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子工程咨询近日,应急管理部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并非简单的条文增补,而是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向“长牙带刺”、精准问责迈出了关键一步。新规的核心变化在于,其处罚锋芒不仅指向企业单位,更以空前的力度直接对准负有责任的“关键个人”,旨在彻底打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理人员而言,这无疑是一份必须深入研读、严肃对待的“责任清单”与“风险提示”。监理作为法定的、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现场安全监督主体,其职责已从传统的“三控两管一协调”中的质量控制,日益强化为质量与安全并重的核心监督者。在新规框架下,监理人员若履职不到位、触碰法律红线,将不再仅仅是企业被处罚,更可能面临个人经济处罚、资格吊销、行业禁入,甚至身陷囹圄的严重后果。以下针对新规要点,为每一位身处一线的监理同仁划出“红线”,指明“底线”。工程咨询内涵
▲新规亮剑:这些个人违法行为将直接导致罚款!
新《办法》第七十三条以明确的列举方式,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此处的“其他有关人员”明确涵盖了负有安全管理、现场监督职责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等)的违法情形。一旦触犯,在处罚单位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个人可处以最高二万元的罚款。下列行为监理人员必须引以为戒:
〔1〕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这不仅指监理人员自身违规操作,更包括监理默许或未有效制止施工单位人员的违规操作。例如,默许无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焊接、起重作业,或对违反基坑开挖支护方案的行为未予纠正。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监理人员虽不直接指挥施工,但若利用职权,强令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况下赶工,或要求其采用已被明确禁止的落后工艺、设备,即构成此项违法。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予制止。这是监理现场履职的“不作为”典型。当发现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临时用电私拉乱接、在禁火区吸烟等明显违章行为时,监理有法定义务立即口头制止,并发出书面指令。视而不见或仅口头说说而无记录,即是失职。广东工程咨询
〔4〕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存在重大隐患对现场某台设备、某个区域实施了查封,监理有责任监督该查封令的执行。若默许甚至配合施工单位擅自启封使用,监理个人将承担直接责任。
〔5〕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在上级检查、事故调查中,监理人员若为逃避自身监管责任,编造虚假的检查记录、隐瞒已发现但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性质极为恶劣,新规对此类诚信缺失行为予以严惩。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监理有责任督促落实。若消极应对,甚至阻挠、拒绝执行,将构成此项违法。
▲“弄虚作假”行为面临个人与单位“双罚制”严惩
新《办法》第七十五条专门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诚信问题开出了重罚单。涉及在安全生产许可、资质、评价报告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与审批人员勾结取得批文的:
〔1〕不仅将撤销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或批文,并对负有责任的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华发工程咨询
〔2〕同时设定行业禁入期,相关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这意味着,监理单位或人员若在资质申报、安全评价报告审核中提供虚假材料,或监理工程师挂靠、人证分离等,个人将面临经济和职业发展的双重打击。
▲处罚种类全面升级,影响深远且具持续性
除了经济罚款,新规赋予监管部门多样化的处罚手段,每一项都对监理人员的职业生涯构成严峻挑战:
〔1〕警告与通报批评:虽看似轻微,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和行业诚信系统,对职业声誉造成持久负面影响。
〔2〕暂扣或吊销相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对于依靠执业资格从业的监理工程师而言,这等同于暂时或永久剥夺了从业资格,是致命的打击。
〔3〕限制从业:在一段时期内或永久不得在相关行业担任安全管理人员或监理职务。
〔4〕行政拘留:对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除行政处罚外,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亚泰工程咨询
〔5〕刑事追责:若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涉嫌构成《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罪等,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与义务对等:新规同样保障你的合法权利
新《办法》在强化责任的同时,也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监理人员应知悉并善用:
〔1〕规范执法程序权:执法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若不符合此规定,监理人员有权拒绝其检查(依据新《办法》第三十七条)。
〔2〕陈述与申辩权:在接受调查时,有权就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进行申辩而加重处罚(依据新《办法》第十九条)。
〔3〕要求听证权:在面临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或执照等较重行政处罚时,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依据新《办法》第五十五条)。
〔4〕知情权与救济途径获知权: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种类,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依据新《办法》第五十一条)。中友工程咨询
▲监理履职自保:五项核心行动准则
面对新规带来的高压态势,监理人员变压力为动力,关键在于将履职行为标准化、痕迹化、法治化。以下自保准则务必牢记:
〔1〕清晰界定并坚守职责边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监理合同及监理规划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行事。绝不越位“指挥”施工,也绝不在安全问题上“失位”沉默。明确自身是“监督者”而非“指挥者”的角色定位。
〔2〕全过程留痕,固化履职证据:“口说无凭,落笔为证”。所有安全检查、隐患通知、整改复查、会议协调都必须形成书面记录或影像资料。《监理通知单》、《安全隐患报告书》、监理日志、例会纪要等,不仅是管理工具,更是证明自己已勤勉尽责的关键证据。
〔3〕隐患处置闭环管理,及时升级报告: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发出书面整改指令,并设定合理期限跟踪复查。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情况紧急的隐患,必须履行法定报告程序,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完成监督职责的“最后一环”,避免责任链条在自己手中中断。中允工程咨询
〔4〕坚守职业操守,拒当“稻草人”式监理: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如编造安全检查记录、出具不实评估意见。对于来自任何方面的违规指令或压力,要敢于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说“不”,坚守技术良知与安全底线。
〔5〕主动学法,成为懂法守法的明白人:立即组织学习新《办法》及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仅要清楚自己的责任“红线”在哪里,更要明晰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释放出强烈而清晰的信号:安全生产的责任必须,也正在,穿透企业法人层面,直接落实到每一个关键岗位的个人肩上。对于监理行业而言,这既是对履职能力的严峻考验,也是推动行业走向规范化、专业化、权责清晰化的重要契机。
监理人员身处工程建设的第一线,身份具有双重性:既是守护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员”与“吹哨人”,也可能因失职渎职而成为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在全新的监管环境下,唯有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内化于心,将法律法规的要求外化于行,以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每一次检查、每一份指令、每一处隐患,才能真正守住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的底线。这不仅是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责任,更是守护自身职业生命与职业生涯自由的必然选择。警钟已响,履职尽责,方得始终。嵊州工程咨询