甚至反向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承包人非但无法就返工损失获得补偿,反而可能因工期延误面临高额罚则,陷入成本失控与履约被动的双重困境。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设计责任风险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责任由发包人转移至承包人,风险敞口同步迁移。然而,大量承包人受制于历史路径依赖,设计能力与设计管理能力仍处于培育阶段,难以对设计工作实施有效管控,进而衍生出以下四类典型风险场景。

  〔1〕承包人不能控制设计

  当承包人仅具备施工资质、不具备设计资质时,通常采取联合体投标模式引入设计单位作为合作伙伴。承包人对设计单位的选择路径主要包括三类:一是长期合作的设计单位,具备一定的默契基础;二是通过招标、议标等竞争性程序择优确定;三是由发包人直接指定,承包人被动接受。

  实践中,由发包人指定设计单位的情形尤为棘手。此类设计单位与发包人往往存在既往合作关系或特殊商业关联,对承包人的管理指令响应迟滞,甚至绕过承包人直接接收发包人指示。加之联合体协议流于形式,对设计单位的进度管控、成本管控、标准管控等缺乏刚性约束,导致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施工单位空有“总包”之名,而无“总控”之实。设计单位仅按固定费率收取设计费,既无动力优化设计方案以服务施工,亦无意愿配合施工进度调整出图节奏。在此格局下,承包人对设计工作处于“看得见、管不着”的尴尬境地,项目整体呈现设计、施工“两张皮”的分裂状态,失控风险持续累积,最终极有可能演化为重大亏损。

  〔2〕承包人没有能力管理设计

  在承包人将设计工作分包给独立设计单位的情形下,其作为总包方负有向分包单位清晰传达《发包人要求》、明确设计边界条件、审核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目的等管理职责。然而,许多承包人因长期处于“按图施工”的角色定位,技术积淀集中于施工工艺与现场组织,对设计方案的比选逻辑、技术经济指标的权衡、规范体系的适用等缺乏独立判断能力。

  面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方案,承包人往往仅能就合规性问题作形式审查,无法从可施工性、成本适配性、工期匹配度等维度提出实质性优化建议。在关键决策节点,承包人缺乏自信,往往全盘采纳设计单位的思路,甚至沦为设计单位与发包人之间的传声筒。这种“管理空心化”直接导致设计工作脱离施工需求,设计方案虽合规却低效,施工阶段频繁返工、洽商不断,承包人的成本管控目标与工期目标频频失守。

  〔3〕设计进度风险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设计工期通常已被整体纳入总工期目标。然而,设计工作本身具有阶段性、前置性特征,在施工图设计全面完成前,主体结构及关键工序往往无法实质性启动。设计进度的任何迟滞,都将直接压缩施工阶段的可用工期,甚至导致关键里程碑节点脱幅。

  更需警惕的是,设计进度的延误往往不是单一事件,而是由多重因素叠加引发的连锁反应:发包人对设计任务书的反复修改、基础资料的迟延提供、设计审查意见的频繁变更、设计单位资源配置不足、设计与采购及施工的接口协调失效等。这些因素相互交织,形成“设计出图难—施工启动晚—工期压力大—抢工成本高—质量隐患增”的恶性循环。若承包人对设计进度缺乏动态监控与主动干预能力,极易在项目后期陷入“以成本换时间”的被动应对局面。

  〔4〕设计范围与深度风险

  设计范围是指承包人须完成设计工作的具体地块、建筑单体及配套系统;设计深度则对应不同设计阶段应达到的技术细化程度。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阶段通常涵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专项设计等层次,各阶段成果须依次深化、环环相扣。

  实践中,承包人对设计范围与深度的管理风险主要体现为:一是对《发包人要求》理解不深,导致设计范围遗漏或边界模糊,后期被动增补;二是对设计阶段划分不清晰,在初步设计阶段过度深化或在施工图阶段仍存重大方案未定;三是对设计成果的交付标准把握不准,出图深度不足以支撑施工招采、材料定样或现场作业,造成施工停滞。

  设计范围与深度的失控,直接表现为施工阶段设计变更频发、签证费用激增、材料设备采购计划被打乱。承包人在成本测算阶段所依赖的设计条件持续变动,导致目标成本形同虚设,项目收益率严重偏离预期。

  ▲承包人对设计责任的风险应对措施

  面对日益复杂的设计责任格局与持续高压的风险敞口,承包人的应对之策不应停留于个案补救,而应从战略层面系统构建设计责任风险防控体系。其根本出路在于提升自身的项目管理能力与设计管理能力,以专业能力驾驭设计资源,以体系机制约束设计行为。具体而言,应围绕以下四个维度扎实推进。

  〔1〕按照合同履行应尽的设计责任,把握设计范围与深度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启动设计图纸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审查不应限于错别字、尺寸标注等表层问题,而应延伸至规范适用性、结构安全性、系统协调性等专业维度。审查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固定,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正式报送,并保留报送凭证及沟通过程记录。对于发包人延迟供图或所供图纸存在重大缺陷的,承包人应在第一时间发出书面催告函或异议函,同步启动工期索赔程序,锁定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证据。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应将设计文件审查流程嵌入合同条款,明确发包人各阶段审查时限及逾期未审的视为认可机制。设计启动阶段,承包人须对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穿透式复核,对地形图、地勘报告、规划条件、市政接口等关键数据逐一核验,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与技术复测。发现基础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失实现象的,应立即向发包人书面反馈,并附具修正建议。

  在设计推进过程中,承包人应建立设计阶段管控清单,明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专项设计的成果标准与验收节点。每一阶段成果须经承包人内部技术委员会或外部专家顾问评审,重点核查设计范围是否完整、设计深度是否满足下道工序启动条件、设计成果是否与《发包人要求》及合同目标对齐。经评审合格的设计成果方可报请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审核意见应逐条响应、闭环销项。

  〔2〕抓住发包人设计变更的索赔机会

  施工图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项目建设成本与工期基线随之锁定。此后,若发包人出于功能优化、标准提升或其他原因提出图纸修改,即构成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承包人发起索赔的法定事由与合同事由,承包人应建立变更识别、估价、报批、签证的标准化作业流程。

  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组织技术与商务人员联合评估变更对工期、成本、资源投入的具体影响,测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返工拆除费用、新增材料设备费用、人工与机械窝工损失、关键线路延误天数、分包单位索赔金额等。评估结果应形成变更估价报告,随变更实施方案一并报送发包人审批。

  与此同时,承包人应以正式函件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及费用索赔主张,函件应附具变更指令文件、变更实施方案、估价报告、进度计划对比图等支撑材料。对于发包人口头指令或非正式渠道传递的变更意图,承包人应在执行前以书面形式请求确认,避免事后陷入“是否构成变更”的举证困境。

  〔3〕确定好设计分包合同的核心条款

  当承包人将设计工作分包时,设计分包合同是落实总包管理意志、传导总承包合同责任的核心工具。合同条款的设计应体现“责任对等、风险穿透”原则,重点把握以下四个关键控制点:

  第一,以总承包合同中设计费的预算额度为基准,结合市场询价与历史数据,审慎测算设计分包合同的控制价。控制价应兼顾设计工作的技术难度、周期要求及设计单位的合理利润,避免因过度压价导致设计单位资源配置不足、服务质量下降。

  第二,植入“背靠背”付款机制。在设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费的支付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为前提。若因发包人原因未获付款,承包人无义务向设计分包单位支付设计费。该条款应在签约前向设计分包单位充分释明,并作为商务谈判的必要条件。

  第三,设计进度计划应严格对标总承包合同设计里程碑节点。设计分包合同应附具详细的设计出图计划,明确各专业图纸的交付时间、交付形式及验收标准。设计单位延迟交付的,应设置梯度违约金条款,并与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工期违约责任挂钩。

  第四,总承包合同项下因设计原因引发的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成本超支等违约事项,应通过合同转嫁条款完整传导至设计分包单位。转嫁条款应力求具体、可执行,避免使用“设计单位应赔偿总包方全部损失”等原则性表述,而应明确列举损失类型、计算方式及赔偿上限。

  〔4〕注重设计工期索赔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工期是总工期的起点与基石。承包人应建立贯穿设计全周期的工期风险监控机制,对可能引发设计进度迟滞的外部事件保持高度敏感,并及时转化为工期索赔主张。实践中,以下几类事件应作为索赔发起的重点场景:

  一是发包人指定设计分包单位所引发的工期延误。若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指定或变相推荐设计单位,而该设计单位配合意愿低、出图效率差,承包人应在问题初现时即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明示该等行为对设计进度的负面影响,并预留索赔权利。

  二是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错误或迟延提供造成的设计进度迟滞。地勘报告滞后、规划条件反复、市政接口资料不全等,是设计工作无法正常启动或频繁返工的主要诱因。承包人应在基础资料交付节点到期前主动催告,逾期未获提供时立即启动索赔程序。

  三是发包人未能及时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或审核意见前后矛盾、超出合理范畴。承包人应在报送设计成果时明确建议审核完成时限,时限届满未获答复的,应发函确认视为认可,并据此启动下一阶段工作;审核意见存在明显错误或超出原定范围导致设计返工的,承包人应同步发起工期与费用索赔。

  四是发包人指令性变更导致设计返工或重新出图。对于发包人中途调整功能定位、技术标准或建设规模的行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将设计单位因此增加的工作量及工期影响如实归集,以变更指令为据发起索赔。

  设计工期索赔的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与时效性。承包人应建立设计管理日志,完整记录设计任务下达、过程沟通、成果报送、审核反馈、修改指令等关键事件的时间戳与责任主体。所有索赔主张应以函件形式发出,附具进度计划对比图、人力投入统计表、设计单位索赔函件等客观证据,形成闭环管理。

  综上所述,承包人对设计责任风险的应对,已无法依靠零散的经验或单一的合同条款实现。唯有将设计能力建设纳入企业战略规划,将设计管理嵌入项目全生命周期,以专业化、体系化、前置化的风险管控手段取代被动响应,方能在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的行业变局中立于不败之地。设计责任,既是承包人必须跨越的风险关口,亦是其从施工执行者向工程总集成者跃迁的能力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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