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误期赔偿与不可抗力事件下的合同价款调整、风险分担与实务计算(上)邯郸工程造价公司

  湖南工程造价业务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工期延误是引发合同价款调整的常见原因之一。无论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误期,还是因不可抗力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均会对合同价款产生直接影响。本文从误期赔偿和不可抗力两个角度,系统分析工期延误索赔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规则,并结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误期赔偿引起的工期延误合同价款调整

  〖1〗误期赔偿费概念及性质

  在工程实践中,因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工程性质或等级变更、合同条款指明的可能延误、恶劣气候条件、不可抗力、发包人原因或违约等特殊情况,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且受影响的工序位于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如果在延误期间发生了相关费用,承包人还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工程造价改进方向

  在国际工程合同领域,2017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明确引入了“Delay Damages”这一重要概念,国内通常翻译为“误期损害赔偿费”或“拖期赔偿费”。根据该合同条件第8.7条的规定:“如果承包人没有按期完工,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赔偿要求,向发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一条款旨在通过经济手段督促承包人按时履约,同时弥补发包人因工期延误所遭受的损失。

  在国内,2024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2.0.33条对“误期赔偿费”作出了明确定义:“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引起实际工期超出合同工期或分期竣工工程的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对合同约定采取分期竣工和移交的工程,误期赔偿费是指根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延误时间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关赔偿费用。”

  关于误期赔偿费的性质,2024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第3.4.8条规定,招标文件及发承包双方的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的内容包括工期奖励与误期赔偿费,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将其引致的相关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和(或)综合单价报价中。误期赔偿是对承包人误期完工造成发包人损害的一种强有力的补救措施。如果发包人阻止承包人按期完工而又无任何有效延长工期的机制,发包人便会丧失依赖误期赔偿规定的权利。增城工程造价

  由此可见,误期赔偿属于发包人索赔的范畴,其本质是对发包人实际损失的计算,而非带有惩罚性质的罚款。误期赔偿费的额度是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而遭受损失的合理估计,而罚款则通常带有惩罚性质,其金额往往大于实际损失。在工程合同中,误期赔偿费标准是在合同签订前由发包人确定的,属于对预期损失的合理预见,因此可能与实际损失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在合理范围内是允许的,但如果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金过高而需调整。

  〖2〗误期赔偿费的构成及确定

  误期赔偿费的构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大类。

  (1)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积极损失,即既存利益因违约行为而减少的部分。具体包括后续工程本身的影响及递延影响。在建设工程中,直接损失的内容较为广泛,可根据各个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发包人在该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利益群体进行指标分解后综合计算。淮安工程造价

  对于一般建设工程而言,直接损失费通常包括:发包人管理费(因工期延长导致的管理人员额外薪酬及办公费用)、银行利息(因工程延期交付导致资金占用时间延长而产生的额外利息)、对供货商的违约金(因工程延期导致发包人无法按约接收设备材料而向供货商支付的违约金)、对客户的违约金(如预售商品房逾期交付需向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本工程监理费(因监理服务期延长而增加的监理费用)、其他承包人索赔(因工期延误导致其他专业承包单位窝工或增加费用而提出的索赔)、其他监理费、防护措施费(如基坑、临时设施在延期期间的额外维护费用)、不可抗力损失费(在延误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导致的额外损失)、折减费等。

  (2)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是发包人预期利益的损失,即假设工程正常竣工时,发包人应当能够获得的合理利润。当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能完全确定该项目未来的确切利润,但根据市场行情及发包人的经营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肯定能获得的利润即可作为预期利益损失进行主张。实践中,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往往较为复杂,通常需要参考同类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发包人已签订的租售合同或经营计划等证据。工程造价怎么表述

  确定一个合理的日误期赔偿费用,至少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赔偿费用不能过低,否则起不到督促承包人按期完工的作用;第二,赔偿费用不能过高,以免在赔偿金额达到限额后,承包人因赔偿压力过大而消极应对,不再积极采取措施加快进度,从而加重误期损失;第三,赔偿金额要能够弥补发包人的实际损失,体现损失填补原则。

  〖3〗误期赔偿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误期赔偿费计算的两个核心要素是:日均误期赔偿费用及延误天数。

  ①日均误期赔偿费用的确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误期赔偿费,具体写明每日历天应赔偿的额度,即日均误期赔偿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日历天”是指包括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的自然日,而非仅指工作日。因此,在计算延误天数时,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同样计入延误期间,不能扣除。国外工程造价成本

  ②承包人延误天数的确定

  承包人延误天数的计算公式为:承包人延误天数=实际工期-合同工期-工期顺延。

  实际工期的确定:土建工程的实际工期,一般是指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开工日期开始,直至工程“实质性建成”的日期为止。所谓“实质性建成”,通常指工程已能够按照预定合同被发包人占有和使用。具体来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剩余工作不妨碍发包人对该承包工程的占据和使用;工程师认可承包人对未完工程(即扫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将以应有的速度及时完成的书面保证;工程基本完工,并圆满通过规定的完工检验;承包人已提交工程移交申请或请监理人签发移交证书。

  合同工期的确定:合同工期是指根据合同条件及发包人意愿,在不考虑发包人责任和其他非承包人责任对工期影响的情况下,承包人完成承包任务的时间规定。合同对施工工期的规定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从开工之日到某一指定日期截止的时段内完工;二是从开工之日算起,经过限定的天数后完工。

  工期顺延的确定:工期顺延是指在合同工期基础上的递延,即合同工期的延长。此类延长是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通常包括以下情形:发包人原因,如未按规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或道路、干涉施工进展、大量提出工程变更或额外工程、提前占用已完工的部分建筑物等;咨询工程师原因,如修改设计、不按规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图纸错误引起返工等;客观原因,即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无力控制的事件,如政局动乱、特殊恶劣气候、不可预见的现场不利自然条件等。宸业工程造价

  ③误期赔偿费的限额

  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为了防止发包人以索要赔偿为目的,故意促成承包人违约,从而违背公平、诚信原则,通常对误期赔偿费的累计扣款总额设置一定的上限,例如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合同价的5%至10%。如果承包人拖延的时间特别长,误期赔偿费已经达到最高限额,再继续拖延下去,发包人将遭受更大的损失。此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额外损失。

  (2)合同中未约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误期赔偿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可以采用以下公式进行估算:误期赔偿=P1×d%÷T3。其中,P1代表合同价款,d%代表最高损害赔偿限额百分率(通常参照行业惯例或类似工程取5%~10%),T3代表允许的合理误期天数。这种计算方式较为简单、方便,也基本符合合理误期损害赔偿的三个基本条件要求。但是,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该方法难以进行具体的定量分析。因此,建议对于一般工程或较大型工程,优先采用第一种方法(合同约定法),或者将两种方法综合应用;对于小型、简单的工程,可以采用第二种简便方法。

  (3)误期赔偿费的支付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第8.11.18条的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支付的时机通常是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若工程款不足以抵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潼南工程造价

  ▲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合同价款调整

  〖1〗不可抗力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3年修订)进一步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例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定,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不能预见,即事件的发生超出了当事人的合理预见能力;二是一旦发生不能避免,即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无法阻止事件的发生;三是不能克服,即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控制或消除其影响;四是客观事件,即事件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现象。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第8.11.1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及本标准第8.8节、第8.11.12条第4款、第5款规定外,因发生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下列例外事件引起工期延误的,受影响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①动乱和暴动等类似事件(不包括工地现场发生的);②因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而必需的停工、暂停(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区域性施工管控造成的影响;③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安全、环保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④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健康卫生防疫管控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工程造价分几种

  〖2〗不可抗力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构成及确定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第8.11.12条的规定,除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以下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及费用: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及修复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这是因为永久工程的所有权属于发包人,材料运至现场后其风险通常也转移给发包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2)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及停工损失,以及措施项目的损坏、清理、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机具属于承包人财产,其损失理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发承包双方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即各自的人员伤亡由各自负责,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其他财产损失按归属确定责任。

  (4)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以及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以及按发包人要求留驻现场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这是因为发包人是工程的所有权人,其指令下的照管和保卫工作应当由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大华工程造价

  (5)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这一规定符合公平原则,不可抗力并非承包人过错,因此不应由承包人承担赶工成本。

  (6)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在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且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情况下,赶工费用的具体构成及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工费

  提前竣工或赶工时,由于夜间施工或工作面紧张,施工效率会明显降低。效率降低的直接后果是实际施工时间比正常情况下的施工时间延长,从而导致人工费增加。赶工期间的人工费包括:加班工资、夜班津贴、降效补偿等。计算时可根据实际增加的人工工时乘以相应的人工单价得出。

  ②施工机具使用费

  赶工时的机械费可以参照人工费的计算方法。有两种情况:如果原来机械已经满负荷运转且已安排24小时作业,则加快施工进度只能增加新机械(租赁或购买),由此产生额外机械费。如果原来已经安排流水作业且工作面已完全占用,则可以考虑操作人员轮班工作,机械采用24小时连续运转制,此时机械费可能因加速折旧或增加维护而增加。

  ③材料费

  赶工导致的材料费变更主要包括:修改原材料供应计划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例如因提前供货导致的原采购合同违约费(如提前提货的仓储费);施工进度改变带来的现场材料存储费变化;由于技术需要变更材料或增加新材料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吉林工程造价网

  ④措施项目费

  赶工增加的措施项目费主要是指夜间施工增加费和技术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包括: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费、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可参考投标报价中的夜间施工费计算方法进行索赔:索赔措施项目费=(夜间施工工日量÷(合同工期-定额工期))×投标报价中的夜间施工增加费。其中,夜间施工工日量根据工人出勤记录、进出场记录等证明资料计算;定额工期根据施工投入资源数量、各工序时间定额计算得出;合同工期则参照合同约定。

  ⑤管理费

  赶工引起的额外管理费是指为赶工而采取的附加管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通常按增加的直接成本乘以一定的费率计算。具体包括:增加管理人员的工资、增加人员的其他福利费用、增加临时设施费(如现场办公用房、宿舍等)、现场日常管理费支出(如交通、通讯、办公耗材等)。

  ⑥利润和增值税

  赶工费用中的利润和增值税,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可索赔费用乘以相应的利润率及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利润的计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直接费和管理费为基础,不应包含风险费用;增值税则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取。

  以上是对工期延误引起的误期赔偿和不可抗力相关合同价款调整的详细分析。下篇将继续探讨其他类型的工期延误索赔事项,包括发包人原因、设计变更、不利物质条件等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价款调整规则,敬请关注。邯郸工程造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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