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讨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北京工程咨询公司

  工程咨询管理公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在工程罚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接受处罚,该罚款可以从工程款中扣减。


  〔案例索引〕


  中国**冶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孟门禹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986号〕


  〔再审事实和理由〕


  在二十冶公司未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190万元工程罚款,禹王公司又未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扣除190万元工程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予以维持不当。首先,禹王公司罚款没有合同根据。其次,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部没有接受工程罚款的职权或者授权,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所签署意见对于二十冶公司没有约束力,更不能认为二十冶公司、禹王公司已经就190万元工程罚款达成协议。工程咨询设计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孟门镇冯家沟社区商业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6.2.1第二款约定:“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之处,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工处理,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并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由禹王公司提供的《施工单位奖惩审批表》显示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罚款是295万元,这其中有4份金额共计190万元,二十冶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李野在《施工单位奖惩审批表》的备注一栏中签字以及加盖项目部的印章,明确写明同意接受处罚,证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于罚款事项和金额达成合意。二审判决把190万元的罚款从工程款中扣减并无不当,二十冶公司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律法规索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北京工程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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