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单位对于提前支付项目款的危害认识不足,项目款的支付变得随意化,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条件被忽略,原有的监管机制与审批流程亦是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制约作用。下面分享一个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支付项目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
某审计机关对C局开展同级部门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与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这个单位于2022年3月通过公开招标,与W中心签订了项目技术评估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1,852,000元,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在W中心提交所有项目评估意见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约定,截至2022年8月,W中心需要出具120个以上项目评估意见,不过实际仅是出具了30个项目评估意见。同年10月,C局为提升年度预算执行率,在W中心未完成所有项目评估意见的情况下,全额支付其项目款1,852,000元。
审计机关针对发现的问题,向C局提出审计意见:在今后的项目中需要严格根据合同约定与项目实际进度支付项目资金,杜绝为了完成预算执行率突击花钱,把资金滞留在实有资金账户的情况发生。上海建筑工程咨询
◇法律分析
在此案例中,C局未按合同约定提前全额支付项目款,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其行为违反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第十条,“省直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辽宁工程咨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