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永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指出,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这样的话,有哪些内容是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呢?


  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指出,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通常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四百八十八条又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因此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方法就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而对于政府采购合同而言,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换句话说,采购人和中标人的名称与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部分内容就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于这些内容的修改,就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实质性修改”。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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