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沟槽开挖土方清单工程量争议的深度剖析与解决路径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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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工程中的沟槽土方与基坑土方计算方法经历了从传统模式向清单模式的深刻转型。这一转型的根本逻辑,是将施工工艺中的放坡、工作面等变量从工程量计算中剥离,归入综合单价的风险范畴,从而简化计量流程、统一计价口径。然而,任何制度的变革都伴随着认知的滞后与执行的摩擦。尽管清单规范历经2008年、2013年两次修订完善,但市政工程“挖沟槽土方”项目的核心计算规则始终保持稳定——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仅在面积界定上略有调整:2003版与2008版采用构筑物最大投影面积,2013版则明确为基础垫层面积。

  这一规则设定的初衷,在于简化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计量与竣工结算工作。招标阶段,发承包双方依据清单规则计算出名义工程量;投标组价时,承包人则需采用常规方法反算实际开挖量,将放坡、工作面等增量费用摊入综合单价。这种“量价分离”的机制,客观上要求投标人具备较高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成本测算能力,也使得招投标阶段的组价偏差成为纠纷的高发地带。

  为化解这一困局,部分地区曾尝试变通处理。例如,苏州一度在招标实践中采用施工图工程量作为清单量,并在特征描述中注明“实挖量”。这种做法的实质,是以定额计算规则替代清单计算规则,虽与2013版规范允许的“按实际施工工程量计算”精神相符,但也为后续争议埋下了隐患。本文所引案例,正是这一制度演进过程中的典型缩影。

  ▲争议焦点:从清单描述到结算对量的全线博弈

  〔1〕案例招标时沟槽土方工程量的描述与说明

  本文案例取自某市政引水工程的一个标段,招标时间为2009年10月。该标段双线管道总长4487米,主要工程内容为开槽埋设DN2220PCCP管3040米及DN2220×20螺旋钢管5192米。双管并排埋设,两根管道的中对中间距为5米。这一工程特性,决定了沟槽土方量的计算成为后续争议的核心焦点。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双管沟槽“挖沟槽土方”项目的特征描述如下:“一、二类土,人机配合,深度6米内,土方翻运(清单量)”,工程量为79561.47立方米。招标文件的清单总说明中进一步明确:“本工程量清单中沟槽土方开挖及回填为清单工程量,DN2200PCCP及钢管双管沟槽底宽按设计断面9米投影体积计算,单管沟槽底宽按4米投影体积计算乘以挖土深度,投标单位自行在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放坡及土方翻运。”

  上述描述与说明,基本符合2008版清单规范对市政沟槽土方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以构筑物最大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度。9米底宽的设定,源于双管并排的工程布局;4米单管宽度的设定,则显然超出了常规管道基础的实际宽度,隐含了对工作面及施工空间的预先考虑。

  〔2〕投标组价方式:清单量与定额量的错配

  本工程投标单位在组价时,套用200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中的相应定额子目,具体组价构成如下:

  反铲挖掘机(斗容量1.0立方米)挖一、二类土,不装车,工程量79561.47立方米;

  人工挖沟、槽土方一、二类土,深度在6米以内,工程量7956.147立方米;

  反铲挖掘机(斗容量1.0立方米)挖一、二类土,不装车,工程量2×79561.47立方米。

  由此形成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为12.91元/立方米。

  从套用定额子目的类别选择来看,上述组价逻辑尚属合理。然而,致命的问题在于工程量的确定方式——投标人直接将清单工程量79561.47立方米作为定额子目的计算基数,而未按照常规施工方案重新测算实际开挖量。按照常规沟槽开挖的定额计算方法,应当综合考虑管道基础宽度、两侧工作面宽度以及沟壁放坡系数,方能得出与施工方案匹配的定额工程量。本案中,双管并排的合理底宽虽设定为9米,但实际开挖时需考虑放坡系数(如土质类别决定的安全坡度),开挖上口宽度将远超9米,相应工程量亦应显著大于清单量。投标人将清单量直接套入定额,意味着其未能准确识别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的本质差异,组价基础存在明显瑕疵。

  〔3〕争议的发生:变更、方案调整与审计介入

  工程开工后,发生了重大设计变更:部分原定开槽埋管的段落变更为顶管施工,管道总长度减少约三分之一。与此同时,受现场施工条件限制,双管沟槽段落经监理与业主同意,改为两根管道先后单独开挖的方式进行施工。这两项变化,彻底打破了原招标阶段的工程预期。

  面对这一局面,发包人提出两点主张:其一,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施工方案已实质性改变,综合单价应重新组价;其二,本标段双管沟槽“挖沟槽土方”综合单价(12.91元/立方米)明显高于相邻标段的同类项目单价(9~10元/立方米),说明投标组价存在不合理因素,必须重新核定。

  在中间计量环节,施工单位坚持按清单计算规则计量工程量,而发包人与跟踪审计则要求按实际开挖方式进行实测实量。施工过程中,双方对每段管沟进行了详细测量与记录,数据涵盖沟槽长度、上口宽度、底宽、槽底高程及槽顶高程,并按实测数据计算工程量。发包人的核心理由是:实际施工时槽底宽度未达到9米,清单工程量明显大于实际开挖量,若按清单量结算,显失公平。

  月度进度款支付阶段,双方达成临时妥协:工程量暂按实测实量数据计算,综合单价暂按投标单价执行。然而,进入竣工结算阶段后,审计单位明确支持发包人立场,要求工程量以中间计量的实测数据汇总,综合单价按实测数据重新组价。

  ▲问题分析:规则解释、组价逻辑与证据时限的多重博弈

  本工程争议的核心,聚焦于双管沟槽“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综合单价适用问题。双方立场鲜明对立,折射出清单计价模式下若干深层次矛盾。

  施工单位的立场具有合同依据上的优势。其援引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6款关于“双管沟槽开挖回填按9米投影计算”的约定,主张该款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阶段,施工单位正是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特性、清单子目组成及工程量,结合自身施工管理水平测算出清单综合单价。即便工程发生变更、施工方案调整为先后开挖,但工程的地质条件、管道规格、埋设深度等核心特性未变,原组价水平仍具适用性,理应按原清单综合单价结算。

  结算审计初稿的处理方案,则完全颠覆了施工单位的预期:工程量按实测实量数据汇总,综合单价按标底组价水平重新确定。审计第二稿略作调整,工程量改用清单规范计算规则,但将9米投影改为2个4米投影分别计算,组价仍按标底水平执行。这一方案实质上否定了原清单综合单价,也否定了招标文件关于9米宽度的明确约定。

  审计负责人随后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关于现场沟槽开挖时的翻挖次数、采用机械”的申报材料,经监理、跟踪审计、业主代表确认后,由施工单位自行组价报审。然而,当施工单位依此路径完成组价、报送核准后,却发现新组价合计金额竟超过按9米投影工程量及投标单价计算的总额。这一结果令发包人断然拒绝接受。

  此后,争议陷入僵局。各方多次核对、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值得注意的是,本工程的争议并非仅限于沟槽土方一个项目,多项计价分歧交织叠加,使得结算审计工作全面受阻。

  ▲解决路径:造价管理部门协调下的利益平衡

  在僵局难以突破之际,发包人主动组织施工方、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以及造价管理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会议由造价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各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深入讨论,最终形成四项共识意见:

  〔1〕关于“现场沟槽开挖时的翻挖次数、采用机械”的申报材料及其对应的新组价方案,因申报时间已严重超出合同及清单规范规定的时限,决定不予采纳;

  〔2〕双管沟槽“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工程量仍按招标文件约定的9米投影宽度计算;

  〔3〕合同约定工程量范围内的“挖沟槽土方”,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文件单价;超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部分,按常规方法计入标外,重新组价;

  〔4〕其他清单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清单规范进行审计或组价。

  这一解决方案,体现了各方利益的审慎平衡:施工单位保住了原清单综合单价对合同内工程量的适用,发包人则通过“标外重新组价”控制了新增部分的成本风险;造价管理部门否决超时限申报材料,维护了合同程序的严肃性。最终,各方依此意见作出让步,审计工作得以定稿。更值得关注的是,该审计定稿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专家复审环节顺利通过,未对沟槽土方项目提出任何异议,从侧面验证了解决方案的合规性与合理性。

  ▲启示:清单计价模式下争议防范的五项要义

  本案例的争议发生与最终解决,为市政工程清单计价实践提供了深刻启示,值得发承包双方及造价咨询机构引以为戒。

  〔1〕清单项目设定须严格遵循规范逻辑

  本案例对“挖沟槽土方”清单宽度的设定存在明显瑕疵。单管按4米投影宽度计算,远超设计基础宽度;双管按9米投影计算,与单管宽度之间的逻辑关系亦不清晰。这种宽度的随意放大,实质上将本应计入综合单价的施工余量前置到了清单量中,模糊了清单量与定额量的边界。清单编制人员应严格依据规范规定的“基础垫层面积”或“构筑物最大投影面积”设定清单量,避免主观加量导致后续解释困难。

  〔2〕投标组价须深度解析招标文件与施工方案

  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进行穿透式研读,准确把握清单特征描述与总说明的内在含义。套用定额子目时,应清晰区分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的不同计算规则,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开挖方案(放坡系数、工作面宽度等)重新测算定额量,而非简单套用清单量。本案例中投标人直接将清单量填入定额子目,暴露了对组价逻辑的根本性误解,为后续争议埋下隐患。

  〔3〕清单量与定额量的概念分野不可混淆

  清单工程量是名义工程量,用于统一招标计价基础;定额工程量是实际施工消耗的测算基数,用于组价计算。清单计算宽度与实际开挖宽度不是同一概念,定额计算宽度与实际施工宽度亦非同一回事。发承包双方及审计机构均应尊重这一概念分野,不得以实际开挖方式与清单假定不符为由,随意推翻原清单计量规则。

  〔4〕不平衡报价须掌握合理限度

  本标段“挖沟槽土方”综合单价明显高于相邻标段,客观上构成不平衡报价。在工程无变更或变更幅度有限的情况下,不平衡报价或许有助于企业前期资金回笼;但当变更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时,超过或不足部分需重新组价,原报价优势可能转化为结算劣势。本案例中施工单位最终虽保住了单价,但经历漫长争议、付出大量协调成本,可谓得不偿失。报价策略应以均衡为原则,不平衡须有度。

  〔5〕变更组价申报须严守时效红线

  造价管理部门在协调会上否决施工单位的申报材料,核心理由是申报时间已超过合同及清单规范规定的时限。这一裁定再次警示:任何关于变更价款、重新组价的申报,均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超期申报即便实体合理,也将因程序瑕疵而丧失效力。施工单位应在变更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申报程序,同步固定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灭失。

  值得补充的是,清单规范的解释效力在实践中具有决定性意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曾在类似争议复函中明确:当合同文件对计量规则的表述存在差异时,应以招标文件明确引用的现行计价规范为准,且清单项目备注的具体约定优先于格式合同的通用条款。这一原则在本案例的协调处理中亦得到体现——造价管理部门最终支持按招标文件约定的9米投影计算工程量,正是对合同真实意思的尊重。

  ▲结语:从争议案例到制度完善

  市政沟槽开挖土方工程量争议,表面上是数字计算的博弈,实质是清单计价模式下规则认知、合同解释、施工管理与证据意识的综合较量。本案例从招标瑕疵、组价失误、变更叠加到审计僵局,再到造价管理部门协调下的最终破局,完整呈现了一类典型争议的全生命周期。对于发包人而言,清单编制须严谨、变更管理须规范;对于承包人而言,投标组价须审慎、时效意识须强化;对于审计机构而言,规则解释须统一、利益平衡须审慎。唯有各方共同尊重清单计价的底层逻辑,市政工程计价争议方能从源头得以遏制,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方能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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