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案例情况:A供应商参与了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此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规定:“投标人自2018年12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的,每提供一份业绩得2分,最多8分。”经过评审,B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认为该公司由于业绩被不合理扣分,造成其未能中标,故而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投诉称,其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五份业绩,业绩分应为满分8分,但是最终只得了2分,评审结果不合理。
经过财政部门查明,A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五份业绩,这其中所附四份业绩的公司名称为C供应商。不过在投标文件中,A供应商另附有C供应商变更为A供应商的声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因此认定A供应商提交的业绩均有效。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以中标结果无效。因为剩余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嘉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问题引出:公司名称变更后,之前的业绩还有效吗?
专家点评:公司名称变更后,企业主体并未发生实质改变,并不影响其主体资格的连续性,企业仍然需要对其变更之前的业务行为负责。对于正在进行的业务合同,公司名称变更后,需要及时通知合同相关方,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对于已完成的业务,公司名称变更并不影响业务的法律效力。鉴于公司在变更名称后,凡是涉及公司名称的文件或证书都需同步变更。因此,就算公司名称发生变更,但原有业绩仍然有效,并可以在新的公司名称下继续使用与展示。
总而言之,在政府采购活动或招标投标活动中,如果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只要公司可以出具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变更前公司的相关业绩仍然可以算作变更后公司的业绩。同理,如果变更前公司在近三年内被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变更后的公司也需要相应承担。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工程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