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采购文件将近两年类似业绩设定为评审因素,这样合规吗?咨询工程流程

  工程品质咨询问:招标文件把近两年的类似业绩设定为评审因素,合规吗?


  答:采购人若是想把业绩设定为评审因素,首先需要保证这个业绩与采购需求相关;其次,这个业绩的设定不能指向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而且不能限定业绩合同金额等涉及企业规模的歧视性要求;第三,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若然所设定的业绩要求没有上述情形,单单是要求“近两年内”是合规的。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重钢工程咨询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跟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以及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到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咨询工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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