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常见问题剖析基于规范的典型违规情形与责任认定 2026-04-27
返回列表

  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践中,工程项目划分是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的基础性环节。科学、规范、合理的项目划分,直接关系到后续施工质量验收、单元工程评定、分部工程验收以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顺利开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项目在划分环节暴露出各类问题,轻则影响施工组织与质量管理,重则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本文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以及相关单元工程验收评定标准,系统梳理了水利工程项目划分中常见的八个问题,逐一列明对应的法规标准条款原文、问题严重程度分类以及责任主体,旨在帮助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方准确识别问题、规范操作流程、有效规避风险。

  ▲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划分

  〔1〕相关的法规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3.1条。

  〔2〕法规标准内容:3.3.1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以及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与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把项目划分表与说明书报给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问题分类:严重

  〔4〕责任主体:项目法人

  在实际工程中,所谓“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划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项目法人未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开展划分工作;或者虽组织了划分,但划分结果明显不符合规程要求;或者划分后未按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即擅自开工。此类问题的严重性在于,项目划分缺失或错误将导致后续所有质量评定工作失去依据,单元工程无法准确定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混乱,最终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结论。因此,该问题被归为“严重”类别。责任主体明确为项目法人,意味着项目法人必须主动承担组织、协调、报送的第一责任,不得将该项工作完全委托给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而疏于管理。

  ▲单位工程划分不合理

  〔1〕相关法规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2.1条、第3.2.2条。

  〔2〕法规标准内容:

  3.2.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当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与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当有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3.2.2单位工程项目划分需要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➊枢纽工程,通常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以把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成一个单位工程。

  ➋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➌引水(渠道)工程,根据招标标段或者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➍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同时根据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3〕问题分类:大中型工程较重

  〔4〕责任主体:项目法人

  单位工程划分不合理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具体表现包括:枢纽工程中将多个独立建筑物合并为一个单位工程,导致规模过大、评定困难;或者将一个独立建筑物过度细分为多个单位工程,增加了不必要的评定工作量。堤防工程未按标段或结构划分,而是随意按行政区域或施工段落划分。

  引水工程中对大中型建筑物未给予独立单位工程地位,而是混入渠道单位工程中。除险加固工程没有充分考虑加固内容的独立性和工程量大小,导致划分结果与实际情况脱节。该问题在大中型工程中被认定为“较重”类别,因为不合理的单位工程划分会直接影响施工部署、合同管理和质量评定的公正性。责任主体仍然是项目法人,需要项目法人在组织划分时严格对照规程第3.2.2条的各项原则,结合工程实际逐项落实。

  ▲分部工程划分不合理

  〔1〕相关的法规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2.3条。

  〔2〕法规标准内容:

  3.2.3分部工程项目划分需要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➊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根据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与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➋堤防工程,根据长度或者功能划分。

  ➌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者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根据设计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➍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➎同一个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应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应少于5个。

  〔3〕问题分类:大中型工程较重

  〔4〕责任主体:项目法人

  分部工程划分不合理主要表现为:枢纽工程的土建部分未按设计主要组成部分(如大坝、溢洪道、隧洞等)划分,而是按施工标段或临时施工缝划分;金属结构与机电安装工程没有按组合功能(如闸门及启闭机安装、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安装等)划分,而是笼统合并或过度拆分。堤防工程未按长度或功能(如堤身填筑、护坡、堤顶道路等)划分,导致分部工程规模悬殊。引水工程中,渠道分部长度划分过于随意,没有考虑施工部署和自然分界点;大中型建筑物的分部未按设计主要组成部分(如进水口、闸室、消力池等)划分。

  此外,规程第3.2.3条第➎款是一个硬性要求:同一单位工程中各分部工程量或投资不应相差太大,且分部数目不少于5个。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分部数目不足5个,或者某个分部工程量占比超过50%而其他分部过小,这都属于不合理划分。该问题在大中型工程中同样被认定为“较重”,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

  ▲单元工程划分不合理

  〔1〕相关法规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2.4条;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第3.1.1条。

  〔2〕法规标准内容:

  3.2.4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需要按照以下的原则确定:

  根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1~6—88,SL38—92及SL239—1999)(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河(渠)道开挖、填筑与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置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通常不大于100米。同一个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应相差太大。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以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者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

  3.1.1单元工程划分需要符合下列的要求:

  分部工程开工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本标准要求,共同划分单元工程。

  建设单位需要依据工程性质与部位,确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与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单元工程划分结果需要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说明:原《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1~6—88,SL38—92及SL239—1999)已废弃,由《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及(SL638~639—2013)替代。

  〔3〕问题分类:大中型工程较重

  〔4〕责任主体:项目法人

  单元工程划分不合理是水利工程项目划分中最为细碎也最容易出错的问题。常见错误包括:未按现行有效的单元工程评定标准(SL631~639系列)进行划分,仍然沿用已废弃的旧标准;河(渠)道开挖、填筑与衬砌单元工程的长度超过100米,且未设置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导致单元工程过大且边界不明确;同一分部内各单元工程量或投资相差悬殊,有的单元工程工作量巨大而有的几乎为零;对于《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未覆盖的新型结构或特殊工艺,没有按层、块、段合理划分,而是随意套用其他标准。

  此外,第3.1.1条明确要求:分部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划分单元工程,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施工单位单方面划分、监理和设计未参与的情况;建设单位未能按要求确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划分结果未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该问题在大中型工程中被评定为“较重”,责任主体依然是项目法人,但需要监理、设计、施工各方协同配合。

  ▲主体工程开工前没有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1〕相关的法规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3.1条

  〔2〕法规标准内容:3.3.1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然后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送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问题分类:严重

  〔4〕责任主体:项目法人

  这是一个典型的程序性违规问题,但其严重程度被列为“严重”。原因在于: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未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就意味着质量监督机构无法在开工前对划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后续的质量监督工作失去了基准。

  实践中,部分项目法人为了赶工期,在主体工程已经动工甚至完成相当工程量后,才补办报送手续,或者根本不报送直接进入施工阶段。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规程第3.3.1条的强制性规定,还会导致单元工程评定、隐蔽工程验收等环节出现程序瑕疵,进而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和档案归档。责任主体明确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此负直接管理责任。

  ▲未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与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相关的法规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3.1条

  〔2〕法规标准内容:3.3.1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然后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把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送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问题分类:小型工程通常,大中型工程较重

  〔4〕责任主体:项目法人

  在项目划分过程中,除了划定各单位、分部、单元工程的边界外,还必须从中识别并确定哪些是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实践中,许多项目法人只完成了划分工作,却忽视了“确定”这一关键步骤,导致在后续质量评定中无法区分一般工程与重点控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无法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

  例如,在枢纽工程中,大坝通常应被确定为主要单位工程;大坝的坝基开挖、坝体填筑等可能被确定为主要分部工程;而坝基下的帷幕灌浆、心墙接缝等则属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未能确定这些内容,会直接影响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资源的配置,也会导致质量评定等级缺乏重点支撑。该问题对于小型工程而言通常属于“一般”问题,但对于大中型工程则被列为“较重”问题。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

  ▲工程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划分调整的部分,未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1〕相关的法规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3.3.3条。

  〔2〕法规标准内容:3.3.3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与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当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问题分类:一般

  〔4〕责任主体: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施工条件复杂,设计变更是常见现象。当设计变更导致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合同范围发生变化时,原有的项目划分可能不再适用,需要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进行调整。此时,项目法人必须将调整后的划分方案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然而,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增加了新的建筑物或取消了原有部分内容,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自行调整了项目划分,但没有履行重新报送确认的程序,导致质量监督机构手中的划分表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给后续验收和评定带来混乱。该问题被归类为“一般”,因为其往往是在原有划分基础上的局部调整,影响范围相对有限,但仍然属于违规行为。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

  ▲项目划分文件未及时确认,未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

  〔1〕相关法规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第3.3.2条;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号)序号3。

  〔2〕法规标准内容:

  3.3.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序号3确认工程项目划分

  对项目法人提交的项目划分书面报告进行确认,以及把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与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发生调整时,重新确认。

  〔3〕问题分类:大中型工程较重

  〔4〕责任主体:质量监督机构

  前面七个问题的责任主体均为项目法人,而第八个问题则将责任指向了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规程第3.3.2条,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将确认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

  实践中,部分质量监督机构因人员不足、流程繁琐或工作疏忽,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确认,或者虽然内部完成了确认但未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仅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告知。这种做法同样违反了规程要求,因为缺少书面通知会导致项目法人无法留存正式确认文件,在后续验收和审计中缺乏依据。

  此外,《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号)序号3也明确将“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列为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该问题在大中型工程中被认定为“较重”,责任主体为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划分确认台账,指定专人跟踪办理时限,确保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工作虽然看似基础,实则涉及多部规程、多项条款和多类责任主体。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划分”到“项目划分文件未及时确认”,八个问题涵盖了划分程序、划分方法、报送时限、调整确认等全流程环节。项目法人作为首要责任主体,必须主动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SL176—2007及SL631~639系列标准开展划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质量监督机构则应依法履职,按时反馈书面确认意见。只有各方各司其职、环环相扣,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上述八类常见问题,为水利工程的高质量建设奠定坚实的评定基础。


搜索

0758-6806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